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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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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监

①官名。北魏将作大匠属官。《魏书·屈垣传》:“迁将作监,统京师诸署。”隋、唐为将作大监的省称。宋代置为将作监长官。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职事官,从四品。辽亦为将作监长官。②官署名。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由将作寺改名,设将作大监(大匠、大令)、将作少监(副监、少匠、少令)为长贰,丞为佐贰官,领左、右校及甄官署。掌营缮宫室宗庙城门东宫王府诸中央官署及京都其他土木工程。宫外营缮及重大工程须奉皇帝制敕,小事奉省符即可。唐代增领中校署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阳、伊阳诸监。其长贰或称将作大匠、少匠,或称将作大监、少监。龙朔二年(662)曾改名缮工监,光宅元年(684)又改营缮监,神龙元年(705)复旧。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土木修缮之职归三司修造案,本监仅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等事,置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元丰改制后,恢复职掌,主管城壁、宫室、桥梁、道路、舟车营缮修造之出纳籍帐,上于工部。设监、少监为长贰,有丞、主簿等佐官,领修内司、东西八作司、竹木务、事材场、麦场、窑务、丹粉所、作坊物料库第三界、退材场、帘箔场。宣和五年(1123),罢营缮所归之。南宋初并归工部,绍兴三年(1133)复置,设丞主持,十一年设长贰官。隆兴初,宫室无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工部所辖文思院,本监唯置丞,乾道以后,营缮之职多由府尹、畿漕分任,本监长贰丞簿并置,用以安置久任台省官及郡邑有声望者,号为储才之地。辽代为南面官署。元有将作院,掌宫廷服用、饰物制作,营缮之职则归工部。元末朱元璋曾置将作司,明初亦并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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