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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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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清政府惩处八旗户下逃人之法令。为清初一大弊政。清兵入关后,八旗贵族官兵将大量俘掠人口及投充汉人,或作为家内奴仆,或安置旗地从事生产。他们备受凌虐,多离主逃亡,谓之逃人。为保证八旗贵族利益,顺治元年(1644)即申严逃人之令,三年,以逃者日多,复明令严加惩处,对“窝主”刑罚尤重,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罪及邻里,所在州县官亦坐以失察之罪。十一年于兵部设督捕衙门专司其事。讦告之风盛行,无辜民人往往被指为窝主,秋审重犯,半为窝逃。无论官民贫富,人人自危,社会动荡不宁。康熙以后,旗地逐步采用租佃制经营,逃人问题已趋缓和,法令也随之放宽。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督捕衙门为督捕司,隶刑部,逃人案件日渐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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