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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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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对典、买田宅所征之税。源于东晋的估税。东晋时按契载金额百分之四征税。北宋开宝二年(969)规定,地契须官府加盖印章,缴纳印契钱,按契载金额百分之二征税。庆历四年(1044)改征田契钱,依交易额百分之四征税。后税额增加,至南宋时,税率已达十分之一。元明均沿之。明之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清制,民间典卖田房,必须使用契尾。布政使司颁发契尾格式于州县,编列号码,定有常额。民间置买房地产,自立民契,赴官投税时,将税契尾粘于民税之后,钤印验识,一式两份,前幅给予业主,后幅留官,按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顺治四年(1647)定契税率为每契价一两输银三分,雍正七年(1729)准于额税之外,每两加征银一分。全国通计年征契税约十九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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