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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直接专买专卖食盐的制度。地方政府将官制食盐和收买的民制食盐,由产地运至销售地出售,盐利收入或作地方经费。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官般(搬)官卖制。后将盐利收归朝廷,扩展通商地区,官般官卖制基本上被交引制和盐钞制所代替,只在少数地区还继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