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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三日(1898.6.21)河南豫丰公司与英国福公司在北京签订。凡二十款。主要内容:(1)允福公司专办怀庆及黄河以北各矿,六十年为限;期满各矿归中国,不求给价;华绅富商如先期将某矿股收至四分之三即收回该矿。(2)所有矿产照出井价,值百抽五归中国;除官利、公积外净利提二十五分归国家,余由福公司分配。(3)中国与他国战争,福公司听中国号令,不得接济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