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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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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

考察京官的制度,历代有所区别。明弘治十七年(1504)五月,经吏科给事中许天锡奏定,两京五品以下官吏六年考察一次,于己、亥年进行。届时,四品以上京官具疏自陈,由皇帝定其去留。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然后具册奏请。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共同主持考察之事,并密托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掌道御史咨访。被察官员的处分有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疲软无为及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和才力不及者酌量调用,贪酷者削为民。因于南、北两京分别进行,故有南、北察之分。清制三年一次。三品京堂以上由吏部开列事实,具题请旨裁定;四五品官员由特简王大臣会核,分别等第,具奏引见;其余官员分别由长官考察。京察标准为四格:一守(有清、有谨、有平),二才(有长、有平),三政(有勤、有平),四年(有青、有壮、有健)。根据四格,分定等第:一等为称职,二等为勤职,三等为供职。列一等者加级,若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不合格者按六法(一不谨,二疲软无为,三浮躁,四才力不及,五年老,六有疾)予以参劾处分:不谨、疲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贪酷者特参,不入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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