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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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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官

明代因事故而谪降或罢免的官员。事故有四种。其一简称极刑,指五服内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的官员。清查后离职,或调边方叙用。其二简称老疾,指自告老病,或托疾旋里,病愈不赴任所的官员,查实后令其致仕、养病或罢免。其三简称纪录,指犯有公私罪,处以笞、徒、流、杖的官员。凡此,均由吏部纪录过犯名目。其四简称行止。官员一经任命,应将自身履历、有无极刑、老疾、纪录等填写明白,以凭稽考。填写不实,为行止事故。每当清黄时,揭其*贴黄,另填事故名册,以凭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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