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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英德洋款合同》,俗称“英德借款”或“英德洋款”。清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日(1896.3.23)清政府为举借外债以偿付第二期对日赔款在北京与汇丰银行及德华银行签订。共十八款。内容有:中国向英德借款一千六百万英镑,九四扣,年息五厘,以海关收入为担保;自本年二月十九日(4.1)起,每年还十六万六千九百五十二英镑,三十六年还清,不得提前或一次还清;偿还期内,“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必须由英国人充任。并规定此合同缮中英文各三份,遇有可疑不符之处,以英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