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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银行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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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二十四条。规定:大清银行就户部银行改设,原有资本银四百万两,再添六百万,合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股票概用记名式,由国家认购五万股,其余限定本国人承买,股票不得转售于外国人。本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在北京,其沿江、沿海繁盛之处及各省府厅州县设分行、分号,均须呈部核准,照章设立。设正副监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统理总分各行事务。并对营业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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