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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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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汉铁路行车合同

芦(卢)

清政府关于芦汉铁路借款的改订正合同。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八日(1898.6.26)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合股公司代理人在上海签订。凡十款。主要内容:(1)中国借款自本合同签押日起,以三十年为限;如届期未还清,展限至还清为止;如先期还清,本合同于还清之日销废。(2)遇有军务,中国调遣兵丁、转运饷械及军营用物,此路须优先载运,车价减半,专听督办大臣命令;凡有损中国之事,皆不得用此路。(3)进出口原料,免纳关税、厘金。俄法支持下的比利时银行团通过草合同、正合同和改订正合同,攫取了芦汉铁路的修筑权,控制了该路及其所经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沿线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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