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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治安部队。光绪三十一年(1905)由各省防、练旧军改建,以维持治安、弹压地方。次年将各省续备军一律改为巡防队。三十三年陆军部奏定巡防队营制,每省分设数路,编列号数;再按每路各营编号,自第一营起,次第排列。每路设统领官、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员。每路统辖步队、马队数营。营官称管带。每营分左中右三哨,设哨官、哨长各一人,每哨步队八棚、马队四棚,每棚什长一人、正兵九人。各省改建巡防队的时间、营数不一,编制大体参照新军成法,与新建陆军成为两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