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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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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屯

历代所行屯田主要形式之一。即军兵及其家属所行之屯田。汉文帝十一年(前169)始行屯田法,时为民屯。至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军兵五、六万在西北屯田,则为军屯之始。元鼎六年(前111 ),于上郡(治今陕西榆林东南)、西河(治今内蒙古东胜)、朔方(治今内蒙古杭锦旗北)、河西置田官,以戍卒六十万实行军屯。此后,小规模屯田延伸到西域之轮台(今新疆轮台东南)、渠犁(今新疆库尔勒、尉犁一带)。昭帝后,西域屯田仍有发展。宣帝时赵充国在金城,元帝时冯奉世在陇西,皆兴屯田以备羌。东汉初,始于内郡行屯田。建武六年(30),因军屯粮储增多,诏令停止什一之税,恢复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魏晋南北朝亦行之。唐代府兵制破坏后军屯有所扩大。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各地驻军增置不少屯田区,组织士兵生产,由节度使兼理。北宋内地及沿边州军行军屯,然收效不大,如河北屯田,岁入无几,即丰年所入亦不偿所费,故于熙宁四年(1071),悉以其地募民租佃。南宋初,在与金接壤处广置军屯,后因得不偿费,两淮、江东、湖北和西川、关外诸州军屯,多抽兵回营,以其地召民承佃纳租。辽、金均设军屯以补军饷。元代军屯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各种军户,屯田土地主要是官田,尤以荒田旷土为多。明代军屯即卫所屯田,屯种者为各卫所军士。通常边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士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亦有四六分、五五分,以田地肥瘠、地方冲缓为定。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亦有授田二十、三十、七十以至百亩者。盲给耕牛、农具、种子。洪武初,亩税一斗。建文四年(1402)规定:每分正粮十二石归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三年(1405)规定:除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外,余粮以六石为率,缺者屯田官军罚俸,多者赏钞。正统后,屯田多为勋戚、军官占夺,屯军逃亡,边贮空虚,其制败坏。清代的军屯分为八旗官兵及绿营官兵两种,分别称为“旗屯”和“卫所屯田”。另有入疆官兵在新疆的屯田,称为“兵屯”,亦属此类。参见“屯田”、“旗屯”、“卫所屯田”、“兵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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