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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明崇祯十一年(1638)定制:以千里为附近;二千里为边卫;三千里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虽非五刑之正而最为严厉,犯者亦最苦。且分终身、永远,终身者只及本人身死;永远者本人死而子孙继之,以至尽绝。清代流放之法亦多袭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