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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与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三年十月十三日(1877.11.17),由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毛昶熙等与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理(Carlos Antonio de Espana,? —1880)签于北京。凡十六款。主要内容:(1)嗣后西班牙不再招华工出洋,但华民自愿往古巴者中国不能禁阻;(2)在古巴的华民任便他往;(3)在古巴的华工,合同期满者按约送回,未满者俟期满;(4)清政府派领事驻古巴,管理华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