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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皇帝向郡国传达重要命令或征调兵将时所使用的凭证,以竹制成,需交验符合后方得行动。《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前178)“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又引应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京师与郡国各存其半,朝廷有命于郡国,须遣使持其右半与郡国之左半合符,符合,郡国守相乃受命。魏、晋、南北朝时给郡国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共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