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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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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

官名。(1)金代始置,为首领官,掌案牍和管辖吏员,负责处理官府内部具体事务。元沿置,中下州地方官府设一至二人,为流外职。例由路总管府、府、州司吏考满升入,可升为都目。(2)明代地方各州置,从九品,掌刑狱及官署内部事务。州若无同知、判官,则分理州事。太常寺牺牲所、五城兵马司、都指挥使司、市舶提举司、盐课提举司、中都留守司、兴都留守司、千户所等亦置,从九品或未入流,掌出纳文移。清沿明制,地方各州置,例以宣课司大使、礼部铸印局大使、典史、巡检、府检校、驿丞等升任。五城兵马司各置一人,未入流,与兵马司副指挥分管各坊,掌平诉讼、诘奸慝、弥盗窃及收容、赈济等事。(3)明清土州多置流官吏目,约束土官。(4)医官。太医院置,明隆庆五年(1571)定设十人,从九品。清设二十六人,八品、九品各十三人。由医士奏补,可升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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