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限法
宋代诉讼法之一。“务”指农务。宋大致承袭后周显德四年(957)之制,规定每年二月初一日开始“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为了不违农时,不废农事,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争讼案件。到十月初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这类辞讼。同时,又规定涉及“交相侵夺”或与农务无关的案件,州县官府可不拘务限,照常受理。
【检索务限法 ==>】 古籍全文检索:务限法
全站站内检索:务限法
- 沉齐
- 沉命法
- 沉香亭
- 沈
- 沈水
- 沈立
- 沈辽
- 沈机
- 沈光
- 沈伦
- 沈后
- 沈众
- 沈充
- 沈州
- 沈约
- 沈寿
- 沈彤
- 沈宋
- 沈劲
- 沈枢
- 沈和
- 沈佳
- 沈周
- 沈垚
- 沈荃
- 沈荩
- 沈勃
- 沈括
- 沈重
- 沈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