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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租界的统治机关。清咸丰四年(1854)成立,受外国驻沪领事团和驻华公使的监督。设有董事会,由领事团每年召集纳税外人选举董事组成,决定租界的重要行政方针和措施。董事最初有七人,曾减为三、五人,后又增至九人、十余人。总董由董事推选,是工部局的首脑。董事会分设警务、税务、财务、学务等十多个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问题,交由董事会核准。董事会下设总裁一人,负责实际行政工作。公共租界内还设有法院和监狱。1943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