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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未到纳税服役年龄男、女之称谓。亦有专指未成年男子者。未成丁之年龄,历代不同,汉初曾定二十三岁为成年,后多为二十岁。清代规定,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为人丁,十六岁以下为未成丁,不缴纳丁银,不承担徭役,一般不参加人丁编审。但在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省,沿明代旧制,每年须缴纳一定数量的食盐税,为便于科税,单独列项编征。一些地区则作为半丁,合计于成丁人数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