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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高等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京师、各省设高等检察厅与地方检察厅,始置。每厅一人,京师高等厅正四品,省高等厅从四品,京师地方厅正五品,省地方厅从五品。掌督领本厅各员对同级审判厅案件执行检察事宜。
官名。清朝末年设检察厅,厅设检察长,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一级的检察。下设检察官数人,负责检察。见《清史稿·职官六·法部》,参看“检察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