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官职 >

理刑清吏司

输入关键字:

理刑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理刑司。清朝理藩院所属六司之一。掌理“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顺治十八年(1661)置,以蒙古郎中二人为主官,下设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经承等佐理司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隶理藩部。


官署名。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置,属理藩院。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清代在《大清律》之外为加强对各少数民族的控制, 制定了《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审办各项案件, 由札萨克审理,札萨克不能决者,报盟长审理,盟长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各地驻有理藩院司官者,由该司官会同札萨克审理。不设札萨克者,由驻防将军、都统、大臣等就近审理。诉讼事件涉及汉民者,由札萨克或理藩院派出的司官会同附近地方官审理。罪应发遣者,须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报理藩院后,须由三法司会审才能定案。凡是监禁的人犯,寄监于地方监狱。设郎中蒙古二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笔帖式满二人,蒙古五人;经承一人。


【检索理刑清吏司 ==>】 古籍全文检索:理刑清吏司     全站站内检索:理刑清吏司

圣上
圣旨
圣嗣
发审局
台臣
台狱
击胡左君
击胡右君
击车师君
玄鸟氏
玄武大将军
辽东西部都尉
史臣
史局
史佐
汉主事
汉安都护
艾绶
布政使司理问
布政使司都事
布政使司照磨
布政使司经历
本营
本朝
且弥侯
且鞮侯
申徒
甲吏
甲字库大使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