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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志初稿

郑序
自序
凡例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郑序

  「周官」:『小史掌邦国之志』。盖志之体例与史同,故隶于史。

  新竹旧隶淡水厅,向无志乘;自道光三年先伯父祉亭公通藉南宫,始创修厅志。迨同治六年,严司马金清聘同安林卓人孝廉(豪)续修,仍未付梓。同治九年春,闽省杨雪沧中翰(浚)馆于吾家,陈司马培桂聘入郄幕,重加编纂;经九阅月,而「淡水厅志」成。光绪十八年,台湾巡抚邵友濂开设台湾通志总局,各县、厅均设有采访局。新竹叶明府意深爰聘陈上舍朝龙、吾宗上舍鹏云编辑「新竹志」,经一阅寒暑竣事;呈之纂修总局,缙绅先生均以为善本。惜乎!戎马烽烟,所有纂修旧稿渺矣无存;其存者,亦仅断简残编,难求全璧。

  光绪二十三年夏,新竹县知事樱井勉甫下车,即以征文考献为己任。因查曩者编纂局绅陈上舍朝龙经以改归原籍,其存者仅□□□□;爰兼聘曾茂才逢辰,共襄志事。统计五阅月,得书四本。所有山川、物产、里程,虽未及搜罗毕备;其间采辑之处足供后来之考据者,亦自不少。抱残守缺,未始非蒙泉剥果之遗!爰书数语,以付简端。

  时光绪二十三年清和之月,郑如兰序。
自序

  光绪二十三年冬、十二月,承新竹县樱井知事命,委以「事务嘱托」兼修志乘。生等自顾拙才,惭难胜任。第念征文考献,责在儒生;爰竭拙才,共襄志事。计五阅月,采访「厅志」及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残稿计五十余件。因县、厅废止,匆匆撤办;所有山川、里程、水利、物产各门,未经纂辑者尚多。唯冀博雅君子,匡我不逮云。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郑鹏云、曾逢辰识。
凡例

  一、是书体例仿照「淡水厅志」及光绪十九年台湾省志采访册式。

  一、是书考据,多从「彰化县志」、「淡水厅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残稿采入;其余图书典籍、公文案卷半沦兵燹,无从稽考,不无抱缺之处。

  一、是书祗载新竹县事。其有「厅志」所载系属淡水县管辖者,概不采入。

  一、是书纂辑祗数月,因县、厅废止之议,所有草稿未及誊真校对;鲁鱼虚虎,舛错良多。阅者谅之!

  一、「厅志」所载先正、列女及「文征」系属新竹县者,例应采入。因匆匆截止,未暇钞录,甚为歉仄!

  一、是书未备之处,应当搜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全稿补入。

  一、作志与作史相仿,而实有不同。史之所重者在「时事」,志之所重者在「地产」(山川、疆域为地,人与物为产);是编「地产」尚未细查之处,不敢妄载。
卷一

  封域志

  建置志

  封域志

  沿革

  经纬方里

  四至八到

  沙汕港汊

  山川(按山缺)

  八景

  沿革

  新竹县,旧隶淡水厅。

  淡水厅之设,始雍正元年;其前隶于诸罗(即今嘉义县)。雍正元年,御史吴达礼奏请诸罗北路增设一县,曰彰化;并设淡水厅,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仍附彰化治。雍正九年,北路大甲溪北刑名、钱榖专归淡水同知管理。〔道光六〕年,划三貂远望坑以北归噶玛兰厅管理。光绪四年增设台北府,淡、新分治:又划竹北二堡土牛沟以北(与淡水桃涧堡毗连),归淡水县辖。新竹县管辖,计分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竹南二堡、竹南三堡、竹南四堡。

  光绪十四、五年台中添设一府,名曰台湾府,以苗栗县归入台湾府管辖,新、苗分治;划竹南一堡中港溪、南条溪以南之地,归入苗栗县管辖。新竹辖下,仅竹北一堡、竹北二堡、竹南一堡(其中征收地租,竹北一堡、竹南二堡另于各堡中分有上、下堡名目)。光绪二十年,知县范克承详请更改竹北一堡为竹堑堡、竹北二堡为竹北堡、竹南一堡为竹南堡。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台北府知府管元善谕定:嗣后新竹各堡以三堡而言,俱各遵照。

  光绪二十一年创设新竹支厅,仍以竹堑堡为竹北一堡、竹北堡为竹北二堡、竹南堡为竹南一堡。二十三年六月十日,再改新、苗两支厅为新竹县。竹北一堡添设办务署二:一在新竹县城、一在树杞林街;竹南一堡添设办务署一:在头分街;苗栗一堡,以支厅改为办务署;苑里堡添设办务署一(即旧时之竹南三堡、苗栗县之苗栗二堡也),大甲堡添设办务署一(即旧时之竹南四堡、苗栗县之苗栗二堡也),竹北二堡添设办务署一。统计新竹县分为七堡,添设办务署七,归新竹县厅管辖。

  经纬方里

  东经一百二十〔度〕五分五厘,北纬二十四度四分六厘。面积一百七十九方里。

  四至八到

  东至五子山、番内山、咸菜瓮、马武督番内山。西至海。南以大甲溪与台湾县大肚上堡为界。北以竹北二堡高山顶与淡水县桃涧堡分界。东南.........。西南.........。东北.........。西北.........。

  苗栗办务署管辖四至八到

  东以狮潭与头分堡大河底分界。西至海。南以三叉河、伯公坑与三堡新店分界。北以造桥港与头分堡分界。东南以新开庄坜西坪与台湾县分界。西南以高埔、高涧与苑里堡通霄为界。东北以二寮坑、八股庄河角与头分堡南坪八股为界。西北以中港溪与中港塭仔头为界。

  苑里办务署管辖四至八到

  东至火焰山迤北山冈为界。西至海。南至山柑尾溪、下五里牌溪与大甲堡分界。北至白沙墩庄南小溪为界。东北以过港庄与苗栗□□庄分界。西北以白沙墩小溪直透海坪角与苗栗堡□□庄分界。东南以土地公坑口北与苗栗堡辖地、南与大甲堡辖地分界。西南以新店前溪与大甲辖地为界。

  大甲办务署管辖四至八到

  东以牛相触山分水及矮山仔分水与台湾县分界。西至海。南以大甲溪与台湾县分界。北以房里溪与苑里分界。东北以矮山分水为界。东南以牛相触山与台湾县分界。西北仍以房里溪与苑里分界。西南仍以大甲溪与台湾县分界。

  新埔办务署管辖四至八到

  东至马武督番社。西至红毛港。南至犁头嘴山顶分水,与竹北一堡黄犁园毗连为界。北至头重溪涂牛沟,与台北桃涧堡高山顶毗连为界。东南以鹿寮坑山顶,与竹北一堡石壁潭毗连为界。西南以猫儿锭溪与旧港毗连为界。西北石观音笨仔港一带至海。

  沙汕港汊

  旧港沙汕由八九月飞沙蓄积。一名金龟汕。

  南寮沙汕

  香山港沙汕

  中港沙汕

  后垄港沙汕

  通霄港沙汕不能泊船。

  苑里港沙汕

  土地公港沙汕

  大安港北石汕

  大安港南沙汕

  嵌仔脚港沙汕

  红毛港沙汕

  羊寮港

  笨仔港

  蚝壳港

  许厝港一名二陂港。

  以上各港口,自中港以南至大甲,归大甲巡检会同各汛兼司稽查海口;中港以北至许厝港,归竹堑典史及各汛兼司稽查海口。

  山川(按山缺)

  苗栗堡溪

  后垄溪在苗栗堡,距县南四十里。原出马凹社之北势番内山,行三十里至水尾坪,南汇南湖十余里之水注之;又行三里至汶水坑头,北汇八角林、筀竹林二十余里之水注之。迤北行五里,至牛斗口溪;又行三里,至石礐头;再行七里绕西为旧鸡笼庄脚,南汇鹿湖内三十里之水注之;又行五里为七十分,绕北再行三里为中心埔,再行五里为龟山头,再行五里为五鹤山下,复行二里为外狮潭溪;绕西分为二条:一绕北四里至新港东社,再行五里绕西南至后垄港;一绕西南三里为崩嵌溪,再行三里为松子脚溪,复行三里至后垄、溪洲,汇新港溪之水入于海。

  苑里堡溪

  苑里溪

  房里溪距县南八十里。源出台湾县打兰番内山;至土地公坑口,水分二支:西北行二十里为房里溪,西南行二十里为大安溪,均入于海。

  大甲堡溪

  大甲溪距县西南一百里。其源出自台湾县番内山;经水底寮出口行十里至东势角,又行二十三里至旧社,复行十二里至大甲溪,为□□圳引水之处;又行八里,西入于海。

  谨按「厅志」载:大甲溪阔三里许,无水时小石嵂崒可履。或外阴晴而内山暴雨,则横流猝至。惟视内山昏黑及有巨石衡击声,须急渡;稍迟,则水大至不可行。南尽彰化县界。

  竹北二堡溪

  凤山崎溪在县治东北十里。其源出咸菜瓮、马武督之番内山;经牛斗口,水从大石下出。迤南五里至十六张,为咸菜瓮嵌下圳引水之处;又一里至老社藔,南承大崩嵌之水十余里注之(中有石线潭,其下有六角潭,俱深数丈);至咸菜瓮溪渡,又东北承牛栏河之水八九里注之(中有牛栏河圳);又三里经茅子埔(中有湾潭),为湾潭圳引水之处;又三里至蛤子窟,南承横坑之水七八里注之,东北为石岗子圳引水之处;又七里至水汴头,为水汴头圳引水之处;又□里至□□,为新埔圳引水之处;又一里,至五份埔圳引水之处;又二里,南承石头坑之水四五里注之,东北为田心子圳引水之处;又一里为新埔溪,北汇霄里溪之水绕新埔口,为土地公埔圳引水之处;又西行二里,北又承太平窝十二里之水注之;绕枋藔庄十里至凤山崎官路,为凤山崎溪。经铁桥下为猫儿锭圳引水之处;顺流而西八里,至嵌子脚;迤南三里,经渔寮后入旧港。

  霄里溪在县东二十三里。源出淡水县桃涧堡之灵潭陂嵌下;西南行为直坑。十余里至伯公,下汇淡、新交界南坑十余里之水,北又汇淡、新交界北坑十余里之水,名曰三合水。西出六、七里至大茅埔,为大茅埔圳引水之处;经九芎湖口北,又汇汶水溪十七、八里之水注之;经小茅埔,为阎王崎圳引水之处;又一里许至四块厝嵌下,为枋寮圳引水之处;折西一里许至新埔口,汇新埔溪之水西出。

  茄冬坑旱溪距县北一十五里。由番子湖收凤山崎上游六、七里之水注之,顺流而西;又六里,经茄冬坑(中有浑水潭);又半里许,汇新庄子溪之水入海(遇旱水涸)。

  红毛港旱溪距县北二十里。自中仑汇南窝、羊屎窝、粪箕窝、照镜山南势窝之水,至新庄仔后,北汇三脚寮之水,南汇番子湖、员山沟、下番子湖小溪之水合流;约一里许至红毛港大庄,汇茄冬坑小旱溪之水入海。

  蚝壳港旱溪旧名羊寮港溪。距县北二十八里。是处溪水乏源,仅于雨水之候,收头、二湖;绕西五里许至阴影窝坑,西流十里许至十五间后庄前夹溪,汇三、四湖之水;顺流六里,过十一股尾槺榔坑入海。

  笨仔港旱溪距县治三十八里。由头重溪起至高山下,汇杨梅坜之水,经营盘下凿山通流,为三七圳引水之处;顺流而西,出大溪滣七里许至九斗庄,又有小旱溪之水注之;由西直出嵌头厝。统计三十余里入海。

  二陂港溪一名芝吧里溪。距县治六十五里。由淡属桃涧堡灵潭陂起水,经安平镇七、八里,又经中坜旧街前;迤南经红毛港堡之芝吧里。统计四十余里入海。

  二重港溪一名二沿港溪。距县治七十二里。由淡属桃涧堡霄里埔起水,经社仔、中坜新街顶,至红毛港堡五块厝海丰陂。统计三十五、六里入海。 

  八景

  指峰凌霄「淡水厅志」载八景之一。

  香山观海(同上)

  隙溪吐墨(同上)

  凤崎晚霞(同上)

  东河飞沫在头分堡,距县南六十里。

  北郭纳凉光绪二十年纂修「新竹县志」告成,知县范克承采入新竹县八景之一。

  灵泉试茗(同上)

  潜园探梅(同上)

  附录「淡水厅志」所载堑南八景:凤崎远眺、金门晚渡、北线听涛、船港渔灯、衢岭晓烟、香山夕照、隙溪墨水、五指连云。

  建置志

  侧闻观流泉而豳居允荒,卜涧■〈氵墨〉而洛食见兆;古来开疆拓地者,莫不以建置为先。因地势而极力经营,万事毕举;顺民情而渐兴土木,百废俱修。或草创于前、或增葺于后。为沿、为革,均载简篇。俾后世之览斯纪者,了然如目见其事。则建置之不可以不志也,明甚。作建置志。

  城池

  廨署

  仓廒

  街市

  隘寮

  铺递

  津渡

  桥梁

  义冢

  番社(屯丁附录)

  城池

  新竹县城旧系淡水厅城,在竹邑三台山下;展开旷土,蔚成大观。雍正十一年,同知徐治民取其土沃水甘,环植莿竹,周围四百四十余丈,东西南北各建门楼。乾隆二十四年,同知杨愚〔就〕四城各建炮台一座。然旧植莿竹旋朽,仅存四城门楼。嘉庆十一年蔡牵乱,增筑土围。十八年,同知查廷华就土围加高镶阔;周围一千四百余丈,高一丈、阔一丈,外开濠沟深一丈。按派民工兴作。土围与沟既成,沟以外植竹成围。董事林超英、林光城、吴国步等并议改造四城门楼,添建窝铺、堆房,需费由田甲匀捐。道光六年总督孙尔准莅台,同知李慎彝准绅士郑用锡等所禀详覆改造;奏入,报可。台湾道孔昭虔履勘度基,舍旧谋新:定以周围四里,计八百六十丈。墙高一丈五尺,添垛三尺,共一丈八尺;顶厚一丈二尺,基宽一丈二尺、深一丈。雉堞九百七十四垛,砌石为垣,上间以砖。仍建四门:东曰「迎曦」,西曰「挹爽」,南曰「歌熏」,北曰「拱宸」;城楼四座,座二层,高一丈九尺。东西南三门炮台、水洞各一,北门炮台、水洞各二;四门内堆房各一座,座四间。改设四门道路,各阔一丈二尺、长七百七十二丈三尺;东西城外吊桥各一,各长二丈六尺、阔八尺、深各七尺。七年七月兴工,九年八月竣。监造者:李慎彝、易金杓等;总理者:郑用锡及林平侯之子国华、林绍贤之子祥麟等(详见「艺文」「碑记」)。官民捐赀,縻金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九十八两有奇。外剩番银九百二十四圆零,官谕绅董购旧北门基(即今北鼓楼)新北门内业户王世杰公地,创盖瓦屋八座;佥举殷绅郑恒利(即用锡)等八户掌收赁税生息,为岁修费(以上节录「厅志」)。光绪十年以后,四城雉堞之下砖铺通道,黏以石灰。年久而灰剥落,一遇霖雨,水便渍入城垣。十七年,霖雨弥旬,东西南三处城垣各圯毁数丈。光绪十八年,知县〔沈〕茂荫详请修筑及捐项各款。十九年四月,知县叶意深兴工修筑,十一月竣。其工料各款,计银三千八百二十四两三钱八分七厘八毫四丝。此款由十九、二十两年分钱粮征收正款外,每两银带捐银五分(无平余、无补水),专为修城经费。光绪二十年,西城门北畔扇轮枋笋蛀坏、轮石无存及城楼上顶盖砖瓦零碎,知县范克承谕绅董林恒茂等召匠修葺。其工料款项,将历年所收赁税支给;五日(?)完竣。

  附录城工店税于左:

  一、西门内瓦店一小进,年征税银二十圆。

  一、旧北门瓦店一小进,年征税银六圆。

  一、旧北门瓦店二进,年征税银五十圆。

  一、旧北门瓦店一进,年征税银三十六圆。

  一、旧北门瓦店一进,年征税银三十六圆。

  一、旧北门瓦店一进,年征税银二十四圆。

  一、新北门瓦店二进,年征税银四十二圆。

  一、新北门瓦店二进,年征税银三十四圆。

  以上瓦店八座(?),每年计税银二百五十八(圆),为修城经费。

  土城在城外约一里。道光十九年,台湾道姚莹谕同知龙大惇查勘应否添建?二十二年,同知曹谨因防洋事,与绅民筹依旧址加筑土围为石城外蔽。计高一丈、周围一千四百九十五丈。官绅士商捐建,每丈给草价银六角。仍建四门城楼,又建小门四,计八门。城外植竹开沟,一如旧制;惟沟阔二丈、深一丈五尺。董事郑用锺、洪德梁等。其八门,东曰「宾旸」、小东曰「卯耕」、林祥云造;西曰「告成」、小西曰「观海」,曹谨造;南曰「解阜」、小南曰「耀文」,郑用钰造;北曰「承恩」、小北曰「天枢」,郑用锺造。道光二十三年修筑;同治九年,添筑南门外溪边炮台二座(以上采录「厅志」)。

  谨按「厅志」载:道光二十三年增筑外城土围,并植莿竹。历十余年间,莿竹森列成行,而土围渐即沦废;官长不复修葺者,恃竹围为外蔽故也。洎光绪二十一年,竹围始废,余剩无几。至南城外溪边炮台二座,久被风雨损坏;其一并无遗基,其一余址尚存。

  中港城堡在中港,距县城西南二十五里。初建,仅有东西南北四门。同治元年,因防匪劫掠,绅民重建,迭石为垣。

  后垄城堡在后垄街,距县城西南四十里。道光十四年,绅民禀官捐建土堡。东西南北创立四门,土堡外植竹,周围约三百余丈。同治元年增修。

  房里城堡在房里溪北,距县城西南八十里。咸丰五年,绅民捐建。东西南北设四门,迭石为垣。同治元年,绅民增修。今废。

  大甲城堡在大甲溪北、房里溪南,距县城西南九十五里。光绪七年,绅民捐建土堡。东西南北分四门,周围五百一十丈。光绪元年戴逆乱,官绅率民重修。

  盐水港炮台道光二十二年设(查「厅志」所载,已为沙没)。

  大安口炮台道光二十二年设。今圯。

  廨署

  新竹县署前系淡水厅署。在竹堑城内。新修「通志」云:旧公馆在彰化县治。雍正二年,同知王汧建。乾隆七年,同知庄年重建;门堂规制悉具。二十一年,同知王锡缙改建今所,坐、向西。二十八年,监生何长兴捐修。五十七年,同知袁秉义兴修。道光七年李慎彝、二十六年黄开基、咸丰五年丁曰健、七年马庆钊、十一年秋日觐、同治六年严金清、八年富乐贺均详报重修(以上采录「厅志」)。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将旧厅署改为新竹县署,规制仍旧。五年,刘元升莅任新竹知县。十三年,前进屋上砖瓦零碎,知县方祖荫详请重修,并修门外两傍墙壁及对面照墙。

  苗栗县署光绪十五年,知县林桂芬建;十二月兴工,十六年十二月竣。一座五进。计费银七千四百圆。

  新竹巡检署在竹堑城南门内,距县署数武;兼司狱。乾隆二十一年,与厅署同建。五十五年,巡检张启进详修。道光九年,易金杓重修(以上采录「厅志」)。光绪十三年,旧署圯毁;巡检傅若金移驻县署右畔听潮厅双清书屋,将巡检署遗基改建试院。

  苗栗典史署光绪十五年,知县林桂芬建;十二月兴工,十六年十二月竣。计四进;外监狱一进。前门二间旁,另建三进。计费银三千七十五圆。

  大甲巡检署在大甲土堡内。嘉庆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检驻此;林志聪、王爽、巫朝纲、康润洲等捐建。道光十年,巡检张朝锡重修。同治元年,戴逆毁;三年,巡检卜孔谐重建。七年,巡检许其芬重修。计三进。

  训导署在竹堑城内文庙左畔(详见「学校」)。

  北路右营游击署在东城内。道光七年,移镇标右营游击驻此。原设营房十四座在署左右,四城堆房各一座,军装局、火药库、演武厅各一座(以上采录「厅志」)。光绪七年,游击福印详修大堂及顶头房两处。光绪十一年,张德贵详修火药库。

  中军守备署在大甲土城内。道光七(十?)年,由竹堑城内移驻。设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座,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军装局、火药库、演武厅各一座,烟墩三座,望楼一座。道光十年,同知李嗣邺、署守备张荣森会同监督兴建。其铜锣湾把总署一座、兵房十二间,斗换坪外委署一座、兵房八间,道光十年同知李嗣邺添建。

  公廨一在社尾;道光十一年,同知李嗣邺移建大甲街(存)。一在通霄。一在后垄。一在中港。一在杨梅坜。以上四所,久废。

  谨按「厅志」载云:公廨一十二处,光绪十四年淡、新分治,属淡水管下者划归淡水县;新竹县公廨仅五处,且圯毁已久。录之,以备参考。

  公馆在厅署左畔,与监仓毗连。乾隆二十八年,同知夏瑚建(有记)。同治九年重修。今圯毁无存。

  隆恩息庄公馆一在新竹城内武营头;台湾城守营参将建,计七间。一在中港街;艋甲营参将建。每年各派一弁驻此,监收租税。

  谨按「厅志」载云:息庄公馆三座。光绪十四年,划一座归淡水县,新竹县仅二座。

  仓廒

  一在县署左畔,与公馆毗连。「府志」云:原设一十二间。嘉庆二十二(一?)年,同知薛志亮兴修。道光十一年,同知李嗣邺重修。计一十六间。今废。

  一在后垄。「府志」云:原设仓一间。薛志亮兴修,李嗣邺重修。令废。

  谨按「府志」云:仓廒四所。光绪四年,划去艋舺、地嵌二所归淡属;而新竹城内一所、后垄一所,合二所。乃「府志」则载:城内监仓二所。一在竹堑城署内,计五间;一在竹堑城内,计六间。查新竹城内仓廒仅一所,在县署左(县署即前厅署),计一十六间;今废。其门前街道,俗名粟仓口街。余则为义仓,而非监仓。则城内监仓二所之说,更无可考矣。

  义仓

  在新竹南城内。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谕业户林恒茂、郑永承、绅董吴顺记、李陵茂、郑恒升、郑吉利、翁贞记、陈振合、何锦泉、陈沙记、郑利源、恒隆号购金姓旧屋,筹款改造。九月兴工,七年四月告竣。计一十二间,费银二千九百七十二圆二角(大门内两旁有石碑二座)。光绪十六年,改为电报局。

  谨按「厅志」载:道光十七年,同知娄云创设义仓,未置廒座;捐榖即由捐户收储,业经奏奖。后同知史密、丁曰健屡催,欠榖未缴。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复倡捐廉俸银一千圆购榖一千石,并绅商、业户所捐四万九千石,详请具奏;另拨榖三千六百零石为义塾经费(以上榖数,属淡、新未分之时。今无可考)。故堑城与艋舺各建明善堂为义仓,附以义塾;具兴养立教意也。又大甲文昌祠内,左设总仓五间、右设义塾五间,均绘图立案。余如后垄、猫里、新埔,亦谕绅董建造,各设仓总一人。其各仓出纳榖数,仍归各地绅董经理。

  附录明善堂义仓年收项额及各款开销: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六成扣实)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竹北二堡后面庄大租榖(六成扣实)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一、收竹北二堡后面庄大租银(六成扣实)四十三圆三角二瓣三周。

  一、收竹北一堡浸水庄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计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五石零一升六合、银四十三圆三角二瓣三周。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

  一、新竹城内中巷瓦屋一座。

  一、开销德化社塾师修金及佃首各款经费计榖一千一百五十三石。

  一、开销明善堂塾师修金及各款经费五百七十三圆六角九瓣。

  番社社仓

  一、竹堑社:在新社,距竹城东北八里。

  一、中港社:在妈祖宫南,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一、新港社:在苗栗西北,距竹城南四十里。

  一、后垄社:在后垄街南,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一、猫阁社:此社合猫里、嘉志阁为一社;在苗栗南,距竹城五十五里。

  一、通霄社:在通霄街东北,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一、猫盂社:在通霄南,距竹城西南七十三里。

  一、苑里社:在苑里街东,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一、房里社:在房里街南,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一、日北社:在苑里街东,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一、日南社:在大甲城东北,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一、双寮社:在大甲城西北,距竹城西南八十八里。

  一、大甲东社:在大甲城东,距竹城九十五里。

  一、德化社:在大甲城北,距竹城七十五里。

  一、麻薯社:在大甲南,距竹城九十八里。

  谨按:社仓之设,「厅志」载云三十四所。光绪四年划归淡属而外,新邑管下仅一十五所。然久废不修,空存社仓之名,而无社仓之实;数十年缔造维艰,废于一旦。令复纂入志书者,亦望后之君子顾名思义,克复于将来云尔。

  街市

  竹堑堡街

  东门街在县城东门内。

  西门街在县城西门内。

  南门街(一名文兴街)在县城南门内。

  北门街在县城北门内。

  衙门口街在县署口。

  暗街仔在东门内。

  太爷街在县城内适中之地。

  北鼓楼街在县城北鼓楼内。

  水田街在县城北门外。

  船头街在旧港,距县西北八里。

  香山街在县西南十里。

  树杞林堡街

  树杞林街在县东二十五里。

  九芎林街在县东一十里。

  北埔街在县东南三十二里。

  竹北堡街

  咸菜瓮街在县东四十二里。

  新埔街在县东北二十二里。

  观音街在县北五十里。

  大区园街在县北六十五里。

  头分堡街

  中港街在县西南二十五里。

  头分街在县南二十八里。

  斗换坪街在县南二十五里。

  三湾街在县南三十五里。

  南埔街在县南四十五里。

  南庄街在县南五十五里。

  苗栗堡街

  苗栗街在县南五十里。

  后垄街在县西南四十里。

  嵌头屋街在县南四十五里。

  隘寮脚街在县南五十八里。

  大湖街在县南七十八里。

  铜锣湾街在县南六十二里。

  三叉河街在县南七十七里。

  苑里堡街

  通霄街在县西南七十里。

  苑里街在县西南七十八里。

  房里街在县西南八十里。

  大甲堡街

  大甲街在县西南九十五里。

  大安街在县西南九十七里。

  市

  米市一在县城内米市街;一在北城外水田街;一在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距县东二十五里;一在竹北一堡树杞林街,距县东二十五里;一在竹北二堡新埔街,距县东北二十二里;一在竹北二堡咸菜瓮街,距县东四十二里;一在竹南一堡中港街,距县西南二十五里;一在竹南一堡头分街,距县南二十八里;一在竹南苗栗一堡后垄街,距县南四十里;一在竹南苗栗一堡苗栗米市街,距县南五十五里;一在竹南苗栗一堡三叉河街,距县南七十八里;一在竹南苑里堡通霄街,距县西南七十八里;一在大甲堡北门街,距县西南九十五里。

  柴市一在县城内内天后宫口;一在县城外外天后宫口;一在树杞林街;一在竹北二堡新埔街;一在头分一堡中港街;一在头分街;一在苗栗米市街;一在苗栗堡后垄街;一在苑里堡通霄街;一在苑里堡苑里街;一在竹南大甲堡妈祖官口。

  炭市一在县城内内天后宫口;一在县城北门外外天后宫口;一在竹北一堡树杞林街;一在竹北二堡新埔街。

  脑市一在县城内南门街;一在树杞林堡树杞林街;一在树杞林堡北埔街;一在头分堡南庄街;一在苗栗堡苗栗街;一在苗栗堡大湖街。

  鱼市一在县城内北门米市街;一在头分堡中港街;一在苗栗堡后垄街;一在苗栗堡通霄街;一在大甲堡三角街(拟移在武营口)。

  果市一在树杞林堡九芎林街;一在竹北二堡新埔街。

  隘寮

  咸菜瓮隘民隘。距县城东五十里之间,镇守山叉口。九芎林隘在其南,此隘在其北。原设隘丁二十名。今废。

  九芎林隘官隘。即南河隘。在县东四十里猴洞隘之北。设隘丁十名,官征屯租以给。今撤。

  猴洞隘民隘。距县城东三十四里,在内山横冈;镇守于矺仔隘之北。隘丁一十五名。今废。

  矺仔隘民隘。距县城东三十里,在内山横冈。树杞林隘在南,而此隘镇于北。隘丁十五名。今废。

  树杞林隘民隘。距县城东二十五里,在内山横冈,〔镇守〕金广福隘之北。前设隘丁十五名,后增五名。今废。

  金广福大隘民隘。距县城东三十五里,在五指山右角;沿山十余里设铳柜以防生番。诸隘无有大于此者,雄踞小铜锣圈之北。当此隘未设之先,有石碎仑隘,原设隘丁四十名,宜拨给充公租税以补隘粮之不敷;又有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设,民自给粮;余如盐水港、南隘、茄冬湖、小铜锣圈四处隘丁各二十名,双坑隘隘丁十四名,大崎、金山面二处隘丁各十八名,圆山仔隘隘丁六名,隘粮由民自给。总计各隘十处,皆移入内山金广福之大隘,设隘丁一百二十名。隘粮就地支给动用不敷,道光二十六年同知黄开基筹拨充公租榖四百余石,年给印串百张,命隘长自行催收,以补缺项。今废。

  三湾隘民隘。在县城南、稍偏东三十三里地名三湾内山(中港堡);镇守南港仔隘之北。道光六年,同知李慎彝奏请拨屯把总一员、屯兵六十名、番通事一名,防守中港、三湾、大北埔等隘。后改设隘丁四十二名、屯把总一员。今废。

  南港仔隘民隘。距县城南三十九里,在中港堡南港内山横冈,镇守于嘉志阁隘之北。前隘丁十五名,后三十名。今废。

  嘉志阁隘民隘。距县城南四十里,在后垄堡内山横冈;镇守于蛤仔市隘之北。前隘丁二十名,后三十名。今废。

  蛤仔市隘官隘。距县城南五十里,在后垄堡蛤仔山内横冈;防守于大坑口隘之北。设隘丁三十名。今废。

  大坑口隘官隘。〔由中隘移设〕。距县城南五十五里,在后垄堡内山横冈;雄镇于芎中七隘之北。前设隘丁三十名、又中隘设隘丁十名;后改四十名。今废。

  芎中七隘官隘。距城南六十里,在后垄堡芎蕉湾、中心埔(旧名七十分)。设隘丁三十名。今废。

  铜锣湾隘官隘。距县城南六十五里,在后垄堡铜锣湾内横冈要害之处;镇守于草湖隘北。设隘丁二十五名。今废。

  内外草湖隘民隘。距县城南七十里。旧为高埔隘,后移入苑里堡东首内山;并南势湖隘亦裁撤,同归此隘。镇守三叉河隘之北。设隘丁二十名。今废。

  三叉河隘民隘。距县城南九十里,在苑里堡内山高冈处;防守于日北山脚隘之北。设隘丁十五名。今废。

  日北山脚隘民隘。距县城南一百里。本在日北山脚,后移入鲤鱼潭高冈要害处,属苑里堡管下。火焰山隘在南,此隘在北。前隘丁六名,后八名。今废。

  火焰山隘民隘。距县城正南一百一十里;西南角即大甲溪。设隘丁八名。今废。

  铺递

  大甲铺南距新竹、彰化交界五里,北距猫盂二十里。铺兵三名。

  猫盂铺北距吞霄(即通霄)十里。铺兵三名。

  通霄铺北距后垄三十里。铺兵三名。

  后垄铺北距老瞿崎二十五里。铺兵三名。

  老瞿崎铺北距新竹十五里。铺兵三名。

  新竹铺北距淡属南嵌七十五里。铺兵三名。

  以上各铺,系邮递未设之先以铺兵递送书札;遇有紧要公文,限某刻递交某铺,以次相为递转,亦国家之一急务也。自邮递既设而后,则铺兵皆裁汰不用。今姑录之,以存旧名。

  一、中港铺北距大湖口四十七里。铺(司)兵四名。

  一、大湖口铺北距杨梅坜十八里。铺(司)兵四名。

  一、杨梅坜铺北距中坜十五里。铺(司)兵四名。

  津渡

  竹北一堡津渡

  旧社渡在旧社溪,距县北四里许;为新竹北城外往台北通衢。两岸相距约十余丈。义渡船一。

  金门厝渡在金门厝溪,距县北四里许;为新竹北城外往萃丰庄及红毛港堡之所。两岸相距十余丈。义渡船一。

  谨按:金门厝向系旧官路。干、嘉年间,此处为往台北通衢。嘉庆元年,粤籍林先坤倡捐新社番子陂义渡田,年纳小租榖一十四石;竹堑社屯弁钱茂祖捐充番大租,年由义民亭董事缴出榖十石;新埔范姓拨充小租榖四石,大湖口王姓年鸠收榖十石。后官路改就旧社,义渡租拨充旧社溪渡夫经费。金门厝渡近废。

  九芎林上渡在九芎林豆子埔溪;为九芎林往树杞林之所。两岸相距十余丈。义渡船一。光绪十八年,该地殷户彭殿华、郑献瑞等捐金生息,每年渡夫工食银由绅董给发。

  九芎林渡在五块厝溪,距县东十里;为竹堑往九芎林之处。两岸相距约十三、四丈。民渡船一;里人共捐金建置。每人来往,均给渡船钱四文。

  九甲埔渡在九甲埔头溪,距县东七里许;为竹堑城往九芎林之所。民渡船一;道光年间里人鸠资创置。每人渡船钱四文。

  北济安渡在竹北一堡犁头嘴溪,距县东十四里;为竹堑城往新埔、咸菜瓮之所。两岸相距约二十五、六丈。义渡船一。邑绅陈朝纲建,并捐置义田(址在土地公埔),年收租榖三十二石以给渡夫工食经费。

  新社渡在新社溪,距县北六里;为竹堑往台北通道。两岸相距二十五、六丈。咸丰年间,旧设民渡船一;同治十二年重建。每人渡船钱四文。

  天罡沟渡在金门厝天罡沟,距县北三里许;为堑城北厢往红毛港之所。两岸相距三(二?)十六丈。渡船钱四文。

  新庄子渡在新庄子溪,距县北七里;为树林庄往白地粉嵌顶山脚及红毛港之所。两岸相距三十丈。咸丰年间,里人鸠资公置。渡船钱四文。

  船头港渡在船头港溪,距县西北八里;为竹堑城往溪洲船头港之所。两岸相距十五、六丈。民渡船一。乾隆年间建。渡船钱四文。

  渔寮渡在旧港溪,距县西北八里;为溪洲通渔寮之所。两岸租距五、六十丈。民渡船一。道光初年创设。渡船钱八文。

  竹北二堡津渡

  咸菜瓮渡在咸菜瓮溪,距县东四十二里;为咸菜瓮往鹿寮坑、北埔新官路之所。两岸相距二十余丈。民渡船一。道光年间创置。每人渡船钱四文。

  广安渡在新埔石头坑,距县东二十里;为新埔往九芎林、南北埔之所。两岸相距二十五、六丈。义渡船一。同治年间,商民潘梅源创建;年给渡夫辛工榖十五石。

  南济安渡在新埔水汴头,距县东二十二里;为新埔街往大坪林之所。义渡船一。邑绅陈朝纲创建;年充田租一十七石,作为渡夫工食经费。

  新埔口义渡在新埔溪,距县东二十二里;为新埔通竹堑之所。两岸相距三十丈。义渡船一。邑绅蔡景熙倡建。秋、冬之交,并架木桥以便行人来往。

  凤山崎渡在凤山崎溪,距县东北十里;为竹堑往台北通衢。两岸相距二十零丈。旧设渡船一。光绪十八年,创设铁桥;十九年告成,渡船废。

  北势子溪渡在北势子庄,距县北十里。民渡船一。咸丰年间,里人鸠资创建。渡船钱四文。

  竹南一堡津渡

  咸水港渡在香山咸水港溪;为新竹往竹南堡通衢。两岸相距十余丈。旧时,官设义渡船一。道光十八年,同知娄云、绅士郑用锡等捐资创置义渡田,给发渡夫经费。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一十二千文(与中港渡、大甲渡同案)。今废。

  头分堡津渡

  中港渡在中港溪,距县西南三十里;为中港往后垄通衢。两岸相距四、五十丈。官设义渡船一。乾隆五十二年创设。道光十八年,同知娄云捐款建置义渡田,址在新竹城东门外及淡水芝兰堡、拳山堡各处。每月给渡夫工食钱:大建,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全年给修理渡船经费银三十圆(载在义渡碑)。

  苗栗堡津渡

  嵌头厝溪渡在苗栗嵌头厝溪,距县南□□里。两岸相距□□丈。民渡船一。□□年间创置。渡夫工食经费,由铺户、庄民鸠资给发。

  嵌脚溪渡在苗栗嵌脚溪,距县南四十二里;为新港社往苗栗之所。两岸相距约近十余丈。民渡船一。乾隆年间,新港社番创建。秋、冬水浅,创设桥梁。

  后垄溪渡在后垄南门外溪,距县南四十里许;为后垄往通霄之所(即「厅志」所载南河渡)。两岸相距十二、三丈。民渡船一。秋、冬架木为桥,以便行人来往。乾隆年间,新港社番创建;渡夫永归社番接充。

  苑里堡津渡

  山柑尾渡在苑里山柑尾五里牌溪。两岸相距□□丈。义渡船一。光绪十三年,绅商议拨大甲抽厘,作为经费。每月大水给发渡夫工食银一十八圆,小水每月给渡夫工食银九圆。二十一年,厘金裁收,义渡废。

  房里溪渡在房里溪,距县西南八十二里;为苑里往大甲通衢。两岸相距约十余丈。义渡船一。□□年间创建。

  大安溪渡在大安溪,距县西南九十七里;为苑里往大甲之所。两岸相距十余丈。民渡船一。□□年间创建。光绪二十一年废。

  通霄溪渡在通霄溪,距县西南六十五里。两岸相距□□丈。□渡中船一。

  大甲堡津渡

  大甲溪渡在大甲溪,距县西南一百里;为大甲往牛骂头之所。两岸相距以中水论,约二、三百武。官渡船一、小船一。遇有洪水横流,渡筏随时添设。二、三、四、八四个月中水,大建给渡夫工食银二十八千五百文,小建给工食银二十七千五百文;五、六、七三个月大水,大建每月七十四千一百文,小建每月七十一千六百五十文。十一月分只用渡夫二名、十二月分只用渡夫二名、正月分只用渡夫二名、二月份只用渡夫五名,每名日给钱一百九十文。又,全年修船经费钱二十四千文。

  桥梁

  竹北(原「堑」字)一堡桥梁(竹北一堡,光绪二十年编修「县志」,改为竹堑堡)

  迎春桥在县治东城下;为东城外往各庄并铁路通衢。桥长一丈五尺五寸、宽五尺四寸。光绪十五年,邑绅吴逢沅、李祖琛等捐修。

  登瀛桥在县治南城外;为堑城往内山通衢。桥长五丈一尺四寸、宽六尺六寸。同治十二年,邑绅郑如梁、郑如椿、郑如云造(有碑)。光绪十六年,邑绅郑如兰、李联萼重修。

  湳仔桥(改名万年桥)在县北南雅庄,距县治三里;为堑城往台北通衢。道光二十一年,竹堑社屯弁钱茂祖创建。同治七年,同知严金清暨绅董林福祥等捐资改建。石桥长一丈八尺、宽八尺;其下迭石为圆洞,桥上翼以扶栏(有碑)。光绪十三年,邑绅郑如兰、吴逢沅、张英声等重修。

  旧社桥在旧社庄,距县北四里;为堑城往台北通衢。桥长三丈三尺、宽三尺四寸。光绪十三年,商户洪合春重修。

  隆恩牛埔桥在牛埔庄,距县西三里;为西城外往香山通衢。桥长二丈有奇。牛埔庄居民造。

  永安桥在双溪,距县南十里;为双溪崎下往内山之所。光绪十三年,邑绅林尚义建。近废。

  石井山下桥在县南,系往赤柯坪之所。桥长六丈、宽三尺六寸。

  三重埔尾桥在三重埔,距县东南一十八里;为三重埔往树杞林之所。桥长三丈二尺、宽三尺。庄民彭阿福造。

  长发桥在九芎林中坑,距县东二十二里;为九芎林往□□之所。桥长四丈、宽三尺六寸。道光十二年,庄民捐造。

  长生桥在九芎林庄,距县东二十里;为九芎林适树杞林之所。桥长九丈二尺、宽五尺,桥上翼以扶栏。嘉庆十三年,林先坤,徐希振等造。咸丰六年,谢观澜等重修(有碑)。

  树杞林街桥在树杞林街首,距县东南二十五里;为树杞林庄往石壁潭之所。桥长四丈、宽四尺。里人彭里强建。

  石壁潭桥在石壁潭庄,距县东二十五里;为□□往□□之所。桥长二丈八尺、宽三尺。光绪八年,里人曾云中造。

  竹北(原「堑」字)二堡桥梁

  三板桥在竹北二堡枋寮庄,距县东北一十七里;为枋藔往新埔之所。桥长二丈余,宽七、八尺。□□年间,庄民创建。

  仁者桥在杨梅墟庄,为杨梅坜往中坜之所。桥长□丈、宽□尺。嘉庆二十二年,郭肇基捐造(有木碑记)。

  苗栗堡桥梁

  后垄北势街桥在后垄街外,距县西南四十里;为后垄街往来通衢。桥长□丈、宽□尺。道、咸年间创建。

  后垄南门外桥在后垄溪,距县西南四十一里;为后垄往通霄之所。桥长□丈、宽□尺。道、咸年间创建。光绪辛巳(七)年福建巡抚部院岑毓英巡台,饬新竹县徐锡祉协同各绅修造。近圯。

  崩嵌脚溪桥在苗栗堡崩嵌脚溪,距县南四十二里;为新港社往苗栗通衢。桥长八、九丈,宽二尺四寸。乾隆年间,生番归化创置。

  龟山头溪桥在苗栗龟山头溪,距县南五十五里。桥长□丈、宽□尺。□□年间创建。

  鹤子冈桥在苗栗鹤子冈溪,距县南五十□里;为苗栗往□□之所。桥长□丈、宽□尺。□□年间创建。

  苑里堡桥梁

  房里桥在房里城北,距县南八十二里;为苑里往大甲通衢。桥长二丈余、横五尺余。□□年间创建。

  大甲堡桥梁

  新店桥(另有别名)在大甲堡新店,距县西南八十八里;为新店往台湾县葫芦墩之所。桥长□丈、横约一丈。光绪二十三年重造,费金约□万圆。

  大甲溪桥在大甲溪,距县南一百零二里;为后里庄往台湾县葫芦墩之所。桥长□丈,宽约五、六尺。光绪七年,福建巡抚仑毓英捐资创建。后洪水冲坏,光绪二十四年重建。

  枋寮桥(别名未详)在大甲溪,距县南一百零二里;为大甲枋寮庄往〔台湾县〕葫芦〔墩〕之所。桥长□丈,宽□尺。光绪二十四年春重修。

  义冢

  乾隆二十四年,台湾知县夏瑚等捐资代运旅榇至厦门,俾客亡亲属按籍认领。咸丰年间,总兵林向荣见各属多停柩,不能归塟者,助资运回原籍;人咸称为一时盛举。然捐助在一时,究不若广设义冢,以垂万世;并为勒碑定界,俾豪强无敢混侵,藉为开垦之说。则泽及枯骨,而施惠无穷矣。爰将各处义冢,开列于左:

  竹堑堡义冢

  中冢在南城外巡司埔尾,二冢毗连;距县治南二里。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玉庚谕绅士捐购献充。

  枕头山冢在东门外,距县治东南里许。乾隆年间官献。

  虎头山冢在南门外,距县治南二里。

  十八尖山冢距县治南三里。

  鸡卵面冢距县治南四里。

  仙公坑冢距县治南五里。

  蜈蚣窝冢距县治南四里许。

  内外狮冢距县治西南三里。

  香山牛埔冢距县治西七里。

  双溪冢距县治南八里。

  大崎冢距县治南九里。

  石碎仑冢距县治南九里。

  牛埔冢在槺榔庄外,距县治西八里。

  茄苳湖冢距县城西南八里。

  隘寮前冢距县城东南九里。道光七年,郭棠棣献充。

  金山面冢距县城东南十里。

  谨按:县城东门外,前皆丛冢重迭。道光二十九年,众绅董捐资清冢,将遗骸埋葬数处。其开费余款购东城内地建屋三间,题曰「回春洞」。凡病人无亲属可使者,皆送入其中,供养医治;没则埋之。是诚济急义举也。咸丰元年,同知张启煊准举人许超英等所禀,以香山牛埔、内外狮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蚣窝、鸡卵面均为义冢存案,又饬准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盐湖至盐水港、老瞿崎止,均为冢、牧公地。又称前同知李嗣邺捐廉买郭苏陈、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亘三千余丈,以为义冢,听人民随处葬埋;勒石于县城内北鼓楼下。今义冢界内,间有私垦田园;且经巡抚刘铭传清丈配粮,已成私业。至岩岫山麓仍作义冢,任人掩骼埋胾,以成仁人之事。后之君子欲为子孙种福田者,当严禁混侵之弊;使义冢长存,则幽明均受其赐。

  树杞林堡义冢

  牛屎溜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烧炭窝冢在树杞林西南,距县治东南二十五里。金惠成献。

  牛埔冢在头重埔,距县治西南十二里。干、嘉年间,庄民赃为冢、牧公地。

  头分堡义冢

  大众妈山冢在中港北门竹围仔庄外,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干、嘉年间,陈荣发号、陈复兴号、杜德丰号、叶万德号鸠资公购献充。

  山仔坪冢在中港南门外山仔坪庄畔,距竹城西南二十六里。干、嘉年间,林恒茂献。

  隘口寮山冢在中港芦竹湴庄外,距竹城二十八里。干、嘉年间献。

  公馆仔山冢在中港公馆仔庄东北,距竹城二十八里。道光年间献。

  后屋仔山冢在中港后屋庄畔,距竹城二十三里。嘉庆年间献。

  山尾庄冢在中港山寮庄东,距竹城二十三里。道光年间献。

  后湖山冢在中港山佳庄后,距竹城二十一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埔山冢在中港竹篙屋东,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后庄崎头山冢在中港后山后,距竹城二十一里。嘉庆年间献。

  小坪山冢在中港小坪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林恒茂献。

  下条郊山冢在中港中大埔庄前,距竹城二十里。道光年间献。

  溪埔山冢在头分街溪东,距竹城二十五里,道光年间献。

  苗栗堡义冢

  坪顶冢在苗栗街西南四里,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石寮冈冢在苗栗街北四里。

  公馆冢在苗栗街南八里。

  尖山冢在苗栗街东三里。光绪十年,绅士刘缉光献。

  大湖冢在苗栗东南三十二里。同治年间,吴定连献。

  西山派冢在苗栗西,一带相连约十里。

  建醮坪冢在铜锣湾北二里,距竹城南六十二里。

  西门冢在后垄西门外,距竹城三十九里。刘、杜两家献。

  赤涂崎冢在后垄。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

  北门外冢在后垄北门外。

  旧冢在后垄南门外。林千福献。

  新冢在后垄南门外。林维舟献。

  埔顶冢在新港社边,距竹城南四十里。光绪十二年,新日升(即解大宾)同社番献。

  沟仔底冢在新港西社之西,距新竹南四十里。新港东、西社番献。

  阿麻湖冢在新港社东,距新竹南三十九里。杜施惠献。

  苑里堡义冢

  螃蟹冢在苑里街外。

  圆冢仔冢在苑里西势庄北。

  瓦窑冢在瓦窑庄东。黄氏献。

  大湖冢在瓦窑山后。黄氏献。

  枕头冢在茹里东门外。社番献。

  印斗冢在猫盂庄北。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瑶献(有碑记)。

  牛埔冢(上下两小冢)在社苓庄外。

  大墩冢在山柑庄外。

  破石冢在山寮庄外。

  马铃埔冢在山脚庄后。

  九殷勤冢在山脚庄后。

  鲤鱼冢在六尺布庄前观音寺西畔。

  大小牌冢在顶五里牌庄后。

  福德冢在通霄街外西畔。

  鬼仔窝冢在通霄北势庄。詹德枝献。

  山仔顶冢在通霄北势庄。林龟尚献。

  纱帽山冢在内湖纱帽山下。李光献。

  大排冢在白沙墩庄南。

  店仔窝冢在白沙墩庄东。

  大甲堡义冢

  山岭顶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九十七里。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

  大埔冢在大甲东北,距竹城一百里。

  龟山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一百里许。

  新埔堡义冢

  樟树林下排仔冢(一带)在新埔街尾一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

  樟树林屏山下二排冢(一带)在新埔街二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荖莱湘江、潘文起献。

  牛埔及羊寮坪冢在猫儿锭庄北横山一带;东至大路、西至海、北至嵌眉、南至山麓。乾隆元年,李元锦、黄干老等向业户郭奕荣购给。距县治北十一里。

  伯公岭冢在红毛港,横亘三百二十三丈;距县治北三十里。光绪九年,业户徐景云献。

  水确仑冢在大区园,距县治北七十五里。

  番社(屯丁附录)

  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载:淡属番社七十。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划去五十四社归淡水,新竹辖内仅存十□社。其归化已久与汉人杂处其中,而非从前生番之气习矣。爰列各社于左:

  大甲德化社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

  大甲东社距竹城西南一百里。

  日南社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日北社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双寮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房里社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猫盂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苑里社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通霄社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后垄社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猫里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嘉志阁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新港社距竹城南四十里。

  中港社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番社屯丁

  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计屯丁四百名: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应得一甲五分八厘。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里社:屯丁十二名。一、猫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计屯丁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应得一甲一分五厘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给内湾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给三湾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合计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应得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里社: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辖内,其屯饷由新竹县给发)。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计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五丝。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给黄泥塘地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丝九忽四微。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黄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给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计七十三甲五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谨按:竹邑合计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属辖内,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给口粮八圆;后减半,仅给四圆。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给银四两二钱。光绪十一年,口粮银尚由新竹县将屯租给发。十四年,巡抚刘铭传严饬各社屯丁以御各处生番,每年仍给银八圆,由知县应解布司税契银项下代给;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种,与屯田一例施行。

卷二

  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七百四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八厘五毫二丝五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

  头分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厘四毫四丝零九微,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五圆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忽四微九纤九沙,征银四千零二十九圆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厘一毫八丝四忽二微,征银三千二百零零圆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厘一毫一丝四忽六微,征银四百二十三圆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厘四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征银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计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零零七忽一微九纤九沙,年征银一万零零四十圆一角。

  苗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征银五千七百二十二圆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丝零四微,征银七千五百一十三圆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丝四忽八微,征银五千零八十八圆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厘五毫三丝零一微,征银八百五十二圆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四忽,征银五十四圆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征银一十二圆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征银三十二圆七角二瓣。

  以上计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厘八毫六丝三忽七微二纤,年征银一万九千二百七十六圆三角零三周。

  苑里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七丝六忽,征银一千二百五十三圆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征银二千六百八十四圆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八微一纤五沙,征银二千二百一十三圆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忽七微二纤,征银五百四十六圆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征银六十六圆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征银三圆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厘,征银一圆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计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八忽三微五纤,征银六千七百六十八圆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征银二千零三十一圆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征银四千九百三十二圆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七忽,征银四千九百六十二圆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征银二千一百六十圆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丝,征银一百四十四圆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征银一十一圆五角。

  一、下沙田一十二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征银一十三圆二角五瓣五周。

  以上计田四千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九厘零七丝,征银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圆三角九瓣三周。

  右七堡田甲计三万四千二百零三甲九分七厘九毫一丝二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一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三圆四角六瓣一周。

  竹堑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六分一厘六毫三丝,征银一十圆一角六瓣。

  一、中园八十二甲六分二厘一毫一丝,征银二百六十四圆四角。

  一、下园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丝二忽四微,征银一千二百七十九圆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园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丝,征银三百七十八圆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园九甲一分三厘三毫二丝,征银九圆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厘八毫零三忽,征银五百二十七圆二角零二周。

  以上计园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四微,征银二千四百六十九圆零二瓣一周。

  树杞林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一甲九分六厘四毫四丝,征银六圆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园二十七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征银七十一圆四角二瓣。

  一、下下园六十三甲七分三厘七毫八丝,征银一百三十圆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甲四分九厘八毫六丝,征银五圆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园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厘一毫五丝零四微,征银六百七十九圆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厘零五丝零四微,征银八百九十三圆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六分五厘零八丝,征银二圆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园四甲四分五厘五毫二丝,征银一十四圆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围五十五甲七分四厘零九丝五忽六微,征银一百四十二圆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园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丝,征银三百六十六圆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十甲五分四厘九毫八丝,征银五十一圆八角二瓣。

  一、下沙园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征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圆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年征租银五十六圆。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征租银一十六圆。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征租银三十二圆。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一所。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征租银四十圆。

  一、白沙墩营盘园一所,年征租银一十圆。

  一、苑里营盘田二分,年征租银一十二圆。

  谨按营盘田园,系从前武弁简择宽旷地为营盘、驻扎兵丁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盘遂招佃开辟田园征租,以充公用。亦有营盘之前后、左右多闲旷之地开辟田园者,不动公帑给买,故名曰「营盘田园」。前「厅志」不载此款,今故列于「官庄」之后。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存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征租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其中所溢各等田园,分列于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榖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榖八十石,计应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后查各屯田水冲无征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顺记榖四百石、陈玉成榖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谨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园租也;属县治东界。初,东界皆荒山旷土,番与民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计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乱,各社番随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田园,以资久计,即「寓兵于农」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练,就社立为屯营。计社远近与番多少,分别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归千、把总统属。乃由原额田园再加丈量,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究之田与屯所,两不相属;况溢额田园,皆属零星。官乃征其赋,以时给发各营屯丁。其田园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征租十八石,园每甲征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征租十四石,园每甲征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征租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征租十石,园每甲征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征租六石,园每甲征租二石。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其中续垦新溢各田园,列明于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庄,计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征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征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计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征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应征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园四所,「厅志」载:为充公屯租。计征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银一圆,计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各田园概行丈量,按甲纳粮,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辖免。

  叛产

  头份抄封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年征榖二石变价银二圆。

  苗栗抄封田(甲数未详):年征银一百五十九圆。

  苑里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厘,年征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变价银二千五百八十四圆八角五瓣五尖,另征租银二十八圆。又水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厘六毫六丝,年征榖一百石变价银八十四圆,另征租银六十九圆。

  以上叛产,系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等业。年征银合计二千九百六十四圆零零六尖。除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榖七十五石)外,均输纳府库,作戍兵加饷。

  饷帑

  地丁就田匀配。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就田匀配。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详见「户口」)。

  以上两件匀配田园,不另征此项;而名目尚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计二十六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应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始报升科。年应征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后,十二户;征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后,先后详销,存八户;征银四十两。同治九年,实存三户;年征银一十五两。光绪七年,实存二户;年征银十两。九年后,实存一户;年征银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炉税一户。年征银五两。

  谨按:饷帑所载皆属纤微,不入正供,列为「杂款」。地丁即烟户,前已按田匀配;不另征收。廍饷征诸糖、磨饷征诸麫、罟饷征诸鱼;当者,大典铺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税之;炉者,铸鉎以为器之大炉也。至于鹿樟皮及小米之饷,废缺已久;今不复录。

  耗羡

  旧额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

  新升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一百九十六两九钱四分一厘四毫七丝。

  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

  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五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

  旧额匀丁应征耗羡银计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应征耗羡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廍磨饷应征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征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樟皮饷(只算后垄四社二张)应征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征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当税、炉税不征耗羡)。

  光绪四年,新、苗合计年征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分八厘一毫五丝三忽零六纤八沙六尘,又征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分七厘二毫二丝九忽六微零三沙。合计补水、平余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六微七纤。

  谨按:耗者,销也。银有炉火之耗、榖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则出纳者病焉。故赋法加平余、补水两款,以备其耗;是谓之「羡」,与周官掌振旅之余财者意同。旧例:匀丁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计九分;其田园,每正赋榖一石,征耗榖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计一钱二分。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正耗银一两随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银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又于正耗银一两征补水银一钱,与钱粮银同解布司。合计钱粮银一两,征平余、补水银二钱五分;比诸旧例,又加重焉。

  解运存留

  前厅额征正供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零七合二勺,照二榖一米折算,应征米六千零二十石零三合六勺,尽数拨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计一千零二十八名。照大建每名月给米三斗计,应米三千七百石八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润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给米四千八百一十五石,尚余米一千二百零五石零三合六勺,归淡属支给水陆兵米(当淡、新未分治之前,年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不敷兵米,系淡厅向布司请给发价银归补)。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正供榖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抄五撮。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奏明清丈改章,自十四年起停征供榖,归入「一条鞭」之法,改征钱粮;通饬遵照年征新、苗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前厅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前厅应征充公屯租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计,应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光绪四年以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内应解协济凤山县屯饷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应解协济台湾县屯饷银九百圆,应给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年给饷银八千八百圆,又应给三屯屯弁俸薪银四十圆,又应给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又应给佃首辛劳银二百四十圆。以上应解给银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银解府库。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不征屯租。

  前厅旧征耗羡银六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剩银一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起运解司。光绪四年改厅为县,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一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支给本县养廉银五百两,余银起运解司。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其养廉银从应解布司平余、补水项下支给。

  前厅旧征匀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厅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存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支给本县俸薪、门役工食、县学俸薪等及各款开销外,余项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开项,亦由苗邑存留银支给。

  经费

  旧厅同知俸薪银八十两。光绪四年改厅为县,俸薪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计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计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陆两,天后宫祭品银一十六两。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银六钱。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学岁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五厘。

  乡饮银六两。

  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计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六两二钱,计银三十七两二钱。

  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孤贫四十六名,连闰七大建、六小建口粮银一百七十六两六钱四分,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囚粮银二十两。

  以上共应支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系台省添改郡、县案内分别厘定编支,业奉奏咨在案。

  本县养廉银五百两,由「耗羡」项下支给。

  苗栗知县、训导、典史俸薪、养廉及各款开销等费,均与新邑一律施行。

  一、协济凤山县屯饷番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协济台湾县屯饷番银九百圆,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日北、麻薯、竹堑三屯屯弁俸薪银四百四十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计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饷番银八千八百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由佃首年收屯租内支给。

  一、猫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劳银一百四十圆,九芎林一名五十圆,杨梅坜一名五十圆。计佃首四名,每年辛劳银计二百四十圆,由「屯租」内支给。

  以上六条,录光绪十一年县案。

  附台、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镇标左、右营裁拨北路右营,移驻大甲、铜锣湾、斗换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给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闰加给九十石零六斗,由台湾县协济解给(前由厅先行给发支放,仍由台湾县经征正供内支放开销)。

  大甲巡检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厅志」载:二名。加民壮四名、弓兵十八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年给银三十七两二钱(「厅志」载: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钱),由彰化县支给。

  大甲铺司兵工食、火炬年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民壮工食年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以上铺司兵工食、火炬银,原系彰化县协济淡厅之款。现已废厅、设县,仍应照旧坐编。又彰属协济艋舺县丞民壮工食银两,亦应归彰化县支取。均由新邑垫给,移取归款等因,历经遵办在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盐课

  竹堑设馆三所:一、竹堑馆,一、苦苓脚馆,一、中港馆;大甲设馆四所:一、大甲馆,一、后垄馆,一、通霄馆,一、房里馆。以上计七馆外,分设大湖口、红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树杞林、九芎林、头分、苑里等处子馆十余馆。堑城及各乡全年销盐二万三千石,苗栗各乡全年销盐一万余石;每石一百觔,合计三万余觔。其售诸民间,每七二洋银一圆,买盐九十觔,加厘金铜钱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银三万余圆,外加厘金折银五千余圆。前厅课盐,系台湾府濑北、濑东场配运,原晒大盐(?)由商人输课营销。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归府办,尽收尽缴。嗣后,改由商人领办。咸丰五年,复归府办。同治六年,提归道办。七年,仍归府。九年,复归道。十年,复归府。「府志」载云:近来厅西南五里许之虎仔山庄,民自试煎晒,年得盐二万余石。同治六年,台湾道吴大廷议归官办,以虎仔山为南厂、油车港为北厂;此外,又有十块寮,合计三处晒场。民自建造盐埕开晒,归课发售。倘本地之盐不敷,仍由台湾府配运。其晒盐之法,每厂设正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一十二圆;副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八圆;头人四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六圆;户首十六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四圆。以上辛工,由课馆委员支发。其各处庄民晒盐四百觔归入课馆,给价银一圆;轻入重售,民咸苦焉。每年至四、五月,多募哨丁巡拿私贩盐夫,则费用亦甚浩繁云。

  谨按「厅志」载云:崇爻山有盐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近如中港、后垄各地熟番,亦有挑沙沥卤自煮,官不征课。盖番社归化时,曾奏准听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贩之弊,各港口皆有。并有内地商船私以盐贸易各货而去,颇为难治。

  厘金

  厘者,微也;征厘,所以济税课之不足也。然台地有厘而无税,惟洋药特重。其税自洋药而外,均由各口局卡按货抽厘而已。咸丰十一年,台湾府洪毓琛奉饬举办厘金,并省委员候补府程荣春来淡办理百货厘金;照船征法,但计担数、不计精粗,故抽收之数无多。厘金以洋药为大宗,递年征收银数屡有增损。同治五年,淡厅王镛会同委员鲁筠泽详定:不论内地已抽、未抽,每洋药一箱抽厘金六十圆正;其内华税(?)每箱二十八两零,免征。今仍之。每年抽无定额,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皆淡属入口。新竹无此巨款,惟抽百货厘金。谨列出口行商章程于左:

  一、台地不设常税海关,从前所收仅茶叶、樟脑二项。其余无论何等货物,概视装载,百担抽银二圆四角。惟新竹县属,另有抽分名目,台南亦有大小斛船之区别。征收现属纷杂(?)办理,且难划一,殊非裕国便民之道。光绪十三年,奉巡抚刘铭传谕定:将全台船货厘金及抽分、斛船等项名目一概裁免,仿照内地按货抽厘,以除风弊。

  一、内地各省厘金,概系两起两验。台湾重洋远隔,航海贸易,贩运维艰;不得不从轻核(原「拨」字)议。兹定出口货物除洋药一项照旧抽收外,其余进口百货一概免抽厘金,以示体恤。

  一、内地各省货物,无论肩挑、贩运,逢卡概须呈验,方准放行。兹念台地贸易初开,凡南北陆路各处不设卡查验,任商贾贩货就地交易、挑运往来,不抽厘金,以省滋扰。惟货物下船,方抽厘金。

  一、此次议抽出口厘金,仅于海口设局验收;体恤商情,可谓至矣。凡郊行载货下船,应将所发货件觔两开明,交驳船前赴分局报明;由局逐一秤量,按则征收,给与完单,方准盘上大船。倘不先赴分局报完厘金擅行下船者,即以偷漏论;除令缴足正款厘金外,照应完之厘三倍处罚,以示惩警。

  一、客商置货,必有发票;运货,必有行单。于报厘时,将发票、行单随时呈验。如果票、单与货物不符,照章议罚。若自置货物并无发单及自行运货并不投行,均按货照章抽收,不得留难阻滞。

  一、议按货物抽厘,均照在地出产价值,从减征收。凡货物未及备载章程者,均照成章每百圆抽厘五圆,与内地税厘值百抽五之例相符。

  一、按边船载货出口,从前不纳船货厘金。然出口百货既议征抽,自当一律严征,以昭平允。所有按边船在本口局卡完纳厘金后,准运到别口销售;船抵该口,应将所发完单呈进该口局卡验明,方准起卸。倘货单不符,即扣留究办,以杜影射。

  一、商船装货满载完清厘金后请牌出口,应将船牌呈请设口分局于牌上盖用「厘金完清」戳记,方准出口。倘有任意开驶者,即严行究罚,以重厘务。

  一、厘金为维正之供,例应〔征〕纹银。第台例向来皆用通用番银,市间无从专收纹银。兹议完纳厘金,仍以七二番银兑收;每百两,另缴补水银六两。无论轻残破裂均准交纳,用七二库秤兑收,以顺舆情。

  脑厘

  竹属内山一带,多产樟木,向归艋舺道署军工厂之料馆收买。煎脑则伤木料,故煎脑灶户,归料馆约束。同治五年,台湾道吴大廷委司料馆者,不得售樟脑与洋人。同治六年,委兴泉永道曾宪德来台会同议办,准洋人自行入山采买樟脑,明定章程;料馆遂名存实亡,内山盗匪充斥。同治九年,台湾道黎兆棠查洋人入山采买樟脑,并未按照章程先完子口半税;札饬委员候补府胡斌会同淡水厅设卡抽厘。每樟脑百觔,抽厘五角五点,与半税同。初议归民行代收,旋撤,仍归各口厘金局员抽收。台地洋商完半税厘金自此始。光绪十七年改征防费,每脑灶一位,月征防费银八圆,向道署缴纳。其樟脑售买,不复抽厘。

  茶厘

  初,茶叶出自淡水,山民多以植茶为业。道光年间,茶叶皆运福州,无复茶叶入口,税银遂缺,而台地亦无落地厘可抽。然茶叶愈产愈广,由淡北递及新邑内山一带蔓延数十里,皆锄杂榖而种茶叶。同治十年,台湾道黎兆棠札饬委员候补府胡斌会同淡水同知试办抽厘,每担收厘银一圆。有奸棍章华封、金茂芳聚众希图抗抽,适黎道卸事,酌量减征。洎光绪十六年,巡抚刘铭传札饬委员会同新竹知县就北城外水田〔街〕开设局卡,每细茶百觔抽厘一圆五角、粗茶八角。

  谨按:茶叶种植之始,起于淡属石碇、拳山二堡。其获利比杂粮较多,远近争效,山原遍植茶丛。数十年间,所在皆是。然盛极必衰,闻老茶商云:『淡水茶叶,有被蜘蛛网牵缠连丛枯死者』。盖茶至六、七十年根株枯槁,虽剪去旧枝经春再发,其枝叶亦不及新种之畅茂。况山原既经种茶而后,年久则茶枯死,不得复植杂榖;缘其地之硗瘠故也。方今新竹内山一带多植茶丛,其势将盛,将来不逊台北;则茶丛实新竹之一巨款也。但恐历久而土地瘠薄,大利之中、大害寓焉。当路者,必有以处此矣!

  蠲政

  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谕:『闽、广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共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十一年,奉旨蠲额征租榖。二十六年,诏蠲全年地丁、租税。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五十二年,诏蠲本年地丁、租税。五十三年,诏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银。五十六年,诏蠲正供榖(全台作三年轮免)。嘉庆元年,诏蠲正供榖(全年分作三年轮免)。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二十二年,诏蠲免积欠租税。道光十五年,诏蠲免积欠租税(十年以前)。二十五年,诏蠲免积欠租税(二十年以前)。同治元年,诏蠲免积欠钱粮(咸丰九年以前)。光绪十三年,诏蠲免历年积欠钱粮(九年以前)。二十年,诏赐老人及鳏寡穷民,每县给银三千两。

  谨按:国家每遇大喜庆,则行蠲政,以恤斯民;取其与民同乐之意。如纪元、登极、大婚、大寿以及皇子、皇孙诞生,皆行蠲政,其恩膏亦甚优渥。但台地孤悬海外,道里云遥。每逢蠲政,租项既已征完,而诏书始行下来,征项遂入宦囊,不烦解运,则惠及于官而未及诸民者有之。宸聪辽远,谁其上叩九阍而为斯民请命焉?

  恤政

  普济堂(未设)

  养济院在县治北门外水田尾。光绪六年,知府陈星聚捐廉购林瑞源旧屋一进七间,价银八百大圆;添建前后两廊八间,计费银四百大圆。凡孤老废疾穷民,均听造报姓名,收入留养。旧例:孤贫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又给衣布银五钱四分六毫。嗣因人数渐多,乃分额内孤贫四十六名、额外孤贫三十四名,合凑八十名,更定加恩抚恤:每名月给白米二斗。每月计米一十六石,常年计米一百九十二石;闰月加给,合计二百零八石。此款由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圆、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圆项下支给;其不敷处,准就本地公款拨给。光绪十四年,由「存留」项下支给。

  回春院在县治东门内,一进三间。道光二十九年,以清冢余项创造。光绪年间,绅董重修。凡四方游客病笃无亲属可依,均入此院医治,雇工供养。没则埋之。

  栖流所树林头庄有鸭母寮一所,向系村人编茅为屋,以饲鸭母。后村人别徙,有乞丐居焉。日聚成群,男女约百余人,建草寮三十余间。咸丰三年,官给丐首戳;命约束在所穷民,并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草寮被盗焚毁;旋修。光绪年间,丐首不妥,改饬充当。后遂为成例。

  育婴堂在南城内龙王祠左畔。同治九年,官绅倡首捐项,购汪姓屋改造;计二进,左右俱设护厝。原拨船户「抽分」之半,以充经费。每婴儿月给洋银一圆,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以六个月为限,计银六圆,专派司事经理。嗣因「抽分」一款改归厘金按给,婴儿之项无从提给。外尚有递年征收各款项下,附列于左:

  一、北门外街店一座,年收税银十六圆。

  一、新庄仔园一所,年收园税银十圆。

  一、台北八甲庄,年收地基银二十四圆。

  一、本堂左畔厝一间,年收银四圆八角。

  一、德盛庄田一所、田舍十一间,年收小租榖五十石。

卷三

  学校志

  典礼志

  学校志

  风俗不能皆醇,以人才化之;人才不能常盛,以学校陶之。自淡水厅开创学校百有余年,屡经贤良陶铸,设学宫、广学额,辅以书院、加以义塾,无非为培养人才起见。然犹虑其见闻之未广也,凡国家造士之规、「会典」礼仪,悉为节录,以匡不逮。嗣因菁莪化久,荟萃成林。台北增设知府,将旧厅辖内划为淡、新两县;除淡水而外,所有学校属新竹者仍归新竹,奋兴有基,蒸蒸日上。良有司鼓而舞之,则济济多士,皆为国家有用之才,知学校之扬庥远也。遂作学校志。

  学宫

  学额

  书院

  义塾

  社学

  学宫

  儒学在县城内东南营署左畔。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棂星门。崇圣祠在后殿。左为文昌宫;又左为明伦堂,为学廨旧址,在游击署前旷地,因未设学,借立为演武厅。经绅士禀请归还,总镇武隆阿勘丈定界,议建今所。嘉庆二十二年,同知张学溥兴造。道光四年,同知吴性诚报竣。九年,同知李慎彝补建名宦、乡贤、昭忠、节孝四祠。十一年,贡生林祥云补建牲所。十七年,同知娄云购柯姣园地,添建围墙,倡捐重修。庙宇七百八十七坪、地基二千零十三坪。

  文庙历年租息

  一、八张犁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

  一、八张犁佃户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

  一、尖山边庄佃户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

  一、坑仔底庄佃户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

  一、四方林佃户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

  以上年征租榖一百九十石。前系林维源献充。

  一、尖山仔顶庄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前系郑永承献充。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纳租榖十石。

  一、城隍庙前瓦店一座,年纳租银四十八圆。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座,年纳地基银一十八圆。

  一、县署前瓦店一座,年纳租银二十四圆。

  一、林祥叆留存公款二百圆,年纳息银二十六圆。

  以上年征租榖六十九石、银一百一十六圆。

  学额

  初,淡水小试,原附彰化。乾隆三十一年,同知李俊原详请就厅考试,未奉准行。

  三十五年,监生郭宗嘏捐租呈请,巡道蒋允焄准就近考送。同知宋应麟历试三科。三十八年,同知宋学灏以时无廪生保结,详覆巡道奇宠格仍归彰化考送。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生员张熏、郭菁英、王士俊等呈请设立学宫,一应经费愿自鸠捐;批行巡道张志绪查议。十九年,巡道縻奇瑜详请总督汪志伊、巡抚张师诚题准。二十二年,同知张学溥举贡生林玺、廪生郭成金、郑用锡、林长青、监生林绍贤等捐题建造文庙。嘉庆二十三年,仍准由厅考试,然后送府。总督汪志伊、巡抚张师诚题准:取进文童六名、武童二名;后噶玛兰分去一名。府学三名、二名无定额;廪、增各四名,四年一贡。续准酌加二名,淡五名、兰三名;廪、增亦加二名,由淡、兰附生考充。道光初年,特恩广额取进文童六名。四年,七名。七年后,俱六名。三十七年,七名。咸丰元年,六名。三年,七名。四、六两年,广额科、岁,一取进十名、一取进十一名。同治三年,岁考加额取进十名。咸丰八年捐输案内,台湾道奏准:淡属永远加广文、武学额各二名,兰属永远加广各一名。此后淡属原额五名、加广二名,计七名;武童原额二名,咸丰八年后俱进四名。其兰属向归淡厅考送,后详准就近由兰厅考送,并免府考:淡属仍送府考如故。嗣后人文炳蔚,较前倍增。光绪四年,台北别开一府、新竹另设一县,台湾道奏定科、岁取进文童六名,武童四名;府学文童二名、三名无定额,武童一名;廪、增各四名,四年一贡。光绪十四年,新竹县南添设苗栗县,奏定科、岁取进文童三名,武童一名;府学名额无定;廪、增各二名,六年一贡。

  学田

  道光十年,职员林平侯建充学田六所:

  一、奶姑山八张犁庄田一所,丈报一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年收租榖四十三石;除屯粮等租外,实收租榖二十四石五斗八升七合六勺。又田一所(丈甲不载),年收租榖一十五石五斗。除屯粮等租外,实收租榖一十四石。又田一所,丈报六分。年收租榖四十二石九斗八升四合四勺除屯粮等租外,实收租榖三十五石。

  一、黄泥塘隘寮庄田一所(丈甲不载),年收租榖二十二石;除屯粮等租外,实收租榖一十八石。

  一、四方林庄田一所(屯粮、甲数不载),实收租榖二十八石。又田一所(屯粮、甲数不载),实收租榖二十一石。

  以上皆「厅志」所载:年计实收租榖一百四十石零五斗八升七合六勺。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从前配钱粮尽行裁汰,年征租榖一百六十八石四斗八升四合四勺。

  一、郑恒升献充番仔陂脚小租榖二十石。

  一、郑家献充校场埔小租榖四十石。

  一、潘金和献充太平窝小租榖二十石。

  一、吴家献充口墙围小租榖二十石。

  一、城隍庙口瓦店一座二进,年征税银四十八圆。

  一、城隍庙井仔脚〔□□〕一座,年征税银二十六圆。

  以上各条(询查训导、胥斗),年征租榖一百石、税银七十四圆。

  试院

  试院在县城南门内巡司口。光绪十二年,知县方祖荫捐建。就巡检旧署遗址平基定向,五月兴工建造,十二月竣。凡三重,堂区两廊列坐一千号。板门楼前筑甬道、围墙。后堂增建高阁,供奉奎星神像。计费银八千九百八十四圆六角六瓣。勒石碑二座:一纪捐项姓名,一纪建置事实。十五年冬,以修书院余款添建中道川亭。

  书院

  明志书院在县城西门内。初在兴直堡新庄山脚,永定县贡生胡焯猷于乾隆二十六年献充学租。二十八年,并其旧宅充作义学,名曰「明志」;同知胡邦翰乃详建为书院。二十九年,总督杨廷璋勒石以记其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原建书院距厅治太远,议在厅城南门内别建。四十二年,同知王佑弼牒将胡焯猷捐积榖价为移建费。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以南门低洼,别购西门内蔡姓地基建造;即今所也。是年兴工,是年即竣。计一座三进:中为讲堂,后祀朱子神位,左右两畔各房为生童肄业所。左为敬业堂,一排五间,堂以外另建一小廊。计费银四千六百二十九圆,拨胡焯猷捐积榖价变给。光绪十五年冬,知县方祖荫筹捐绅士蔡廷琪等项下重修敬业堂,于堂外添建右畔小廊,并改造外墙门于敬业堂适中之所。十九年,知县叶意深改新竹两处义塾,并归书院。二十年春,叶意深重修。

  明志书院租息

  一、乾隆二十六年,贡生胡焯猷捐充兴直堡坪顶山脚自置水田八十甲零四厘三毫一丝,年收租榖六百零六石九斗九升六勺;除输正供榖一百二十七石七斗三升九合、贴番租二十三石三斗四升、又丁耗折纳银十两三钱六分零、社饷折纳银八两三钱三分四厘外,剩榖为义塾经费。四十八年,同知马鸣镳牒将胡焯猷捐额年应收实榖三百五十三石充为书院膏伙。

  一、乾隆三十四年,监生郭宗嘏复捐长道坑、八里坌二处水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一厘六毫六丝,应征租榖九百六十九石六斗九升六合;园二十九甲二分,应征租榖八十七石六斗。统计田、园一百九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六丝,共征租榖一千零五十七石二斗九升六合。三十五年册报:除开销六百四十二石七斗九升外,存榖四百一十四石五斗、又银八分一厘。四十八年,马鸣镳牒将郭宗嘏捐额年应收实榖四百一十石零,亦为膏伙。〔此项捐榖〕,初议充建学宫经费;因设学未成,同知宋学灏请将租榖积贮厅库。四十三年,成履泰拨出积榖变价开销,移建书院经费。其兴直堡旧地距新建〔书院〕较远,留为租馆,仍听生童照旧肄业;今仅存正屋三间,中厅供朱子神位。历年就学租内抽银十五圆,交董事经理春秋祭祀。

  以上胡、郭二项捐充租榖,除输正供、杂费外,计共实榖七百六十三石零。后仅有六百六十余石,定为每年师生修金、膏伙以及修补各费。光绪五年淡、新分治,胡、郭捐充田园属淡水辖下,归淡水董事陈承芳、张东峰掌理,年收兴直堡、八里坌、长道坑学租除在淡开销各款外,实缴租银六百六十四圆二角六瓣五尖七周。光绪十九年,淡绅张春涛等捏名金兴文控争胡、郭学租,将从前缴项改为五百七十圆缴归新竹明志书院。

  一、金包里、二方坪等庄充公大租榖年收银七十一圆六角四瓣。光绪十四年「扣四留六」并退租等情,每年折收银三十五圆五角五瓣六尖(此条大租,询之书吏,据称控案充公)。

  一、龟仑社佃户陈清琳、武朥湾佃户苏国光承耕桕仔林溪边充公园租除拨龟仑社义塾每年修金四十圆外,实缴银八十圆。

  一、光绪十八年,石冈仔温阿满与范李养控争茶埔充公茶园租银六十五圆(五分埔绅士陈朝纲经理)。

  一、光绪十八年,陈维藻与张秀生控争竹南一堡大北埔业一所,每年认纳租榖三十四石(佃人罗有生、罗仕生)。

  一、光绪十九年,曾神从、曾清宽欠纳钱粮充出竹北二堡大湖口、四脚亭年纳租榖三十六石(佃人张清元)。

  以上合计年收银七百五十圆五角五瓣六尖、年收榖七十石。

  一、内北坑充公租榖二百二十五石,每石折银一圆,计银二百二十五圆。

  按光绪十一年案:查内北坑埔地,前因连维三与吴恢先等互相争占,经前县令讯断充公,贌佃张玉崇具结认耕,年纳租银二百二十五圆,早季完纳七成、晚季完纳三成。惟地近番界,照庄例向邻年贴隘租银一十二圆,又福德祠祭祀等费银四圆;余银尽充书院膏伙。经台湾道批准在案。一、五股林及员墩仔充公租榖六百四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二抄三撮,每石折银一圆,计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二末三皮。

  按光绪十一年案载:知府前在淡厅任内,详定拨充书院经费。并于分治案内,续禀札饬前项租榖五股林年收租榖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坐落新邑,归新竹县征收;员墩仔等处年收租榖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一合一勺零三撮(内呈报水冲一十八石八斗三升五合二勺)坐落淡邑,由淡水县征收,解新邑凑作膏伙之需。奉准遵办在案。

  书院小课公款

  一、光绪十三年九月,叶宜记息借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圆,递年行息二分,计银一百圆,分作四季缴纳。此款系中港职员陈其德捐充培英社小课经费,交叶宜记行息。嗣因二分利重,十七年绅士高廷琛、吴逢清禀请将二分酌减一分,与陈和兴一律行息为小课经费。

  一、光绪十五年十一月,陈和兴息借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圆,递年行息一分,计银五十圆,分作两季认纳。此款系本城何锦泉捐充培英社小课银四百圆、生员林学源捐充培英社小课银一百圆,凑成五百圆,交陈和兴行息为小课经费。

  一、光绪十六年十月,郑如沾息借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圆,递年行息一分,计银五十圆,作两季分纳。此款系周玉兔被控罚充培英社公款,交郑如沾行息为小课经费。

  明志书院章程

  递年山长束金银三百圆、贽仪银二十四圆、节仪年敬银三十六圆、烟茶杂费银十二圆。监院(即训导兼办)薪水银一百圆。院丁一名,年给辛工银三十圆、食米三斗。全年考课八期,每月官师二期,生员超等一名给膏伙银二圆,余超等均一圆;特等一名给膏伙一圆,余均五角;一等不给。童生上取一名给膏伙银一圆,余上取均五角;中取一名给膏伙银五角,余中取均二角五瓣;次取不给。光绪十六年,加考小课八期,其膏伙与考课均一律支给。递年不敷,官为垫办。是年,知县沈茂荫始不用监院;十九年,知县叶意深始不用山长。师期考课,归官评阅。又将城内两处义塾,并归书院。

  苗栗英才书院(未建)光绪十八年,暂设文昌祠内。将番社租银在苗栗辖内者,提充英才书院作膏伙。

  一、德化社年征大租银八十圆。

  一、新港社年征大租银二十八圆。

  一、猫盂社年征大租银一十圆。

  一、大甲东社年征大租银一十九圆。

  一、后垄社年征大租银四十五圆。

  一、猫阁社年征大租银三十八圆。

  一、苑里社年征大租银五十六圆。

  一、日南社年征大租银四十五圆。

  一、房里社年征大租银三十六圆。

  一、通霄社年征大租银六十圆。

  一、双寮东势社年征大租银一圆四角。

  义塾

  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始设各处义塾,计一十五所。今除划归淡属而外,县城内四所,东西南北各一。同治九年,增设城外两义塾:一在南城外竹莲寺,一在北城外旧社庄。此外,又有红毛港堡新庄仔义塾一所、中港堡天后宫义塾一所。光绪十五年,明善堂年收大租项下扣四留六,动用不敷,裁去城内、外六塾为二塾:一在西门内,一在北门内。光绪十九年,并归一塾,设于明志书院。

  谨按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榖所剩,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淡、新各处义塾经费;「厅志」载明: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榖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遵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悉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子弟,择秀颕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塾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书院,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

  义塾租息

  一、同治六年,彰属牛鳌头举人蔡鸿猷与堑城贡生陈辑熙、附生郑人俊争办大甲德化社大租,同知严金清就年收大租额断充德化社;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大租榖一百四十石充入德化社,俱归明善堂董事经理,合计年收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光绪十四年以后,大租扣四留六,剩榖一千一百五十八石;除开德化社各款外,为明善堂开款及义塾经费。

  一、同治年间,张合显与杨姓互争浸水庄浮复之地,经隆恩官覆丈,将原额断归张合显除外,尚有溢额甲数,谕两姓不得相争,拨充明善堂为义塾经费;年收小租榖二十九石。

  一、竹北二堡后面庄社番与张姓控争溪边大租,官断拨充明善堂为义塾经费;年收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后扣四留六,剩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又大租银四十三圆三角二瓣三尖。

  一、生员刘秉先控案提充新港社年收大租榖六十石为中港义塾经费。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归明善堂支给塾师束修;嗣后请归红毛港堡新庄仔自设一塾,年给修金榖八十石。

  一、绅士陈雕龙与曾四来控争大眉庄前溪边浮复田界一甲零,光绪二十年知县叶意深断充入义塾经费,年收租银一十九圆一角三瓣。

  一、竹城内中巷房屋一座,前系苏家建置;后苏家无嗣,有苏姓两人互争此屋,官断充明善堂。出税居是屋者,必奉祀苏家神牌以抵屋税。

  社学

  「厅志」载云:『社学凡六』。今将划归淡属而外,属新竹辖下者凡四:一、竹堑社;一、后垄社;一、蓬山社;一、大甲东社。又「厅志」列于义塾者,如中港社、猫里社、通霄社、新埔社,计四处。同治年间,即多废弛;以今考之,仍属社学。嘉庆二十年,中港社番胡经国蒙台湾道縻奇瑜取入佾生。道光元年中、垄、新、猫四社众番禀请四社公租口粮榖九百石内抽出八十石,永为育才学租,教训番童,鼓舞后学;如有新进佾生,上流下接。余社尚未举行。

  典礼志

  礼者,履也;所以经国家、定民志。来守斯土者,必循此以将祀事,而后民悦神和,降之以福。故水旱无灾,岁登大有;疫厉不作,民庆蕃昌:皆惇典庸礼为之也。淡厅自雍正元年初辟,光绪四年划去淡属,增设新竹县治;至光绪二十一年,历百七十有三年。凡举行仪注,悉遵「会典」,录要于篇。志典礼。

  庆贺

  接诏

  迎春(鞭春附)

  耕耤(前汉文帝开耤田,历代相承;故曰耕耤,又与藉通。「周礼」:天官甸师掌其属而耕耨王耤)

  祭社稷坛

  厉祭

  救护日月

  乡饮酒

  乡约

  祠祀

  庆贺

  万寿圣节、元旦、冬至,文武各官前一日斋沐,率属赴公所习仪。五鼓庭燎,穿朝服到龙亭前,文武分东西班,行三跪九叩礼,分班坐班。设纠仪官一员。万寿节前后三日,各官俱穿朝服坐班。至期,行庆贺礼。

  接诏

  诏书由郡派员赍送至城外,随传报各文武官员;具龙亭、彩舆、仪仗、鼓乐,〔出关迎接。赍送官捧诏书置龙亭,众官具朝服跪迎。鼓乐〕前导至公所,文武分东西序立,〔赍〕送官东立西冋,乐作,行三跪九叩礼。赍送官捧诏授展读官,跪受,诣开读案前宣读;众官跪听。读毕,展读官捧诏授赍送官捧置龙亭,众官行三跪九叩礼。毕,退。

  迎春(鞭春附)

  先立春一日,正官率属俱盛服诣东郊,设案于芒神春牛前,陈香烛、鼓乐、酒醴,布拜席。通赞导至拜位,行一跪三叩礼;三献爵,复行三叩礼。属官先行、长官次之,乃舁芒神、土牛随后,迎置县头门外,土牛南向、芒神西向。届立春时,各官执采杖排立,乐工击鼓;赞:『鞭春』,各官击牛者三,揖退。

  土牛芒神式

  土牛胎骨用柘木,身高四尺(按配四时)、长三尺六寸(接配三百六十日),头至尾长八尺(按配八节)、尾长一尺二寸(按配十二时)。鞭用柳枝,长二尺四寸(按配二十四气)。牛色以本年为法(如本年戊戌属土,其色黄。余仿此):头、角、耳用本年天干(如本年天干戊属土,其色黄;则头、角、耳皆黄之类),身用本年地支(如本年地支戌属土,色黄;则身黄之类),蹄、尾、腹用纳音(如本年戊戌纳音属木,其色青;则蹄、尾、腹皆青之类)。笼头、抅、索,以立春日日干为笼头色(如本年立春日干戊属土,其色黄)、抅用桑柘木,索孟日用麻(谓寅申巳亥日)、仲日用苎(谓子午卯酉日)、季日用丝(谓辰戌丑未日)。造牛,以冬至节后辰日于岁德方取水土(甲年东方甲位、乙年西方庚位、丙年南方丙位、丁年北方壬位、戊年东南方戊位、己年东方甲位、庚年西方庚位、辛年南方丙位、壬年北方壬位、癸年东南方戊位)。

  芒神服色,用立春日支辰受克为衣色,克衣为击腰色(如立春子日属水,衣取土克水,用黄色;系腰取水克土,用青色。余日仿此)。头髻用立春日纳音为法(金日平梳两髻在耳前;木日平梳两髻在耳后;水日平梳两髻,右髻在耳后、左髻在耳前;火日平梳两髻,右髻在耳前、左髻在耳后;土日平梳两髻,在顶直上)。罨耳用立春时为法(从卯至戌八时,罨耳用手揭,阳时左手揭、阴时右手揭;从亥至寅四时,罨耳或揭或掩,寅时揭从左边、亥时揭从右边、子丑二时全戴。盖寅亥时为通气,故揭一边;子丑为严凝,故全戴)。鞋、裤、行缠以立春纳音为法(逢金、木,系行缠、鞋、裤,金行缠左阙,悬在腰左;木行缠右阙,系在腰右。水日俱全。日俱无。土日着裤,无行缠、鞋子)。老、少,以立春年为法(寅申巳亥,老;子午卯酉,壮;辰戌丑未,幼。身高三尺六寸,按配一年三百六十日)。

  耕耤(前汉文帝开耤田,历代相承;故曰耕耤,又与藉通。「周礼」:天官甸师掌其属而耕耨王耤)

  直省、府、州、县,各于东郊先农坛侧择沃壤为耤田,广四亩九分。岁仲春吉亥或用季春有事先农之日,正官率在城佐贰耕耤。是日,属员视土宜,备谷种青箱、朱鞭、耒服耜、黝牛及他农器、耕器,预陈耕所;耆老率农夫披蓑戴笠,竣于田间,通赞分立田首。向阙张画屏、设香案,致祭先农。礼毕,各官易蟒袍诣耤田,正官就耕所,执事者授耒耜与鞭,皆左秉耒、右执鞭进耕,以耆老二人,一执种箱播种,一率牛,农夫二人扶犁,九推九返。毕,释鞭、耒,各官补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礼,各退。

  器具

  农具赤色,牛黑色,耔种箱青色。所盛耔种,照本省土宜,择勤谨农人二名,免其差役、给以口粮,令看守坛宇、灌溉耤田,敬谨收贮所收米粟,以供各该处祭祀之粢盛。

  祭社稷坛

  直省、府、州、县,各建社稷:皆社右、稷左,异位同坛。坛高二尺一寸、方二丈五尺。岁以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长官主之;有故,则佐贰摄;在城文武官皆与祭。视割牲、省粢盛、纠仪、执事、赞相礼仪,均于学宫弟子选充。

  按社祭五土、稷祭五谷。宋时,社、稷、风雨师各一坛;明祀社稷为一坛。设神牌二:左稷右社,以木为之,朱漆青书,题『某处某社某稷之神』,藏城隍庙。祭日设坛,守土官行三献礼。祭以春、秋二仲上戊日;今仍之。

  厉祭

  直省、府、州、县岁三月寒食节、七月望日、十月朔日,祭厉坛于城北郊。前期,守土官饬所司具香烛、公服诣神祇坛,以祭厉告本境城隍之位。至日,奉请城隍神位入坛,设于正中,守土官行礼。毕,仍奉城隍位还神祇坛,退。

  谨按「春秋传」:『郑人相惊以伯有;曰:「伯有至矣」!则皆走。郑人惧。及昭公七年,子产立公孙泄良止以抚之,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后人仿其遗意,故设厉坛;于季春、仲秋、孟冬三时致祭孤魂,而以城隍神为之主。

  救护日月

  直省、府、州、县、卫遇日月食,按钦天监推定时刻分秒,随地救护。所见不及一分及不见食者,无庸救护。凡救护,正官一人领班行礼。置纠仪二人、通赞二人、阴阳官一人,在正署素服设香案、布拜席,陈金鼓于仪门外。报初亏,行三跪九叩礼,三上香,伐鼓三声,仪门外金鼓振作;报复圆,金鼓声止,行礼如初。毕,各退。外省衙门行礼三次:乍亏、食甚,皆素服行一跪三叩礼;复圆,盛服行一跪三叩礼。

  谨按「春秋」:『昭公十七年六月甲戌,日有食之。太史曰:「日过分而未至三辰,有灾」。于是乎百官降物、君不举辟。移时,乐奏鼓,祝用币、史用词』。故「夏书」曰:『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今之救护日月,与古大同而小异。其曰素服,即降物意也;阴阳官,即祝、史之类也;陈金鼓,即乐奏鼓也。但设香案、布拜席,比之用币、用词,则同中而有异焉。其大要,皆以体天为心,谁敢尸厥官罔闻知而闇于天象乎?

  乡饮酒

  顺治初,令直省、府、州、县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之讲堂,举乡饮酒礼。主者,府知府、州知州、县知县;如无正印官,佐贰官代,位于东南。大宾以致仕官为之,位于西北。僎宾,择乡里年高有德之人,位于东北。介以次长,位西南。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位于宾、主、介、僎之后。除宾、僎外,众宾序齿、僚属序爵。司正以教职为之,专司扬觯以罚;赞礼者,以老成生员为之。其经费,于「存留钱粮」内支办。

  乡约

  顺治九年,颁行六谕卧碑文。十六年,令直省、府、州、县举行乡约,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读。康熙九年,颁上谕十六条。二十五年,令各营伍将弁兵丁并土司各官,通行讲读。雍正元年,钦定「圣谕广训」十六章(计万言),刊刻颁行府、州、县、乡、村,令生童诵读。每月朔望,地方官聚集公所,逐条宣讲。公所之设,在各府、州、县、乡、堡择适中地为乡约所,选老成公正一人为约正、朴实谨守者三、四人值月,按期集所部民,宣讲颁行各谕;择文内民俗易犯者,咸宣示之。守土官实力董率,并饬各属随时巡行倡导,兵民圜听。宣毕,各退。〔乾隆十年,议准将五年〕钦颁「太学训饬士子文」通行颁发直省学宫,令朔望一体宣读,永远推行。

  祠祀

  竹堑堡庙宇

  社稷坛、山川坛、先农坛在县治东门外。高方如制,出陛三级。中祀社、稷,左山川、右先农,同为一坛。外旷地一所,为耕耤田。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坛。右有五谷庙一座一进。外加环墙。庙宇四十坪、地基五十坪,祀田二所(一在本庙后,年征租银四圆;一在海丰庄,佃人游守级,年征租榖二十七石)。

  风云雷雨坛在南门内。设牌位,附祀于龙王祠。道光九年,李慎彝建。

  厉坛在北门外水田街。嘉庆九年,同知胡应魁建。道光九年,李慎彝重修。

  龙王祠旧为五谷庙,在县城南门内。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应麟建。〔道光九年,李慎彝改祀龙王,以风云雷雨神牌位附之。建祠〕一座三间,高一丈六尺二寸、深二丈七尺、宽三丈八尺二寸。光绪十四年,知县方祖荫筹款重新改造。计二进,庙宇三十坪;地基五十六坪,年征榖十一石。

  火神庙在县城试院左畔。光绪十三年,知县方祖荫建。

  城隍庙在县署右侧。乾隆十三年,同知曾曰瑛建。五十七年,袁秉义修。嘉庆四年,同知清华捐建后进,祀观音菩萨。八年,同知胡应魁在左侧添建观音庙,以后进祀城隍夫人。道光八年,同知李慎彝修。三十年,同知黄开基重修。光绪十八年,绅董重修通梁。庙僧云:建修縻金计一万余圆。庙宇百八十六坪、地基五百六十九坪。

  附录历年收项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田年纳租榖一十八石,扣纳粮榖二石,实收榖一十六石,折银一十六圆。

  一、陈泉源献充西门内瓦店间半,年纳租银六十五圆。

  一、本庙后瓦店一间,年纳租银五圆。

  一、本庙后瓦店一间,年纳租银七圆。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一百间,年纳铜钱四十千,折实银三十圆。

  一、前淡厅将盐水港、浅水港二处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圆。

  一、陈泉源献充县署西畔瓦店一间,年纳租银一十五圆(此条每年租银三十六圆,余项归林智记征收)。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支领枷资一百八十千文,折银一百六十五圆。

  关帝庙在县治南门内。乾隆四十一年,同知王右弼建;费金八千有奇。同治十年,绅民捐款重修。右旁另建一间为马栏;左侧另建一座三进,祀观音菩萨。庙宇百二十九坪、地基二百三十坪。

  历年租项

  一、台北芝兰堡举人潘成清年纳小租榖四十石,折银四十圆。

  一、内湾年纳大租榖九十五圆。

  一、南门内瓦店一座,年纳租银八圆。

  一、南门内地基年纳铜钱一千八百文。

  文昌祠在县城内文庙左侧。嘉庆八年,同知胡应魁建;一座三进。道光十七年,同知娄云修。庙宇七十五坪、地基五百坪。

  历年租项

  一、淡水邹屋仑水田年纳租榖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年纳大租榖三十石。

  一、新埔年纳大租榖二十四石一斗八升。

  天后宫在县治西门内。乾隆十三年,同知陈玉友建。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修。五十七年,同知袁秉义捐修;其碑记云:『庙僧称为陈护协所建,王司马修之;刱始何年,弗可考。乃集都人士谋节俸倡修,费番镪三千有奇。襄厥成者,守戎卢植、二尹陈圣增、分司章汝奎、董事邵起彪』。道光八年,李慎彝重修。同治九年,官绅重新改造。庙宇百六十坪、地基百八十坪。

  历年租项

  一、虎仔山杨掌年纳租榖二十石。

  一、南门外园年纳租银八圆。

  一、北鼓楼内外年纳地基铜钱四千文。

  一、厕地年纳租榖一十二石。

  一、台北吴梦梅、王益兴、吴梦兰年纳银二圆。

  一、三角涌陈炳焜年纳银二圆。

  天后宫在县城北门口。乾隆七年,同知庄年、守备陈士挺建。嘉庆二十四年,铺户同修。庙宇五十坪、地基百坪。

  水仙王宫在天后宫左侧;祀夏王。同治二年,铺户捐建。庙宇三十坪、地基五十坪。

  历年租项

  一、槺榔庄水田年纳小租榖九十石。

  一、番仔陂水田年纳小租榖九十石。

  一、番仔湖水田年钠小租榖九十石。

  一、凤鼻尾水田年纳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

  一、泉州屋水田年纳小租榖五十五石。

  一、浸水庄水田年纳小租榖九十三石。

  一、北门米市街瓦屋三座,年纳税银六十圆。

  一、旧港老开成年纳银二圆。

  名宦、乡贤、昭忠、节孝、孝友五祠在学宫左畔。总竖一「崇祀」门楼,前后围墙高九尺六寸、长八十丈。名宦、乡贤、昭忠合一祠,计三间;高一丈六尺、深二丈五尺、宽四丈二尺。道光九年,李慎彝建。名宦祠,前拟祀曹谨、曹士桂,经绅士郑用锡等迭次禀请,均未准行。至光绪年间,奏准同知曹谨入祠。乡贤祠,祀郑崇和;道光十三年,奏准入祀。昭忠祠,中龛祀北路副将卢植、知县衔寿同春、竹堑巡检张之馨、镇标中营把总尹仰舟、蓬山汛把总尹贵各牌位,左龛祀镇标左营千总郭云秀、竹堑息庄把总吴洪、霄里汛把总高茂、白沙墩汛外委虞文光各牌位,右龛祀艋舺营游击李天华、都司陈庭梅、千总陈必升、沪尾营把总刘高山各牌位,东廊祀艋舺营兵丁邱安、阮觐照、陈国祥、李得胜、竹堑北路右营兵丁王学政、范文英、范朝龙、陈连高、陈得华、黄金宝、王国祥、于定国、郑天华、叶得魁、严得标、郑国清、辜鹏飞、叶先荣、许连标、林朝安等二十名牌位,西廊祀义勇张德、邓常德、谢超彰、徐赓扬、赖启亮、徐大义、薛察、吴决、陈阿贤、刘土、谢佳沐、郑红、吴抽成、刘昌盛、李汉生、谢大英、黄南、徐来伯、许雅、陈胜、廖斋公、徐观泰、徐兴隆、黄任速、李四、番勇加朥已乌踏、六观嘎务、加匏九骨、商船水手吴兰、吴赛、蔡兰、蔡川等三十二名牌位;俱李慎彝照奏恤案设牌入祀。九年十一月,李慎彝筹捐城隍庙口充公店屋一所二进、又北畔一间,以给香灯、祭祀诸费。节孝祠,祀林门杨氏、余门林氏、郑门江氏、郑门张氏、吴门苏氏各牌位。光绪十七年,另建节孝祠于旁;将原建节孝祠改为孝友祠,祀李联起、张首芳、张辉耀、林文兰、陈紫垣、陈清准、陈大器、潘荣光、潘清溪。

  德政祠在县城内明志书院左。旧为敬业堂,今祀同知袁秉义、薛志亮、娄云、曹谨、曹士桂、李慎彝,凡六公。后增祀知府林达泉、知县李郁阶、方祖荫。两旁配祀献充院租贡生胡焯猷、监生郭宗嘏两生牌位。

  地藏庵在县城东门内。道光八年,同知李慎彝、守备洪志高等捐建。庙宇十五坪、地基五十坪。

  天公坛在县治东门内。同治六年,绅民捐建。

  土地庙一在县署内左畔。一在文庙边,道光九年曾清华建。一在县治东城内暗街仔。一在县治南门外。一在县治北门外水田街。

  南坛庙在县治南门外巡司埔,距县治南里许;俗呼大众庙。旁有义冢。嘉庆二十一年建。庙宇三十八坪、地基一百二十八坪。年征香灯榖十石。

  千家祠在县治南门外大众庙西廊。祀孤魂。

  东坛庙在县治东城内。咸丰元年建。庙宇十三坪、地基三十六坪。

  天后宫在县城内武营头。庙宇十二坪。

  妈祖庙在县城内武营头。庙宇十三坪、地基三十六坪。

  证善堂在县城南门外竹篙屋。光绪十九年建。庙宇四十坪。

  竹莲寺(即观音亭)在南门外巡司埔,距县治里许。乾隆四十六年,庄德建。同治十二年,绅民由故址重新改建一座二进,左右建两廊;计费银六千五百六十二圆二角。庙宇一百坪、地基二百坪。

  历年租项

  一、蜈蚣窝坑年纳大、小租榖七十六石一斗九升五合。

  一、土地公坑年纳大、小租榖四十六石二斗。

  一、南势坑年纳大、小租榖十九石二斗五升。

  一、出粟湖年纳大、小租榖二十石二斗二升。

  一、陈和兴年给油四矺。

  一、大众庙年纳租榖十石。

  印月堂在县城东门内。同治二年建。庙宇三十五坪、地基四十六坪。

  证原堂在县城南门内公馆庭。咸丰八年建。庙宇五十六坪。年征香灯榖二十五石。

  良善堂在县城南门外。庙宇三十六坪。年征香灯榖十五石。

  慎修堂在县城北门内前布埔。咸丰三年建。庙宇四十九坪。年征香灯榖三十石。

  敬德堂在树林头庄,距县治西北二里。同治七年建。庙宇六十四坪、地基二百三十坪。

  福林堂在树林头庄。乾隆二十二年建。庙宇四十八坪、地基七十五坪。

  境主公宫在树林头庄。光绪三年建。庙宇三十八坪、地基四十五坪。年征香灯榖三石。

  金阙殿在县城南门外隙仔庄,距县治西里许。乾隆年闻建,光绪年间重修。庙宇四十八坪、地基八十坪。园一所,年征银十二圆。

  北极殿在县城南门外隙仔庄。光绪年间建。庙宇八坪、地基二十九坪。

  花桥公宫在香山塘,距县治西八里。同治年间建。庙宇十三坪、地基二十四坪。

  大众庙在香山顶寮庄,距县治西八里许。道光年间建。庙宇二十五坪、地基四十坪。

  福德庙在香山顶寮庄。同治年间建。庙宇八坪、地基十五坪。

  夫人妈庙在香山大庄。光绪十五年建。庙宇十九坪、地基三十六坪。

  一善堂在香山庄。光绪十一年建。庙宇八十九坪、地基百九十二坪。

  天后宫在香山庄。道光五年建。庙宇三十三坪、地基七十九坪。

  灵兴宫在香山庄。道光十三年建。庙宇三十二坪、地基四十坪。

  长佑宫在香山顶寮,距县治西十里。

  王爷宫在十块寮庄,距县西北七里。道光十四年建。庙宇三十八坪、地基百七十六坪。年征香灯榖十八石。

  真福地在东门外田心仔庄,距县治东二里许。咸丰九年建。庙宇八坪、地基十五坪。

  灵泉寺(旧名香莲庵)在金山面冷水坑,距县南八里。郭家献充地基;咸丰三年,编茅为庙宇。同治年间,绅民改建。有泉,清冷沁人心脾;骚客到此品茶,谓之「灵泉试茗」。光绪十五年,职员林汝梅捐款重新改建。庙宇百坪、地基百五十坪。

  福安宫在新社庄,距县东北八里。光绪八年建。庙宇十四坪、地基二十坪。

  观音寺在犁头水山,距县东十一里。光绪三年,例贡陈朝纲等捐建。一座二进,东西建两廊;计费银五千余圆。

  新埔堡庙宇

  褒忠庙在枋寮庄,距县治东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三年,林先昆等捐建。庙宇七十六坪二合五勺、地基一百一十五坪二合五勺。祀粤民阵亡义民,巡抚徐宗干赏给「同心报国」匾额、巡抚刘铭传赏给「赴义捐躯」匾额。祠田三十六町五反六亩二十四步,年征榖一千三百四十八石。

  土地公祠在枋寮庄。同治十一年建。庙宇二坪三合、地基四坪六合。年征榖一百三十石。

  三元宫在内立庄,距县治东二十里。同治八年建。庙宇七坪三合、地基一十五坪七合一勺。年征榖三石。

  三元宫在波罗粉,距县治北十六里。咸丰元年建。庙宇一十一坪五合、地基九十二坪五合七勺。年征银一十四圆。

  香心堂在大北坑凉伞顶,距县治东北三十七里。咸丰元年建。庙宇四坪零三勺、地基四十八坪。祀田九反零一十七步,年征榖五十三石五斗。

  苍穹庙在咸菜瓮街,距县治东四十二里。同治六年建。庙宇六十四坪、地基四百二十坪八合四勺。年征银二圆。

  文昌祠在新埔街,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道光二十三年建。庙宇一十三坪三合、地基五百六十坪一町九反零五步。年征榖九十三石。

  广和宫在新埔街。咸丰九年建。庙宇一十五坪三合、地基四十二坪五合。祀田八反四亩一十八步,年征榖七十九石二斗。

  集义亭在新埔街。光绪四年建。庙宇五十四坪九合、地基六百坪。年征银一十六圆。

  万善祠在新埔街。光绪五年建。庙宇二十四坪四合、地基八十坪。

  土地公宫在猫儿锭下山脚庄,距县治北十一里。乾隆九年建。庙宇二坪四合、地基二十六坪。凤山崎祀田年纳租榖一十石,山脚庄祀田年纳租榖一十二石。

  三王爷宫在猫儿锭嵌仔脚,距县治北十里。咸丰四年建。庙宇十坪、地基一十六坪。

  三元宫在汶水坑,距县治东三十五里。道光二十六年建。庙宇一十六坪八合八勺、地基二十七坪九合七勺。

  三元宫在石冈仔大茅埔庄,距县治东四十里。嘉庆二十五年建。庙宇四坪九合六勺、地基二十四坪三合二勺。

  文昌庙在咸菜瓮嵌脚庄,距县治东四十里。光绪五年建。庙宇二十四坪七合三勺、地基八十一坪四合。

  国王庙在咸菜瓮上三墩庄,距县治东□□□里。道光八年建。庙宇二十七坪七合七勺、地基一百五十五坪。

  甘泉寺在石观音街,距县治北五十五里。同治元年,相传甘泉中得一石像,酷肖观音,土人立一小寺;后累次改建。光绪二十年,曾阿房等重新改造。庙宇九十四坪零八勺、地基三百八十坪零四勺。

  溥济宫在白沙墩管内两座屋,距县治北五十里。光绪十四年建。庙宇四十三坪六合八勺、地基四十五坪三合六勺。

  福兴宫在笨仔港庄管内蚵壳港庄,距县治北二十三里。光绪七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二合、地基六十一坪。

  万善祠在五分埔管内石坑仔庄,距县东二十八里。光绪十六年建。庙宇八坪一合九勺、地基一十六坪五合。

  锡福宫在杨梅坜街,距县治东北三十二里。道光十一年建。庙宇六十坪、地基一百一十二坪八合八勺。

  福德庙在红毛港管内新庄仔,距县北二十里。光绪二年,徐景云建。庙宇九坪、地基一十六坪。

  三元宫在嵌头屋管内中仑庄,距县治北二十里许。咸丰元年建。庙宇二十坪五合、地基三十坪八合。

  龙天宫在枋寮管内太平窝,距县治东北一十八里。光绪元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五合、地基一百七十五坪。

  圣母庙在草漯庄,距县治六十二里。光绪十年建。庙宇三坪八合、地基十二坪二合。

  树杞林堡宇

  观音庙在北埔街。同治十三年建。庙宇三十四坪、地基四百二十五坪六合。祠田八反六亩二十五步,年征榖四十石。

  万善祠在北埔街。光绪二十三年建。庙宇一十五坪三合六勺、地基一十九坪二合。

  王爷宫在中兴庄。光绪六年建。庙宇一十六坪零八勺、地基三百二十三坪八合六勺。

  千家祠在二寮庄。光绪九年建。庙宇一百零二坪四合、地基一百二十八坪。

  三官大帝庙在月眉庄。同治十二年建。庙宇三十二坪八合、地基二百六十四坪。

  万善庙在月眉庄。光绪十九年建。庙宇六坪四合、地基八坪。

  关帝宫在富兴庄。光绪十六年建。庙宇一十五坪一合六勺、地基一百八十九坪五合。

  万善庙一在十二寮。同治十二年建。庙宇二十八坪四合四勺、地基三十六坪八合。一在三条坑。光绪元年建。庙宇一十七坪、地基二百一十三坪。

  三山国王庙在新城庄。道光十四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三合三勺、地基一十五坪四合四勺。祠田五反四亩六步。

  千家祠在柑仔崎。同治四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五合六勺、地基一十五坪七合。

  福德庙在十阄庄。光绪五年建。庙宇二坪八合、地基二十六坪。

  观音庙在南嵌庄。光绪二十三年建。庙宇四坪二合四勺、地基五十坪零三合。

  福德庙在宝斗仁。光绪二十四年建。庙宇三坪五合二勺、地基四坪四合。

  三官大帝庙在圆岽仔庄。光绪十四年建。庙宇八坪、地基一十坪零四勺。

  观音庙在圆岽仔庄。光绪十四年建。庙宇一十坪零一合六勺、地基一十三坪三合二勺。祠田三反四亩二十四步,年征榖十五石。

  万善庙一在大窝庄。光绪三年建。庙宇五十二坪、地基九十六坪。祠田四反三亩十三步,年征榖二十石。一在三重埔庄。咸丰五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一合六勺、地基一十五坪二合三勺。

  三山国王庙一在上公馆庄。同治十年建。庙宇五坪九合二勺、地基七坪四合四勺。一在柯仔湖庄。光绪二十三年建。庙宇一十四坪五合六勺、地基一十八坪一合七勺。一在树杞林街。同治九年建,庙宇二十坪零二合四勺、地基二百五十三坪零八勺。一在横山庄。光绪元年建。庙宇六十八坪、地基八十五坪八合四勺。一在九芎仔庄。光绪八年建。庙宇九十坪零八合、地基一百一十三坪四合五勺。一在九芎林街。咸丰二年建。庙宇一百一十五坪二合、地基一百四十四坪。

  文昌庙在高枧头。道光二十六年建。庙宇五十七坪一合、地基七十二坪。

  万善庙在下山庄。光绪十二年建。庙宇九坪六合、地基一十二坪。

  五和宫在鹿寮坑。咸丰元年建。庙宇五坪五合、地基六十八坪八合。

  万善庙在王爷坑。道光元年建。庙宇六坪四合、地基四十八坪。

  国王庙在山猪湖。同治三年建。庙宇一坪五合二勺、地基一坪九合二勺。

  三元宫在太平地。咸丰十一年建。庙宇五十六坪八合、地基七十一坪。

  伯公坛在太平地。光绪十年建。庙宇一坪四合四勺、地基一坪七合八勺。

  头分堡庙宇

  观音庙在滥坑庄管内八股庄。同治十年建。庙宇六坪五合、地基七百八十坪。

  褒忠祠在滥坑庄管内永和山庄。光绪元年建。庙宇五坪三合三勺、地基二百六十坪。

  万善祠在滥坑庄管内尖山下庄。光绪二年建。庙宇六坪一合四勺、地基五百二十坪。有下田三反四亩二十步。

  忠义亭在头分街。光绪十一年建。庙宇一百八十九坪零五勺。

  永贞宫在头分街管下田寮庄。同治三年建。庙宇一百八十六坪六合六勺。

  福德社一在头分街管内田寮庄。道光十七年建。庙宇九合七勺、地基......。一在上东兴庄。乾隆三年建。庙宇二坪二合五勺、地基一百零四坪。一在后庄。道光二十五年建。庙宇二坪四合四勺、地基二十六坪。一在土牛庄。同治六年建。庙宇二合三勺、地基一十一坪。

  万善祠一在望更寮庄。道光十七年建。庙宇八合三勺、地基八合五勺。一在头份街。道光二十五年建。庙宇二坪四合四勺。

  三山国王庙在上斗换坪街管内水流东庄。道光十八年建。庙宇一百五十四坪、地基一百五十五坪。下则田一町五反七亩七步,年征榖二十石八斗。

  关帝庙在上斗换坪街管内内湾庄。嘉庆二十五年建。庙宇五十二坪四合、地基五十三坪。中则田二反七亩四步,年征榖九石。

  五谷庙在三湾街。光绪三年建。庙宇八坪一合六勺、地基五百二十坪。下田一反九亩四步,年征榖十五石。

  关帝庙在三湾街管内大南埔庄。道光二十五年建。庙宇三坪八合八勺、地基四坪。中田三反五亩二十步,年征榖十石。

  观音庙一在三湾庄管内脱山仔庄。光绪元年建。庙宇五坪五合、地基六坪。中田一町三反五亩二步。一在四湾庄。道光十三年建。庙宇五坪、地基一百零四坪。

  三官庙在三湾庄。道光十年建。庙宇六坪二合二勺、地基五十二坪。下田一町三反五亩二十一步,年征榖二十五石。

  龙山宫在中大埔庄管内山寮庄。道光二十年建。庙宇二十二坪一合三勺、地基三百五十三坪。

  福德庙在中大埔庄管内山佳庄。咸丰三年建。庙宇一十二坪三合、地基二百三十一坪。

  五谷庙在大埔庄管内顶大埔庄。同治元年建。庙宇三坪三合三勺、地基三百一十七坪。

  大众庙在大埔庄管内顶大埔庄。光绪十八年建。庙宇一坪三合三勺。

  永和宫在田尾庄。光绪十九年建。庙宇二十四坪、地基五百三十五坪。

  福德庙在海口庄。咸丰四年建。庙宇八合三勺、地基五百二十七坪。下田三反一亩六步,年征榖六石、金六十圆。

  德胜庙在海口庄管内塭仔头。光绪五年建。庙宇二十三坪二合五勺、地基二百零八坪。

  大众庙一在海口庄管内顶仔头。道光十二年建。庙宇二坪、地基七十九坪。一在海口庄管内澎湖屋。嘉庆十七年建。庙宇三坪、地基二百六十二坪。

  福德庙在营盘边。道光十二年建。庙宇一坪五合五勺、地基二十八坪。

  龙凤宫在营盘边庄管内大区园。道光十五年建。庙宇一百二十八坪、地基四百五十七坪。

  五谷庙在五谷王庄。嘉庆二十二年建。庙宇五十三坪一合三勺。

  福德祠一在顶庙仔庄。乾隆五年建。庙宇八坪六合七勺、地基五百九十八坪。中田一反一亩二十三步,年征榖七石、金四十圆。一在芦湴i庄。光绪二十年建。庙宇八合三勺、地基一坪。

  慈裕宫在中港街。嘉庆二十一年,甘腾驹建。庙宇一百九十四坪四合四勺、地基一千六百八十四坪。

  三圣宫在中港旧街。咸丰九年建。庙宇二十三坪二合二勺、地基一千四百三十一坪。

  龙凤宫在中港草寮尾街。光绪十一年建。庙宇一十三坪、地基二百一十六坪。

  福善堂在中港公馆埕。咸丰六年建。庙宇三十三坪三合三勺、地基二百八十二坪。

  福德庙一在中港草店尾街。道光十五年建。庙宇一十三坪二合二勺、地基二百一十六坪。一在顶街仔头庄。乾隆五十二年建。庙宇一坪一合、地基四百九十四坪。

  苗栗堡庙宇

  文昌祠在苗栗街,距竹城南五十五里。光绪十一年,林际春、刘秉光等捐建;一座二进,左畔护屋一排。祀田在苗栗三湖庄埔园,年收银二十圆(此项前系新竹文昌祠香灯。光绪十四年后,划归苗栗;其埔园在三湖,荒埔辽阔。今被刘联科抗占)。

  城隍庙在苗栗街,距竹城南五十五里。光绪十五年,知县林桂芬建。十二月兴工,十□(?)年竣。一座三进,计费银四千圆。

  国王庙在苗栗街,距竹城五十五里。道光元年,刘兰斯等捐建。祀三山国王;乃(原「及」字)潮州人所奉三山者,即潮之明山、巾山、独山也。

  岳帝庙在苗栗街,距竹城五十五里。

  天后宫一在苗栗街,距竹城南五十五里。嘉庆十六年,林璇玑等捐建。一在后垄街,距竹城西南四十五里。林进兴倡建。道光十一年,杜斐然等捐修。

  愍善堂在后垄街,距竹城西南四十五里。

  慈云寺在苗栗照西牌四方石,距竹城南六十五里。石洞天开,内祀观音菩萨。创始不知何年,光绪二十二年住持罗成捐修。

  苑里堡庙宇

  妈祖庙在苑里北势庄,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乾隆三十八年建。庙宇二十一坪、地基五百一十九坪五合八勺。祀田二甲一分三厘五毫,年征榖一百一十五石。

  妈祖庙在通霄街,距竹城西南七十里。道光十三年建。庙宇一百七十一坪、地基三百二十坪。祀田一甲一分三厘八毫,年征榖四十石零二斗。

  佛祖庙在通霄虎头山下,距竹城西南七十一里。同治十二年建。庙宇一百三十七坪二合。祀田二甲九分四厘七毫四丝,年征银一十(?)圆。

  寿公祠在通霄街北虎头山边。祀殉难幕宾寿同春。道光六年,提督许松年建;立碑纪之。庙宇一十六坪七合三勺。年征香灯银一十二圆。

  福德祠在通霄街。庙宇六坪。

  福德庙在通霄街。光绪二十年建。庙宇三坪二合。

  福德庙在山脚庄,距竹城西南□□里。咸丰六年建。庙宇一坪。

  福德庙在石头坑庄,距竹城□□里。光绪十年建。庙宇一坪五合。

  福德庙在猫盂庄,距竹城西南七十三里。乾隆元年建。庙宇一十二坪、地基一百六十五坪。年征香灯榖一十石。

  福德庙在田寮庄,距竹城□□里。同治四年建。庙宇一坪八合二勺。

  大众庙在田寮庄。道光六年建。庙宇二坪八合八勺。

  顺天宫在房里街,距竹城西南八十里。道光二十八年建。庙宇三十七坪五合。

  福德庙在旧社庄,距竹城西南□□里。同治八年建。庙宇一坪四合。祀田一甲六分,年征榖二十四石。

  玄武宫在内湖庄,距竹城□□里。同治一年建。庙宇三十六坪、地基四百六十四坪八合。年征香灯银二十圆。

  妈祖庙在五里牌庄,距竹城□□里。道光六年建。庙宇一十二坪。年征香灯银五圆。

  拱天宫在白沙墩庄,距竹城□□里。同治二年建。庙宇三十四坪九合七勺、地基二百九十七坪。

  大甲堡庙宇

  镇澜宫在大甲街,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乾隆三十五年,林对丹等捐建。五十五年,吴偏等重修。庙宇一百三十七坪七合、地基七百六十五坪八合。祀田六甲。

  水神庙在大甲南城外。附祀戴逆之变各官绅、义民。同治九年,官绅捐建。业户王昆冈献充地基九坪九合。庙宇二坪二合。年征香灯榖三十石。

  文昌祠在大甲街。光绪十三年,绅民捐建。三月兴工,十四年六月竣。一座二进,计费银五千四百圆。庙宇一百零五坪四合九勺、地基四百六十七坪二合。

  观音宫在下山脚庄,距竹城西南九十□里。光绪十六年建。庙宇一百三十坪八合六勺、地基三百零四坪三合。

  龙神庙在外水尾庄,距竹城九十□里。光绪十一年建。庙宇八十三坪三合三勺、地基二百七十五坪。
卷四

  职官表

  选举表

  列传

  职官表

  新竹县前隶淡水厅,淡水厅前隶诸罗县;雍正元年始设淡水厅,光绪四年始改新竹县。其间厅、县更易,品级攸殊;分合同异,各叙大略于前。将文、武职官胪列二表,止载莅任年岁;至政绩有可纪者,则别载「列传」。作职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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