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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三 元豐六年(癸亥,1083)

卷三百三十三 元豐六年(癸亥,1083)

  起神宗元豐六年二月盡其月

  二月丁未朔,大理寺上兩地供輸人周辛祖、順祖、六兒私過北界與崔學郎等覘事案,犯在赦前。詔周辛祖、順祖、六兒各處斬。

  賜熙河蘭會路經略使苗授對衣、金帶、銀絹五百,同經制、通直郎趙濟三百,馬申【一】二百,餘官吏有差,以築通遠軍榆木岔、熨斗平,蘭州勝如堡等勞也。(五年末,實錄書廢蘭州勝如、質孤二堡;六年二月,苗授乃以築勝如堡受賜,必有誤,當考。此年五月戊子,追所賜。)

  戊申,詔三省吏書功過,門下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左右司。依舊中書、門下比較。

  詔:「聞鄜延諸州昨走散兵卒,帶官器械,私易於民間。委轉運司立限首納,量支價錢,即限滿藏匿,依私有禁兵器告賞法。」

  己酉,詔給度僧牒千,修京城水門。

  詔:「諸將因調發在邊,其將、副任滿,訓練精通,保明聞奏。可令權駐劄路分具逐將、副功過事狀,關住營處安撫、鈐轄、監司勘會未差出以前、并軍回駐劄處治狀及案試,保明以聞。」

  詔燕達、王淵取一軍合用人將案試營陣。先是,上親以古兵法製九軍營陣,凡出戰、下營、互變、分合、作止、進退、方圓、尖直,肄習皆盡其妙。至是,命達等焉。

  樞密院言:「昨大軍至靈州城外,遠壕三重,無平地可下營。及賊決黃河,放水入壕,致限隔軍馬,不得地利。蘭州去黃河不遠,若依此開鑿,引河水以為險固,縱使旋來填壕,亦可出兵隔壕禦捍。即不見近城地勢與河水高下可與不可疏導,欲令李憲委官與李浩詳度以聞。」從之。後以蘭州地高,卒不果行。

  庚戌,詔:「吏部員外郎劉奉世、文及甫各罰銅八斤,左司郎中吴雍六斤,御史臺失察官吏上簿。」坐住滯差周宥等勾當軍頭司文字,會降特責之,尚書李清臣仍放罪。(五年七月庚子,差;十月甲子,劾稽滯;十一月丙申【二】,取旨;及今年二月庚戌,乃斷。)

  覆按導河司言:「自王供埽下直馬村道口,東過古月隄,循永洛渠東北入新鄉鎮西賈跋村,合入御河,地形比河水低十八尺,為四十九里有奇。獲嘉縣在所導河之西,地形差高,可以修完隄防。新鄉、淇門、洹水三鎮地下,又居水衝,皆當遷就高處。衛鎮、苑橋居高阜,可不須人功。成安、魏縣之北,當先作隄防障水。設於邵澤濼下分流以入漳河、鉅鹿濼,則深州受其患。團岡在衛州西北,地形高阜,至關地止四里,其高五十尺,岡腳比關城下高二十三尺。團岡前東西皆有馬棚岡,去城尤近,地勢下注,州城理難固禦;兼河港窄隘,設東隄又彊,即須壅遏,上流埽岸必危:其衛州亦當遷避【三】。據公案,見檢計築隄二十里有奇,前高七尺,後高一丈,用夫萬六千,梢草四百九十九萬七千,竹索、簽樁十一萬五千,用此可作兩埽。若水至隄下止,實墊亦須累埽增高,所費不貲,以此推之,則將來歲費可知。又況正在水衝,勢難沮遏,約水面未至岡下,已有抹溢之患,理須遷徙為便。前案視所稱衛州、黎陽、內黃三處各可固護,緣御河狹小,不足容大河七分之一,將來導河下合御河,必披岸兩溢,作數里浸流,勢須復入舊河,刷撲尤甚。黎陽縣雖因山為城,地形亦下,昨熙寧十年,衛州河水抹岸,已於西御河隄上深五七尺,若全河北來,即當數倍,雖如案視所相度,作重隄十六里,恐不為功。將來水勢必須東西團過,乃如洲島,歲費工料不貲,極力固護,終無所益。又案視所欲增夫一萬於巧婦渦下預開一河,使水勢可著黎陽及同山白祠岡、上陽山一帶將來繫橋。看詳同山地理曠遠,兼所開河道必不能吞伏大河,橫費國財民功,億度繫橋又不可必。」遂寢之。

  辛亥,吏部侍郎李承之言:「今議決王供埽導河北行,於南岸之患,自原武而下悉皆退背【四】,亦可稍緩滎澤之急。至於雄武、廣武,正當京城之衝要,慮患恐不可緩。臣謂宜於理水隄外,魏樓減水河之東,修大隄,際河下接滑州界大隄,依向著地分【五】,量置河清兵及選官分巡,歲增榆柳。其汴南岸亦準此,仍於臨汴常積梢樁,以備修塞,萬一不虞,得以固守,障其東行,可使還河,似為經久之利。」詔都水監詳度以聞。其後都水監以力大難成,寢之。

  給度僧牒二百付三門白波輦運司,雇裝發歲計并積年未運官物。

  三門白波輦運司言:「乞權借發運司四百料平底船三百隻,運榷場鹽貨、賞茶等至氾水,以本司船運赴河北。」詔:「應副榷場物,至為重事,若有虧欠,或啟戎心。上降朝旨,取撥無期,可選差使臣於發運司計會,限十日差撥。」既而發運副使蔣之奇言:「汴綱船歲額千七百餘艘,近準詔減數,止造七百四十八,以所減工料價錢封樁。本司歲運軍儲六百二十萬石,而止用七百餘艘,風水拋失,尚憂不足;兼已有旨許免朝省別司借發,雖有申請,許執奏不與之法。若更分撥與白波輦運司,即本司大計必致妨誤,乞免借撥。」從之。

  大理寺言:「泰州大保長衛和煎販私鹽,為首圍掩縣尉,責不敢捕私鹽狀。」詔斬之。

  提舉教馬軍所子弟趙惟簡等奏:「臣等係百姓,赴所習學,近及三年,及隨王中正深入西界,收復州城。乞馬步射各及一石五斗力上,情願各加二斗【六】,馬步射各一石七斗力,步射六箭,馬直、背射六、五箭,其箭數深淺,並乞依本所先拍試體例原降上垛箭數,引見呈試。」御批:「宜令本所據所欲呈試事藝拍試聞奏。」(此據御集一百三十六卷元豐六年二月五日手劄增入。熙寧七年九月十九日,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元豐二年五月十四日,三年三月十一日、五月十一日、六月十八日、十一月三日,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六年二月五日。)

  壬子,詔京西、河東、涇原、秦鳳、熙河路團結廂軍盡數差赴蘭州。(又二十四日。)

  詔熙河蘭會經略制置司計置蘭州人萬、馬二千糧草,於次路州軍剗括官私橐駝三千與經略司【七】,令自熙州摺運,事力不足,即發義勇、保甲。詔左司郎中吴雍監督趙濟、馬申往來催驅般運。(又二十四日。)

  李憲言:「候展定西城日,選熙、秦兵及劉昌祚所將各萬騎,掩擊天都。」詔遣入內供奉官馮景往諭憲:「天都去熙河絕遠,糧草如何營辦?今若嚴守備,以逸待勞,或可有功。令更商度,如勢當興舉,即具軍行措置應副畫一以聞。」

  癸丑,鄜延路經略司言:「蕃部奇烏本韋家族弓箭手十將,昨為賊所略,今誘致有羊馬投來戶二十四、口百五十六。」詔奇烏遷一資。

  詔:「層檀國奉使人,常賜外特賜銀二千兩。」

  甲寅,詔:「梓州路提舉司支坊場錢五萬緡,付轉運司應副瀘州。」

  京西轉運司言:「歲計上供外,橫支錢共四十九萬緡,纔蒙給還十二萬,乞盡給還。」詔京西南、北路提舉司更於坊場錢給五萬緡。

  丙辰,詔:「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武信軍留後、入內副都知李憲降授宣慶使【八】,經略安撫都總管、殿前都虞候、沂州防禦使苗授罰銅三十斤,經略安撫副使、知蘭州、引進使、隴州團練使李浩降授四方館使、階州刺史,坐西賊犯蘭州,幾奪西城門乃覺,賊遂乘虛破西關也。(新紀書:「丙辰,以夏人寇蘭州,降熙河路經略使李憲、副使李浩官。」舊紀不書。)

  洛苑使、熙河蘭會鈐轄王文郁為西上閤門使、知蘭州,代李浩。西賊之圍蘭州,數十萬眾奄至,浩閉城距守。文郁請擊之,浩曰:「城中騎兵不滿數百,安可戰?」文郁曰:「賊眾我寡,正當折其鋒,以安眾心,然後可守,此張遼所以全合淝也。」走馬閻仁武曰:「奉詔令守不令戰,必欲啟關,當奏劾。」文郁曰:「今披城而出,以一當千,勢有萬死,豈畏劾哉!況守則無必固之勢,戰則有可乘之機。」堅請不已,浩許之,乃募死士百餘,夜縋而下,持短兵突之。賊眾驚潰,爭渡河,溺死者甚眾,收其所虜入城中。時以文郁方尉遲敬德云。(此據文郁舊傳。文郁所以代浩,雖緣去年十一月丙戌詔旨,亦此功也。不知新傳削去何故。)

  丁巳,詔復降授奉議郎、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楊景略為承議郎,以上批「景略應副塞原武決河及救護被水民戶,治遼使驛道,勤勞居多」故也。

  詔:「河北保甲司教頭等共五十六人:保長五人與借職,一十七人與差使、減磨勘二年,二十六人與差使;授教指使四人遷一資、減磨勘三年,三人遷一資、減磨勘二年,兼差充諸縣新置團教場巡檢;指使一人遷一資、減磨勘三年。」時河北保甲肄習成,始引見,藝皆應格,故有是命。(三月十七日。)

  戊午,提點廣南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州外鎮寨水土惡弱,乞量留兵更戍,其餘盡用峒丁,於管下諸州以季月輪差,給禁軍錢糧。」詔許彥先、劉何相度。後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防守,妨其力農,經久非便。請計戍兵三分,以一分用峒丁代之,季輪二千人赴邕州肄習武藝。」從之。

  御史王桓言:「中丞舒亶論尚書省奏鈔合置錄目,而本省謂無條令專置,以亶所奏為欺妄。陛下以其互有辨論,遂差陸佃、蔡卞取索看詳,而錄黃聖旨明言舒亶妄論奏。按:亶任諫官、御史五六年,朝廷大利害,亶安能悉為陛下論列,舉無遺事?陛下舉一事黜之,其誰曰不然?今乃因與都省辨論文法,遽付本省屬曹劾其欺妄,改付佃、卞,又詔以風旨所嚮,則是佃、卞徒有看詳之名,而事之可否,執政先之矣。且錄目之置不置,非繫執政之重輕,而得罪於大臣如此,臣觀其意,豈徒在亶,是欲使耳目之官無復議己也。」不報。(正月癸巳可并此。)

  己未,詔:「吏部員外郎唐淑問自擢任省郎,不務悉心營職【九】,託疾便私,可差監撫州鹽礬酒稅務。」淑問以疾屢請補外,上以為不肯任職故也。

  詔供備庫副使、尉氏縣都監馮堯政遷一官,減磨勘二年,歲中招兵千二百八十也。

  又詔:「私鑄錢罪至死者,比已貸之,然其妻屬尚有編管法,其除之,自今勿緣坐。」

  庚申,皇城使、榮州團練使、帶御器械、廣南西路鈐轄、同經制宜州溪峒和斌為巡檢使,專管勾融、柳、象等州一路兵甲賊盜。(正月十四日、八月二十四日,此可削。)

  吏部言:「前慶州安化縣尉郝宗臣與鹽賊李平鬥,捕獲青鹽二十斤,當賞格第一,嘗犯贓勒停。」詔宗臣改次等合入官。

  開封府乞自今本府官吏夜救新城裏火,如舊門已閉,聽關大內鑰匙庫【一○】,差東華門外當宿內臣降鑰。從之。

  大理寺言:「瀘州文思副使秦世章、內殿承制焦勝、侍禁孟文宥各坐買乞弟首級與子冒賞。檢會別按秦世章為乞弟打誓事,追一官勒停,押出川界;其焦勝當徒一年,孟文宥當徒二年。秦世章私罪杖,並犯在赦前。」詔焦勝、孟文宥各追一官,免勒停;秦世章展一朞敘。

  辛酉,詔差燕達、張山甫案試府界第四將軍馬及營陣。

  詔河北緣邊安撫司,雄州管勾機宜文字官,自今許奏舉。

  詔提舉河北、河東路保甲司【一一】,緣邊州軍於今不教閱地以南二十里外,方得置團教場;旁邊北人小使所行路,並移於五里外。

  御史楊畏言:「大理寺近斷邵武軍婦人阿陳等【一二】,案上刑部郎中杜紘議以為不當,奉詔下御史臺詳審定度。案刑部自侍郎崔台符以下凡四員,而紘獨獻議【一三】,餘官無所可否,但據狀申都省。台符本法吏,陛下擢置近列,不思報效,循默苟簡,無任責之心。」詔台符罰銅十斤,韓晉卿、莫君陳各八斤。(六月壬申,紘罰銅。)

  种諤奏:「西賊於安定堡地分打掠人戶,已差官體量。今欲指揮沿邊諸將,子細偵探敵情:如果是待來說話,乞通和,即依元豐六年正月九日指揮;若賊情別有姦謀,名言待來說話,欵我邊備,乘我不意,奔衝城塞,即依元豐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朝旨。以上二事,乞速賜指揮。」詔:「种諤所奏二事並不相妨,今來因何妄奏朝廷,取候指揮?令种諤詳前後所降指揮施行,並札與本路走馬承受,遣官一員,親詣被賊去處,體量賊馬數目聞奏。」(密記十五日事。)

  壬戌,詔遼使所過州軍通判,令河北都轉運司體量,如有年高精神心力不逮之人,權暫對移,使過界依舊。

  上批:「聞諸路剩員猥多,蓋將、副不能展季教習,又不退為廂軍,其間亦有避免教習,託疾減退,致將下多闕額。可令河東、陝西路安撫司遣官往逐州軍驗,年四十五已下,堪披帶,雖有小疾,不妨挽張弓弩等武藝,於元降指揮大分收管,據見今武藝降等教習【一四】。」

  詔拜諸陵,自今各差官,太常寺輪長、貳,餘以宗室遙郡防禦使輪充。以太常博士何洵直言「熙寧祀儀,三陵共差朝拜官一員分拜,非是」故也。

  詔河北屯田司相度尺寸,立塘濼水則,季比增減以聞。令李諒【一五】齎詔往同議,毋得張皇漏泄。

  癸亥,定西城置主簿一員,從李憲請也。憲又言:「定西城最扼賊衝,元係敵人設置監軍之地。憲當先展築,然後併力蘭州,已遣洛苑使康識移兵興役【一六】。」詔從之。(此據御集附見。三月四日,康識乃具奏,今不復重見於彼。)

  賜誠州公使錢千緡,從知州周士隆請也。

  甲子,詔供備庫使高遵治、西京左藏庫副使張壽各降一官,坐討瀘州南蠻已降,惟未納弓刀而輒殺之也。既又以破乞弟巢穴功,各減磨勘三年。東頭供奉官杜議計罪應降一官,功應減磨勘四年,已死,賜其家絹二十匹。

  三省言:「御史臺六察案官以二年為一任,欲置簿各書其糾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條具取旨陞黜,事重者,隨事取旨。」從之。(正月二十四日庚子合參照。)

  工部郎中范子奇言:「滑州浮橋每年漲水以前權拆【一七】,秋深復繫,歲費財力。欲於決口下別相視繫定,免繫拆及壅遏之患。」詔子奇度可繫橋處,具利害以聞。

  丙寅,武信軍留後、贈安化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高密郡王宗達卒。上欲即幸其第,會雨,有司以泥淖聞,上命亟治道,三日,臨奠哭之。

  丁卯,詔:「軍器監東西作坊賞典太厚,造軍器所日役數百人,而例得二年遷一官,頗僥倖。自今每作實役工百萬,依舊例。」

  提舉河東保甲司言太原府十三州軍、九場集教保甲事藝及格。差王淵、梁從政按閱。

  權發遣陝西轉運副使李察言:「昨察訪李承之乞改華池鎮為寨,以故華池縣為鎮,其稅務巡守兵員、監官皆當隨徙。」從之。

  詔:「陝西轉運司錢監闕銅興鑄,累申金部,尚未支降。今軍事未已,經費所入,豈宜虧耗?戶部失於應辨,其稽滯所由,御史臺根究以聞。」後戶部尚書安燾罰銅八斤,侍郎陳安石、郎官晁端彥十斤,並典級決杖、罰俸、贖銅有差。(朱本云郎官晁端彥、陳安石,誤也。安石五年四月為侍郎矣。)

  京西轉運判官江衍言:「廣武埽年計梢草,西京、河陽充軍糧草,並闕錢應副,乞借五十萬緡【一八】。」詔南、北路提舉司共支坊場錢三十萬緡,限五年還。

  詔右侍禁、閤門祗候魯福遷入西頭供奉官、涇原路第二將下部將,賜裹創絹五十匹。福,涇原路準備差使回,引見,自言面中箭,使醫視之,鏃近眼不可出也。後福病箭瘡死,錄其子堅為三班借職。

  庚午,詔:「聞熙河路守具闕氊、皮,委王欽臣具氊三千領、牛皮萬張,隨州縣發夫般運。」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楊景略獻造供御酒麴用竹圈杖案法。詔用之。

  李憲言:「計置蘭州糧十萬,乞發保甲或公私橐駝般運,又慮妨春耕。臣已修整綱舡,自洮河漕至吹龍寨,俟廂軍摺運赴蘭州。」詔:「如橐駝、舟舡運不足,須當發義勇、保甲,即依前詔。」(二月六日。)

  樞密院言:「京西、河東、陝西團結廂軍赴蘭州,凡一萬五千人。」詔更於京西刷二千人。

  上批:「熙河路見修葺邊備,支用浩大,近雖已支錢二百萬緡,緣本路百物踊貴,支用未足,接續以坊場積剩錢一百萬緡賜之。」

  詔熙州權增公使錢三千緡,通遠軍二千緡。

  辛未,种諤言:「自今捕獲侵犯邊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諸處探子捕獲非作過西界人,並乞刺配荊湖或京西本城。」從之。

  詔陝西路帥臣所在通判、職官,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卨請也。

  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趙濟兼陝西轉運判官,計置環慶路糧草;陝西轉運副使李察計置秦鳳路糧草,兼應副熙河路須索;提舉熙河、秦鳳、涇原路弓箭手營田張大寧權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

  癸酉,三省言:「國子監公試所策問:『諸司之務,寺、監有所不究;寺、監之職,六曹有所不察;六曹之政,都省有所不悉任其責者,殆未足以盡小大相維、上下相制之道焉。豈制而用之者,法未足與守;推而行之者,人未足與明歟?欲度今之宜,循古之舊,而盡由其長,則事之眾多,且將有迂滯之患也。諸生以為如之何則可?』策題乃起居郎蔡京撰。」詔京具所問事理當如何救正,其所取諸生如何者為上等。

  京言:「竊以命官不度久矣。陛下以日躋之聖,追而復之,其本末度數皆取成於心,而斷之以獨智。故建長立屬,聯事合治,官無虛名,人有常守,稽古揆今,粲然備具,萬世之幸也。而臣猥以淺學與討論,實自愧恨,不能有益聖功之萬一。竊以謂聖智作法,猶四時而成歲,自唐至周,未有一日而具者,則講明緝熙,今日之事也。而適被詔命校試諸生,故輒妄意討論,考觀諸生之政學。言不別白,當在吏議,陛下加惠赦臣,使畢其說,臣承命震怖,敢不盡愚。夫朝廷之有百職,百職之有佐屬,猶心之運臂,臂之使指。蓋臂之作止,不期運也,而應之於心;指之伸屈,不期使也,而應之於臂。何則?其血桩各相係屬而通達洞貫故也。今設官分職,有相隸之名,而未有相任之責,有相臨之勢,而未有相糾之法,此臣之所以疑也。惟不相察,不相任,夫人得以相倚,則小吏猶豫而不敢行,大吏依違而不肯斷,事至而莫之決,則必有受其敝者矣。苟任其責,則長貳、佐屬同利共憂,若手足相營也,事之不舉者寡矣。雖然,察之無時,則疲於應命,而事不加修,其說在察之以月要;責之已甚,則煩於究治,而人不勝任,其說在以律下從第減。如此,則士自盡而刑威矣。或曰:『今御史固察事矣。』臣曰不然。夫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治之者。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詳;御史非其長也,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略;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則為法當攷其成。然則長吏察月,御史察季,都省察歲,庶乎其可也。臣之區區,竊意於此,然以為未足以有行也,故策之於諸生。而諸生皆未能有至當之論,其等上者多以經義為主,至於對問之言,或取其文詞而已。」(朱本以為無施行,削去。新本復存之,今從新本。)

  太常寺言:「郊廟用樂二十懬,若遇雨雪,則覆以幕,臨祭恐不能應辦。自今如望祭即設於殿上。」監察御史王桓言:「祭祀牢醴之具皆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蒞,失事神之敬。伏請大祠皆輪光祿卿、少卿,朔祭及中祠輪丞、主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宮闈令或太祝、奉禮攝。其應進胙者,卿、少一人望闕再拜進。」並從之。

  都提舉汴河隄岸司言:「丁字河水磨,近為浚蔡河開斷水口,妨關茶磨。本司相度通津門外汴河去自盟河咫尺,自盟河下流入淮,於公私無害,欲置水磨百盤,放退水入自盟河。」從之。(丁字河,熙寧八年六月十六日初置鰯,水磨初置年月當考六年八月十二日,七年二月六日、六月一日。)

  甲戌,樞密院言:「日畫聖旨,諸房月終類聚成冊進呈。元豐四年正月,詔樞密院所得聖旨,並當日覆奏施行,月終更不進入。逐房因此拖滯,不即鈔錄,已責限攢寫。欲自今諸房所得聖旨,並當日關送院雜司置簿鈔錄,月關時政房。」從之。

  太常博士何洵直言:「熙寧祀儀,春秋仲月祀九宮貴神,祝文稱『嗣天子臣某』。九宮貴神功佐上帝,德庇下民,以禮秩論之,當與社稷為比。伏請依熙寧祀儀為大祠,其祝版【一九】即依會昌故事、開寶通禮書御名,不稱臣。又雨師、先農皆中祠,馬祖、先牧、馬社、馬步小祠,位一少牢。今貴神九位異壇別祀【二○】,尊為大祠,而共用二少牢,於腥熟之俎骨體不備,比之小祠有所弗及。謂宜用九少牢,庶於情文相副。」從之。

  詔:「蘭州主兵官李浩、劉振孫、王安民留不堪披帶病卒於極邊難得糧草處,李浩坐斥候不明,已降官,可從重;振孫、安民各罰銅三十斤。」

  詔:「宜州溪峒都巡檢薛應之與蠻賊鬥,敗走藏,除名勒停。」

  詔:「翰林學士鄧潤甫違法支用本院廚錢【二一】,已自覺舉,御史臺勿劾。」

  注 釋

  【一】馬申「申」原作「甲」,據閣本及本書卷三四○元豐元年十月戊寅條改。下同。

  【二】十一月丙申「一」原作「二」,據本書卷三三○元豐五年十月甲子條注文及本書卷三三一元豐五年十一月丙申條改。

  【三】其衛州亦當遷避「遷」原作「選」,據閣本改。

  【四】自原武而下悉皆退背「原」原作「源」,據閣本改。

  【五】依向著地分「地」原作「城」,據閣本改。

  【六】情願各加二斗「二」原作「三」,據閣本及上下文改。

  【七】經略司「略」原作「制」,據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三改。

  【八】李憲降授宣慶使「宣」原作「宜」,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二改。

  【九】不務悉心營職「務」原作「勝」,據閣本改。

  【一○】聽關大內鑰匙庫「匙」原作「題」,據閣本改。

  【一一】詔提舉河北河東路保甲司「司」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二五補。

  【一二】大理寺近斷邵武軍婦人阿陳等「阿陳」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二乙正。

  【一三】而紘獨獻議「獻」,同上書作「讞」。

  【一四】據見今武藝降等教習「降等」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一五】李諒宋會要食貨四之五作「李绁」。

  【一六】已遣洛苑使康識移兵興役「興」原作「與」,據閣本改。

  【一七】每年漲水以前權拆「拆」原作「折」,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一八】五十萬緡「十」原作「千」。按:五千萬緡數目過大,於情理不合,據下句「詔南、北路提舉司共支坊場錢三十萬緡,限五年還」,此處「千」顯為「十」之誤,故改。

  【一九】其祝版「其」原作「為」,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宋會要禮一九之五改。

  【二○】今貴神九位異壇別祀「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一】翰林學士鄧潤甫違法支用本院厨錢「用」原作「同」,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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