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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 天聖元年(癸亥,1023)

卷一百一 天聖元年(癸亥,1023)

  起仁宗天聖元年八月盡是年十二月

  八月乙未,以鹽鐵判官、侍御史劉平為尚衣庫使、環慶路鈐轄兼知邠州。初,真宗欲用平,丁謂乘間曰:「平出將家,第宜任邊耳。」於是太后思謂言,故有此命。屬羌明珠、磨糜族數反覆,平潛兵殺數千人,以功領賓州刺史。討明珠族不得其時,今皆見于此,當考。

  募京東、河北、陝西、淮南民輸薪芻,塞滑州決河。又發卒伐瀕河榆柳,有司請調丁夫,上慮其擾民,故以役兵代焉。

  丙申,德音降天下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

  東平監所廢牧地,聽民請佃。本紀及志並云始廢東平監,誤也。天禧五年正月,監已廢。

  庚子,出左藏庫絹十萬下陝西緣邊州軍市糴糧草。

  壬寅,詔升朝官準御札舉官,歲毋得過三人。

  乙巳,太常博士曹修古為監察御史,孔延魯、劉隨並為左正言。先是,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戶部員外郎馮元主判諫院,於是以印送隨等。延魯,勖子,初為寧州軍事推官,數與州將爭事。有蛇出天慶觀真武殿中,一郡以為神,州將帥官屬往奠拜之,欲上其事,延魯徑前以笏擊蛇,碎其首,觀者初大驚,已而莫不歎服。後知仙源,主孔氏祠事,孔氏故多縱放者,延魯一繩之以法。上言廟制卑陋,請加崇飾,從之。修古,建安人,上四事,曰行法令、審故事、惜財力、辨忠邪,辭甚切至。

  丙午,命侍御史知雜事姜遵同放天下欠負。

  甲寅,有芝生於天安殿柱,召輔臣觀之,退,奉表稱賀。乙卯,詔羣臣就觀,監察御史鞠詠言:「陛下新即位,河決未塞,霖雨害稼,宜思所以應災變【一】。臣願陛下以援進忠良、退斥邪佞為國寶,以訓勸兵農、豐積倉廩為天瑞。草木之怪,何足尚哉!」

  先是,錢惟演自河陽赴亳州,因朝京師,圖入相。詠奏:「惟演憸險,嘗與丁謂為婚姻,緣此大用。後揣知謂姦狀已萌,懼牽連得禍,因出力攻謂。今若遂以為相,必大失天下望。」太后遣內侍持奏示之,惟演猶顧望不行。詠語左正言劉隨曰:「若相惟演,當取白麻廷毀之。」惟演聞,乃亟去。實錄、國史惟演傳並不記惟演自河陽徙亳州,乃云在河陽踰年,請入朝,加平章事,判許州,未即行,冀復用,侍御史鞠詠奏彈之,始亟去。按惟演乾興元年十一月知河陽,天聖元年六月徙亳州,七月自河陽徙亳州,因朝京師。惟演圖入相,蓋元年七、八月間也。其自亳州來朝即加平章事,則天聖三年十二月,此時鞠詠已罷臺職矣。實錄、正史皆誤,今不取。詠本傳載論奏惟演在觀芝前。按劉隨以八月十四日始除諫官,乙卯,二十四日也,今附論奏惟演於觀芝後,庶不失實事。

  馮拯病,太后有復相王欽若意。欽若時以刑部尚書知江寧府,上嘗為飛白書「王欽若」字,適欽若有奏至,太后因取字緘置湯藥合,遣中人齎以賜,且口宣召之,輔臣皆不與聞。己未,欽若至國門,始命中書徙知潤州、光祿卿王隨代欽若。

  隨在江寧,會歲大饑,轉運使移府發常平倉米,計口日給一升,隨置不聽,曰:「民所以饑者,由兼并閉糴以邀高價耳【二】。乃大出官粟,而私價遂平。他郡計口以糶者,不能自足,輒多流死。

  遣內殿承制、閤門祗候劉永崇等與八作司分詣八廂治水口,凡權豪邸第覆壓占庇,填閼不通,開封府察舉之。

  以權開封府判官、侍御史俞獻卿為陝西轉運使。先是,宰相連進數人,不稱旨。既而獻卿在所擬中,上曰:「此可矣。」即命獻卿往。時邊吏多因事邀功,涇原路鈐轄擅於武延川鑿邊壕、置堡寨,獻卿度必招寇,亟檄罷之。未幾,賊果至,殺掠將士,塞所鑿壕而去。武延川事,更須考年月。

  詔補蔭京朝官監當六年無贓私罪者與親民,嘗坐贓私者聽旨。

  庚申,王欽若始入見。

  九月丙寅,馮拯罷為武勝節度使、檢校太尉、兼侍中、判河南府,欽若守司徒【三】、兼門下侍郎、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

  拯自還京,疾益甚。上遣使諭以亮陰不克問疾,賜白金五十兩【四】,拯叩頭稱謝,五上表願罷相。於是遣使即臥內賜告及旌纛,又遣內司賓撫問。還,奏其家儉陋,被服甚質,太后賜以衾裯、錦綺屏【五】。然拯平居自奉侈靡,顧禁中不知也。為相氣貌嚴重,宦者傳詔至中書,不延坐。工部尚書林特嘗詣第,累日不得通,白以咨事,使詣中書,既至,又遣堂吏謂之曰:「公事,何不自達朝廷?」卒不見,特大媿而去。

  欽若再入中書,謂平時百官敘進,皆有常法,為敘遷圖以獻,冀便省覽。然欽若亦不復能大用事如真宗時矣。同列往往駮議,欽若不堪,曰:「王子明在政府日,不爾也。」魯宗道曰:「王文正先朝重德,固非他人可企。公既執政平允,宗道安敢不服。」

  己巳,詔臣僚準詔所舉朝臣武臣為邊上知州,並令赴闕磨勘取旨,其有私罪會降差遣及資遣者罷之。

  京東、西路先配率塞河梢芟數千萬,期又峻急,民苦之。王欽若召自江寧,見其事,言於上曰:「方勸農,豈可常賦外復有追擾。」甲戌,詔州縣未得督發,別候旨。

  戊寅,詔輔臣於崇政殿西廡觀馮元講論語,並賜御飛白書【六】。

  辛巳,詔所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

  癸未,中書言:「近歲三司積下勾磨帳籍頗多,至有因循之失,而官物遂無所歸。欲令三部副使催督送司,以歲月為次,仍令舉判開拆司提舉,具每月逐部所磨帳籍以聞。」從之。

  減鳳翔府歲造船,以市木擾民也。

  賜滑州修河役卒緡錢。

  丁亥,詔諸路糴場以濫惡高估入官,許人陳告,百石者全給,百石以上予半,餘皆沒官。

  戊子,以度支副使、戶部員外郎王臻為賀契丹生辰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慕容惟素副之;權戶部判官、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程琳為正旦使,右侍禁、閤門祗候丁保衡副之。時契丹主在幽州,朝廷以為疑,琳還,奏彼嘗虐用其民,恐叛不附,特以兵來厭伏耳。琳正傳誤以契丹在幽州為乾興元年,今改之。惟素,德豐子也。保衡,未見。

  庚寅,燕崇德殿。

  吏部流內銓請自今試判每道刑名,全者為通,七分以下為粗,三分以下為不。仍於卷首定詞理、書劄俱優為上,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詞理、書劄並稍優者為中,三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紕繆者為下,全無詞理者雖刑名通、書劄優並入中下。其超資、加階、循資、殿年,並如舊制。其判中下內,以二不一粗及詞理、書劄俱次、紕繆者,並注久闕官處。從之【七】。

  是月,流內銓言:「判司、簿尉有闕七年以上者,令錄有闕三年以上者,幕職有闕一年以上者,蓋入官各有路分,或非情願,致久闕未填。今欲以半年闕員處排年月作簿,該今日以前,特放選人充;其積久闕次,以違礙并衝替選人充。如願就遠地,亦只填新簿員闕。無本資闕願折資者,許支前任或今任合入資敘俸料。合入江、浙、荊湖近地判司、簿尉,不限放選與常選人,並以歷任無贓私罪者填江南萬戶簿尉、司理、司法四十一員闕;合入江、浙、荊湖遠地及西川、漳、泉判司簿尉,例注西川見闕。」詔:「幕職如無本資願折資者,聽支前任俸。合入江、浙、荊湖近地判司、簿尉,一任或兩任及三考無贓私罪或三次公罪杖以下,許選填江南萬戶簿尉、司理司法參軍四十一員。餘有過犯及選敘合入江、浙、荊湖、河北、河東等遠近者【八】,自依舊規入江、浙、荊湖遠地,乞注西川見闕宜不行。」會要九月事,今附月末,當刪取其要。

  閏九月壬辰朔,詔:「如聞滑州修河役兵,暴露作苦,而所飯菽粟或爨未熟,乃不可食。宜遣使臣往視之。」

  甲午,詔:「裁造院所招女工及軍士妻配隸南北作坊者,并放從便。自今當配婦人,以妻薼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

  權判流內銓晏殊等言:「按大中祥符三年東封赦文,放選時三千餘人赴集,銓司擬注不足,始擘畫隔年預使季闕,後遂為例,常隔年奏明季闕。選人有不願注擬之處,因循積留不補,復更預使向前遠季闕次。今來待闕人非多,欲今後且用見闕及昨奏季闕,更不隔季預剗。如或全無本資不願折資者,即許指射季闕,上簿歸鄉。其告身簽符等,銓司至時入遞給付,候大有選人,旋即具奏前季闕發遣。」從之。會要閏九月三日事,今刪取其要。

  乙未,詔開封府六曹官,自今無得差出外,其府界檢覆災傷,並令下審官院差待闕京朝官。

  馮拯病,不能赴河陽,己亥,卒。遣入內都知藍繼宗致奠,贈太師、中書令,諡文懿。按己亥日干應在戊戌之下,緣命準為衡州司馬,事繫一貫,難以中分,故此變例而書,今仍其舊。

  戊戌,寇準卒於雷州。初,太宗嘗得通天犀,命工為二帶,一以賜準。及是,準遣人取自洛,既至數日,沐浴,具朝服束帶,北面再拜,呼左右趣設臥具,就榻而沒。癸卯,始命準為衡州司馬,準弗及知也。其妻宋氏尋乞歸葬西京,許之。道出荊南公安縣,人皆設祭於路,折竹植地,掛紙錢焚之。逾月,竹枯盡出筍,眾因為立廟,號竹林寇公祠。

  丁未,禁彭州九隴縣採金。

  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趙賀言,蘇州太湖塘岸壞,及並海支渠堙廢,浸民田。即詔賀與兩浙轉運使徐奭領其事,伐石增堤,浚積潦,自吴江東赴海。流民歸占者二萬六千戶,歲出苗租三十萬。發運司占隸三司軍將,分部漕船,舊皆由三司吏自遣,受賕不平,或數得詣富饒郡,因以商販,貧者至不能堪其役。賀乃籍諸州物產厚薄,分劇易為三等,視其功過自裁定,由是吏巧不得施。是歲,漕米溢常額一百七十萬。石塘路成,使以下皆賜獎諭敕書,事在二年四月,今附見于此。張綸傳云疏五渠,導太湖入于海,復租米六十萬,與趙賀傳稍不同。本志又云賀同內侍張永和為此役。今止從賀傳。

  戊申,以諫議大夫、知蘄州袁煒為衛尉卿,分司西京,本路轉運使言煒年高、在郡不治故也。煒,蜀人,天聖六年七月附傳。

  壬子,發運使請所部六路計民稅一石量糴米二五升,歲可便得二萬,以供京師。上曰:「常賦外復有量糴之名,是擾民也。」不許。

  癸丑,詔審官院,自今知州軍、通判、知縣人并引對于便殿。

  河南府太微宮成,給田五頃。

  歸義節度使曹賢順遣使來貢方物,謝大中祥符七年旌節之賜也。

  甲寅,以知順州、歸德將軍、檢校太子賓客田彥晏為寧遠將軍、檢校工部尚書,故知保順州田彥曉子承恩檢校國子祭酒、兼監察御史、知保順州。先是,彥晏率承恩焚劫寧邊寨,知夔州史方發兵擊之,窮其巢穴,俘獲甚眾,追彥晏至七女棚,降之。

  彥晏等願還所掠金帛、器械,且輸粟二千石自贖。轉運使刁湛令彥晏等飲血上誓狀,奏請止給知州告身,勿授刺史。詔從之,仍拒其粟,舍其所負金帛,第令歸掠去戶口焉。湛,衎子也。張方平作刁湛墓誌云:將漕夔、峽,屬施州溪洞蠻首領田彥晏等妄干恩典,朝議不從。即率宗黨攻破寨柵,殺吏民,燒官舍,掠公私物,保險為邊患。朝廷命夔、施州將討擊,彌年無功,又特遣武臣禁旅圖深入【九】,蠻益拒命,乃詔公招輯。值彥稠死,蠻悔懼,有善意。而武臣欲自以為功,隔閡不為納,民告疲于輸調。會施州地震山崩,人壓死者眾,朝廷遣中使致祭,問邊事,公密疏請罷兵,使蠻無疑,邊事即定。中人入奏,未幾,武臣內徙,以兵屬公。遣裨校與蠻要約【一○】,蠻兵徙集,不離近徼,公令設次于野,從親吏數人坐次中,醜類千餘挺刃睢盱,左右股慄。公毅然召彥晏前,曰:「吾丐若餘生,是屬奚為者?」彥晏懼,揮却其眾。徐命吏引諸酋歃血立誓,因犒飲散遣之,懽譟動于山谷,曰:「自丁相公後,復見今日矣!」丁崖相謂昔為夔州路轉運使【一一】,有功利,蠻夷懷之,故云爾【一二】。朝命授彥晏歸遠將軍,被公璽書褒諭,自是黔中妥安。按墓誌所云遣武臣禁旅圖深入,并施州地震山崩,人壓死者眾,朝廷遣中使致祭,且問邊事,實錄、正史皆不書。又田彥稠死,亦不知彥稠于彥晏始謀如何,今並附見,當細考。

  乙卯,以下溪州刺史、檢校右僕射彭儒猛為檢校左僕射,其子仕端為檢校國子祭酒,知溶州。儒猛自言仕漢逃歸,誘蠻人作亂,遣仕端等殺之,故有是命。仍降敕書獎諭,賜以鹽二百斤,綵三十匹。

  丁巳,詔技術官干請皇族要官論薦希求恩澤者,並以違制論。

  冬十月辛酉朔,詔減陝西緣邊軍馬,分屯內地,以寬轉輸。

  癸亥,詔滑州募民入粟。

  又詔蔭補京朝官監當有私罪者及八年與親民,嘗坐贓聽裁。

  左班殿直劉舜卿為西京、陝府界巡檢,捕獲盜賊八百餘人,壬申,特授閤門祗候。劉舜卿,未見。

  詔臣僚封事下三司者,未得即行,先具利害以聞。

  濬兩浙運河。

  增國子監進士解額二十人。

  癸酉,門下省言吏部流內銓注擬選人,請如舊制過堂押定。詔自今磨勘選人,前一日以磨勘劄子送中書呈驗,然後引對。要檢尋過堂舊制。

  江、淮、荊、浙發運使趙賀請南京、開封府界瀕河縣輦運公事並隸本司,從之。

  癸未,詔:「諸州典獄者,不先白長吏而榜平民,論如違制律;榜有罪者以失論。捕盜官獲盜而未問者,榜毋過二十;非盜而輒榜之,亦以違制論。挾私非理虐害平民至死者,論如故殺律。」

  王欽若復相,監察御史鞠詠嫉欽若阿倚,數睥睨其短,欽若心忌之。會詠兼左巡,率府率安崇俊入朝失儀,詠言崇俊少在邊有勞,此不足罪。欽若奏詠廢朝廷儀,戊子,責授太常博士、同判信州。實錄云詠以不彈百官失儀,屢罰奉。按詠本傳無此,今但從本傳。

  十一月丁酉,詔:「如聞諸州軍多專行配遞罪人,使妻子流離道路,鮮有生還。自今罪當配者,並錄案坐條,具所配地里,上刑部詳覆。」

  戊戌,詔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兩浙、福建路轉運司:「自今師巫以邪神為名,屏去病人衣食、湯藥,斷絕親識,意涉陷害者,并共謀之人,並比類咒咀律條坐之。非憎嫉者,以違制失論【一三】。其誘良男女傳教妖法為弟子者,以違制論。和同受誘之人,減等科之。情理巨蠹者,即具案取裁。」

  先是,知洪州夏竦言:左道亂俗,妖言惑眾,在昔之法,皆殺無赦。蓋以姦臣逆節,狂賊沒規【一四】,多假鬼神,動搖耳目。漢、晉張角孫恩,偶失防閑,遂至屯聚。國家宜有嚴禁,以肅多方。

  當州東引七閩,南控百粵,編氓右鬼,舊俗尚巫。在漢欒巴,已嘗翦理。爰從近歲,傳習滋多。假託禨祥【一五】,愚弄黎庶,勦絕性命,規取貨財。所居畫魑魅,陳幡幟,鳴擊鼓角,謂之神壇。嬰孺襁褓,誘令寄育,字曰「壇留」、「壇保」之類,及其稍長,傳習妖法,驅為僮隸。民病,則門施符咒,禁絕往還,斥遠至親,屏去便物。家人營藥,則曰神不許服;病者欲飯,即云神未聽鰞。率令疫人死於飢渴。洎至亡者服用,言餘祟所憑,人不當留,規以自入。若幸而獲免,家之所資,假神而言,無求不可。其間有孤子單族、首面幼妻,或絕戶以圖財,或害夫而納婦。浸淫既久,習熟為常,民被非辜,了不為訝。奉之愈謹,信之益深,從其言甚於典章,畏其威重於官吏。奇神異象,圖繪歲增;怪籙祆符,傳寫日異。小則雞豚致祀,斂以還家;大則歌舞聚人,餕其餘胙。婚葬出處,動必求師。劫盜鬥爭,行須作水。蠹耗衣食,眩惑里閭,設欲扇搖,不難連結。在於典憲,固亦靡容。其如法未勝姦,藥弗瘳疾,宜頒嚴禁,以革祆風。

  當州師巫一千九百餘戶,已勒改業歸農及攻習鍼灸方脈。首納到神像、符籙、神杖、魂巾、魄帽、鍾角、刀笏、沙羅一萬一千餘事,已令焚毀訖。伏乞朝廷嚴賜條約,所冀防萌杜漸,以右羣生。

  故降是詔。

  劉舜卿言:「西京、陝府界山路險惡,盜賊所聚。請自陽湖渡至三門分置六寨,扼其要害。」從之。并入十月初授閣職時。

  都官員外郎、知漣水軍鄧餘慶受枉法贓;閤門祗候、三陽寨主荊信監倉,自糴粟入中;殿直、監興平縣酒稅何承勛,監進賢鎮鹽酒稅易著明,並自盜官物:各貸死,杖脊,配廣南牢城。壬寅,詔以餘慶等罪狀申警羣吏。

  癸卯,詔吏部流內銓,自今轉運使舉選人為京官者,更增舉主一人。先是,兩浙轉運使任皋舉崇德縣令向昱為京官,上令中書俟再有薦者乃擢之,因著為令。會要云:向昱以舉主少,罷之,仍令今後似此者更俟兩人奏舉即施行。當考。

  凡賦入,州縣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戊申,罷之。

  大食國每入貢,路由沙州西界以抵秦亭。乾興初,趙德明請道其國中,不許。於是入內副都知周文質言,慮為西人所掠,乞令取海路由廣州至京師,詔可。

  初,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民十六戶主之。其後,富者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大中祥符末,薛田為轉運使,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久不報。寇瑊守蜀,遂乞廢交子不復用。會瑊去而田代之,詔田與轉運使張若谷度其利害。田、若谷議廢交子不復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又詔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谷共議,田等議如前。戊午,詔從其請,始置益州交子務。實錄、食貨志皆云寇瑊請官置交子務。按薛田附傳,則置交子務乃田為轉運使時所請建,瑊守蜀,始用田議。然成都記載此事特詳,瑊議蓋欲官私俱不用交子,而田議始終皆欲集私造,官為主之。今置務,實從田議,瑊無與也。實錄、附傳、正傳、食貨志俱誤矣。

  己未,降侍御史高弁為太常博士,職方員外郎吴濟為都官員外郎,太常丞、直集賢院胥偃為著作佐郎,監察御史王軫為太常博士:監兗州、漣水光化軍、郢州酒稅。左正言劉隨罸銅五斤。

  初,弁等為開封府發解官,舉人訟其考試不公,上以得解進士三十八人策論,令秘閣封彌卷首,送翰林學士晏殊覆考。殊言舉人作訟,以覬覆考,頗虧士風。因聽止取訟者試卷看詳。弁與濟、偃乃坐擅拆舉人卷首,擇有名者居上;軫為封彌官,而不以聞;隨坐舉人以策辭相授,隨為巡捕官而不能察,故有是命。偃,長沙人也。(吴濟,未詳。劉隨正傳乃云隨坐此,責監濟州稅,與實錄不同,正傳蓋因宋祁墓誌。按隨後數論事,未嘗出也。今從實錄。)

  大理寺丞、知彭山縣盧察乞官襄州,以掃灑墳墓。上問察家,王欽若對:「察父多遜,故宰相,謫死朱崖。」上惻然,許之。後贈多遜尚書,亦由察請。

  內殿承制、閤門祗候鄧雅言:「奉詔知宜州,有子試校書郎齊參,乞對換班行於岳州側近監當,照管家屬。」上以雅曾經谿洞差使,今復遠任,特從其請,不得為例。會要十一月事。

  十二月辛酉,詔麟府路軍馬司,凡唐龍鎮所報公事,具為處置之。

  癸亥,大理寺丞路坦特追官勒停。坦前為餘杭縣令,在官不治,又嘗作詩贈押司、錄事。提點刑獄司上所刻詩石本。坦既坐謫,而轉運使嘗薦坦改官,並劾之。

  鄜州鈐轄、階州刺史劉寶為右監門衛將軍、隨州刺史。寶私役兵以橐駝為商旅載物,法當追官勒停,上特寬之。

  江州民陳蘊,聚居二百年,食口二千,而蘊年八十,且有行義。州以聞,上曰:「良民一鄉之表,旌之,則為善者勸矣。」甲子,授蘊本州助教。

  辛未,詔吏部流內銓選幕職官知大縣,闕京朝官故也。

  丙子,詔駙馬都尉,自今毋得於清要權勢官私第往還,仍令御史臺察視之。

  辛巳,涇原路副都部署王謙言咩迷卡杏家族都指揮使杏友信、都監吹濟鄂羅克等三百九十八人納質子內附。詔補杏友信為軍主,吹濟鄂羅克為副軍主。

  甲申,契丹遣彰武節度使蕭昭古、靈州觀察使劉彞範來賀明年正旦。

  乙酉,樞密院言在京歸遠六指揮,大中祥符六年以軍士亡耗,併為三指揮,今欲復增一指揮,從之。

  是月,詔:「御史臺主簿多是資序合入大理寺丞、著作佐郎,除授之時,並理光祿寺丞。及至三年無遺闕,卻於本資止依敕轉入朝官,有此升降不等。自今更不理光祿寺丞資敘,只守本官,仍支與前任請受。候三年滿無遺闕,依元入官資敘與京朝官。如有遺闕,公罪兩度以下,奏取指揮;公罪三度以上及私罪不以度數,並送銓,依舊幕職、州縣官資敘注官。」

  是歲,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一十四萬四千九百八十三,口一千九百五十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客戶三百七十五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口五百九十四萬四千一十五。

  注 釋

  【一】宜思所以應災變「災變」原作「變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九、宋史全文卷七上、宋史卷二九七鞠詠傳乙正。

  【二】由兼并閉糴以邀高價耳「兼并」原作「并兼」,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一王隨傳乙正。

  【三】欽若守司徒各本及十朝綱要卷五、宋史全文卷七上均同。按本書卷一○二,王欽若加司徒在天聖二年三月癸卯。宋史卷八真宗紀,欽若於天禧四年十二月加司空;東都事略卷四九、宋史卷二八三本傳俱稱:天聖元年,復拜司空。編年錄卷四亦作「守司空」。疑本編此句「司徒」應作「司空」。

  【四】賜白金五十兩「五十」,編年錄卷四、宋史卷二八五馮拯傳均作「五千」。

  【五】太后賜以衾裯錦綺屏「裯」原作「綢」,據宋撮要本、閣本及東都事略卷四九、宋史卷二八五馮拯傳改。「錦綺屏」,上引閣本及東都事略本傳均作「錦倚屏」。

  【六】並賜御飛白書「並」,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均作「仍」。

  【七】吏部流內銓請自今試判每道刑名……從之按本編亦見宋會要選舉二四之一○--一一,惟文字有刪節,致與會要文義互有差異。本編「仍於卷首定詞理、書劄俱優為上」句,會要則作:「仍於逐卷頭定詞理書札優、稍優、次、低次、紕繆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詞理書札俱優者為上等」。本編「三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紕繆者為下」句,會要則作:「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紕繆者為中下等,三不而詞理書劄俱紕繆者為下等」。尋繹等次、文義,會要為是。參本書卷九八乾興元年四月壬戌編。

  【八】餘有過犯及選敍合入江浙荊湖河北河東等遠近者 尋上下文義,「遠近」應是「遠地」之訛。

  【九】又特遣武臣禁旅圖深入張方平樂全集(以下簡稱樂全集)卷三九刁湛墓誌銘「禁旅」上有「出」字。

  【一○】遣裨校與蠻要約同上書「遣」上有「公」字。

  【一一】丁崖相謂昔為夔州路轉運使「使」原作「司」,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二八三丁謂傳改。

  【一二】故云爾「云」字原脫,據上引樂全集補。

  【一三】以違制失論「失」原作「式」,據宋本、閣本改。

  【一四】狂賊沒規「沒」,閣本作「末」,宋文鑑卷四三夏竦洪州請斷祆巫作「亂」。

  【一五】假託禨祥「禨」原作「機」,據閣本及上引宋文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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