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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番种类及风土、人情、互市等事

论生番种类及风土、人情、互市等事

据云:有一大队下甲人,起初是广东人,最勤;最可怜者,被本地逐出,迁居于此,多住于能知礼貌之土人地方,与闽人之泛海者杂住,自北至南,随在多有,未久即熟于土语。今多为土人所藉以收买鸟枪、火药、炮子及中西各种衣服、铜锡物饰、食盐等件,复代贩土人之鹿角、干肉、熊豹等皮、姜、黄梨果、麻布、樟脑等件,两相兑换。物件既多,获利亦广。得此一番贸易,两边并受其利。

近日更通婚娶,故所得土人之山地益多;藉此基业,因以致富。财源既裕,用以贩运,故樟脑一项,必须让此等人为之。

某于旧年四、五月间,于此等人家曾到数处。有一家住在乌兰东边山脚。计其田地甚广,所种番薯、烟叶、糖蔗等件,极多极盛;樟炉亦最多,都已起制。

其余下甲人,虽亦剃发打辫,与中国装束相似,皆不知中国规矩。缘此辈皆视广东诸族为主人,第听其主调度也。彼人皆纳税于土官。缘起初所得之地,皆由土官给凭也。彼人皆屯货于下甲城内,然后转运到最近埠头,售卖好价。

看各处土人情景,虽属土官管内,并未有主仆之分,仍凭己意行为;故土官法律之施于彼地者,自始至终,皆先细心讲解,以通其情。其实政令所及,尚属有限,大抵亦听其所自为耳。且彼地生性桀骜,断难受约也。

又有一种土人,各辖各族,并不受土官节制者。其居住射猎之地,各据一方,不通往来。亦颇知选择猎地,随时迁移,以此为生,与中国人之在平壤者耕渔资生,亦颇相类。时将田地出租,或卖与中国人,皆自立主意,随时可行。卖时,将伊之凭据原单统付买主。至所有家产各凭据,并不与海关及外人关涉,且不为外人所诒也。若使将山树尽砍,变为田地,或开凿大石,及挖掘地内,取其所产,皆可任意为之。中国人于此等皆有例禁,彼地皆无主,任人为之。彼人亦知开矿,亦许他人于界内开矿;亦知起屋,屋制全不遵中国例禁,无拘无束,自视甚乐也。盖彼之所行,自合彼地律法,及交界之土人律法,惟不合中国律法耳。缘不归中国管辖也。惟田地交易一节,中国人可以与议,因买时须在所辖之官府加印也。即货物售买者,皆有买单为凭,亦当加印。加印一节,不过列官府衔头,载明准买耳。

百年前,曾有一作书人,曾论迫朴一族云:此种人,自中国观之,概指为愚顽之类。其实有一种真智慧,且胜于西国之格致士也。即现今中国人,亦谓此土人除与通事时有争执外,余〔无〕欺骗、偷窃、口角、词讼之事,人皆互相亲爱,极其公道。若有人以物持赠,皆不自用,即转赠素所帮助之人。

前归荷兰管辖时,似其地已有奉教者,故现在彼地人多通于荷兰之语言文字。以荷兰书籍问之,尚能检出旧书之零页,且不肯崇奉各神,最恶闻鬼神之事,故自己亦不立教,亦不诵经。

荷兰人说此事甚详。一千六百七十五年间,荷兰史官曾记彼地风俗云:土人性情最好,亦最友爱,待荷兰人亦好,并无偷窃及害人情事,结交亦甚信实。当荷兰在彼时,彼人亦知以西字自写所言等语。某看此语是实。据荷兰书籍及前手文凭中曾说:迫朴一族,在「白沙」地方(原住:在打狗口之东二十八洋里)有旧文凭一纸,系彼地土人所写者。此纸于旧年二月间府城某先生曾寄来与某阅过。

或云:有一种土人,甚为下等。此语系近于「索淤」土人所说。其人住居,近在「索淤」海关之东北岸「板崎」地方(原注:板崎系打狗口南边一小城)。据云自己是「宅确落」子孙,于一千六、七百年间与荷兰、吕宋人同来此岛,逐去土人,占住田地,乃掳此土人为奴。其人面貌甚黑,性凶而毒,却与「麦里那」相似。即荷兰人所论内土各族许多好处,迨论到此族土人,亦无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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