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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回 苏县令巧决疑讼

第七十三回 苏县令巧决疑讼

  漳州龙溪苏令,名会昌,新田人,吏才明敏,县无疑狱,发奸擿伏,素有循声。龙溪负山滨海,水陆交冲,又首隶漳州,事甚繁琐。苏令应上接下,事事皆理,真是虚堂悬镜,案牍澄清。

  一日判一案,乃贡珠门恶奴控主。有庞生者,世家子,广置姬妾,蓄俊仆,不数年,以瘵病卒。其妻尹氏孀居,有仆名桑紫者,性最黠,与主妇通。时庞生一子,年未及冠,亦甚聪慧。桑紫与尹氏情好甚密,而碍其子,遂唆尹氏,以忤逆控之。

  苏令质讯,系桑紫抱呈,一同鞫问。尹氏一口咬定“逆子不孝,叔舅概置不理,无所约束,故控。”苏令立唤叔、舅问之,皆言不知,苏令兼得其实,唤桑紫问曰:“有子不孝,叔舅两党,概言不知,而子何独妄控?”桑紫叩首曰:“小人蒙先主人豢养之恩,日望小主成立,克保家室,奈日事淫博,狎昵邪僻,主母束之,反加抵触。及赴愬两党,置若罔闻,主母日夜涕泣,无所为计,不得已,故出名抱诉。”苏令微笑曰:“是大难事,任劳任怨,可谓忠心为主。”桑紫叩首又曰:“小人素以义气自许,凡主人之事,虽赴汤蹈火,在所不辞。”苏令益嘉赏之曰:“义仆。”桑紫深谢,叩头不已。苏令随唤其子问之,则年仅十五六,恂恂书生,讯逆母之故,无言可答,但流涕而已。

  苏令佯怒曰:“忤逆不孝,律有明条,汝死期至矣!”立飞签下。其子恸哭不已,叔舅皆极力哀免请恕,而桑紫与尹氏,微喜色。苏令乃回顾桑紫笑曰:“尔小主稚年,不任挞楚,尔乃义仆,虽赴汤蹈火,皆无难事,曷代之?”即喝隶胥,曳翻桑紫欲杖,且曰:“此杖不孝者,不可轻也,重责四十。”苏令又唤其叔曰:“伊父与汝,乃手足也,而不代为约束其侄,汝应受杖。”其叔五体投地,乞免。苏令沉吟一会,曰:“有任怨任劳者在,汝毋虑也。”又曳桑紫,重责四十。继又杖其舅曰:“伊母与汝骨肉,而不代为纲纪家政,成就外甥,竟袖手旁观,是何道理?亦应受杖。”其舅苍颜白发,叩首不已。苏令微笑曰:“此事自有义仆任劳任怨,皆所不辞也。”命将桑紫曳翻再杖。桑紫已血肉交飞,大哭求免。苏令大笑曰:“义仆之称,甚难得也。”竟杖之。复命舁重枷至,判曰:“枷号义仆一名桑紫,俟逆子改过日释放。”桑紫杖伤已重,旬日竟死。当下苏令面谕尹氏曰:“母子之恩,天性也。今后慎勿妄听人言,滋生事端。”尹氏已汗流浃背,惶恐谢罪,领其子而去。

  又有钱贡士负债一案。告者凡十人,以贡士曾作一会,共收银四百两,贡士负心,竟不垫还,现有文簿可执。贡士则以平地生波,文簿皆伪等语赴诉。苏令心生一计,先唤钱贡士,问以得会不偿,是何心意,钱贡士极力分辨,苏令不理。即于十人内,首唤一人,入内署,歛容问曰:“大凡作会者,必治小酌。钱某集会初,亦曾备酒邀汝等否?”其人曰:“然。”

  又问以何日,其人曰:“系某月某日。”又问以作何酒筵,备何蔬菜,宾客几许,桌席几许,凡琐碎之事,无不备问,问毕,令在一旁。又唤一人,入而问之,仍以酒肴杯碗七箸诸碎事,问之,其人亦随口含糊应答。苏令问罢,随笔记之,令在一旁。

  又唤一人,俱如此问,凡问十人,各相矛盾。苏令抚掌大笑曰:“钱某以一会故,一日之间,汝十人乃领受十样酒肴也耶?”

  十人俯伏在地,不敢仰视,用刑一吓,无不吐实。苏令责之曰:“捏诬诈磕,律有常刑,十人俱各如法。”钱贡士拜谢而出,闻者无不称羡。

  一日,升堂放衙甫毕,一秀才公服昂然而入,直禀曰:“一等生员告状。”苏令徐答曰:“二甲进士不准。”秀才大惭而退。两旁胥役,掩口而笑。

  一日,有平和县士子十余人,由武都下第归,道经龙溪,宿邸中,遇小偷,失钱三缗,与逆旅主人,口角忿争,遂控之,谓主人窃去伊等资斧,共十二缗,衣服货物,不在此数,哄集公堂。苏令唤逆旅主人至,随与质讯,苏令见士子一行十二人,外脚夫二人,俱在堂下,心中业有分寸,即唤逆旅主人,大加呵斥。主人力言:“银钱有无,概未交柜,货物失否,殊难凭信,小人断不任咎。”众士子一齐纷纷攘攘,呶渎不已。苏令正色约住,随唤一二年长者,问以何年游泮,何年食气,今科武都典试者何人,策问者何事,一一问遍,众士子亦未敢喧哗。

  其一二年长者,随禀以邸中遇盗,主人知情一事。苏令曰:“此无预主人事,所失多寡,自当苏某赔还。”众士子皆喜,苏令随唤吏胥,将二脚夫所担行李,用秤量之。众士子不解何意,少顷量毕,吏胥禀曰:“一重百斤,一重八十一斤整。”苏令听毕,微笑曰:“此失钱三缗耳。”回顾小吏,即取钱三缗与之,内有数人,犹欲争执失数不符。苏令笑曰:“此无难知也,若失至十余缗,恐汝二脚夫,将力不能胜其任矣。”众士子不敢复争,惊以为神,拜服而去。

  又一案,为本邑县尉二女,同在任所,居署中,忽不见,生死未知,无可审讯,又碍于僚属官箴,颇涉疑难。正逢朔旦,因进香至武庙,祷之。是夕,苏令遂梦武圣坐殿上,大书一词付之。苏令审视,乃曰:杂花间红日西坠,闷无心懒傍妆台。

  倚阑干东君去矣,闭纱厨不见多才。

  苏令方欲跪下问明,忽然惊觉,不解所谓,一连数日,迟疑未决。偶坐内廨闷闷,忽见二童子戏阶下,大怒,掷杖投之,二童子遁走,杖击不中,触门限,折为两段。苏令恍然大悟曰:“是矣,乃四门字也,间字去日,一门也;闷无心,二门也;阑字去东,三门也;闭字无才,四门也。意者二女其匿在四门中乎?”既而曰:“非也,吾闻县尉素有龙阳之嬖,四门子最所钟爱,二女存亡,其在此四门子乎?”遂令人唤至内衙,一款而服。盖县尉二女有殊色,因窥见四门子皆美少年,偷香窃玉,两俱倾心。四门子垂涎已久,因县尉他出,门子以争风,忿毙其一。四门子惧,并二女毙之,投尸内署井中。苏令得实,令人捞起,四门子俱伏其罪。此时县尉已赧颜无地,挂冠而去。

  一日,有县民吴小乙,持状控人负债不还,被控者名汪七。

  具呈自诉,贫窘难偿。两下质问,吴小乙力言:“朝不谋夕,专望此债少延残喘。”汪七自陈:“不敢负心,所欠是实,但贫至无锥,妻死未葬,现沿门托钵,何以偿还?”苏令看二人情景逼真,沉吟一会,乃曰:“此债吾代汝偿还,邑内某典肆,吾存钱若干,汪七自往领取。”遂手书数字,摺而封之,不准妄开。汪七接字在手,五体投地,飞奔典肆中,与肆翁言之。

  肆翁惊讶,以为虚谎,汪七力言非诬。肆翁曰:“此官明如镜,清如水,容有钱存典库中也?”汪七猛省手中,尚有执据,遂出手书与之。肆翁观毕,大笑曰:“手书上只有四字,汝曾观之否?”汪七答言:“未观。”肆翁笑以示之曰:“乃‘还不快走’四字也。”汪七闻言,抽身便走,其行如飞。少顷,吴小乙又至肆中,言官命来领钱债者,亦出手书,肆翁明知此案未了,不知此书又作何写,含笑接着观之。肆翁观毕,更笑不可止,仍还小乙曰:“此限字也,汝去耳。”吴小乙犹以为肆翁戏言,忙定睛一看,纸上惟朱书四字曰:“再限十年。”吴小乙不敢多言,怏怏而去,一时传播以为剧谈。

  一日,有一民妇涕泣人诉:“自称王氏,夫名卜三郎。昨远方贸易而归,不知何人截杀,夺去财物,弃尸某池中。因念三党俱无,茕独无依,求为作主。”言讫,呜呜而泣。苏令即命人捞起尸首。验毕,周身无伤,惟满口泥垢,腹胀如鼓,系淹毙者。问过邻里,俱无验白,遂赏钱数贯,令王氏自行收殓掩埋。王氏叩谢不已,哀亦顿止。苏令使人尾之出,看如何葬埋。少顷回报,王氏出衙,正行间,忽短巷中出一道士,与语多时,始去买棺。苏令立即飞签,拘道士至,问如何谋死卜三郎。道士初不肯承,吓以重刑,始言因奸谋杀其夫,与共远遁等语。乃并王氏一同拘至,论死抵罪,邻里毫无系累。苏令决狱,诸如此类甚多,不可殚述,后宗梦弼以循良奏闻,宋主即加升以为抚州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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