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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三)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西周春秋时期,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世袭贵族土地所有制——包括王有和诸侯有。这是氏族土地公有制破坏后,土地所有制的第一次大变化。春秋战国之际,土地所有制形式又出现一次新变化,贵族土地所有制扩大到新兴军功贵族所有,货币持有【139】人所有和农民所有。土地所有人有旧贵族、新贵族、商人和农民。

  春秋战国之际开始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有前后两个段落。头一段落是:井田制破坏,农民对自耕分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氏族贵族阶级分化,一部分贵族也下降为自耕农。这一段的时间是春秋时期到战国初。后一段落是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与此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取得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构成新兴大土地所有人。这一段的时间是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井田制已受到破坏。《国语·齐语》载管仲对齐桓公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井田畴均,则民不憾。”依韦昭的注释,相地而衰征是“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这已不是井田的税法。移,韦昭解作“徙也”,即逃亡的意思。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正说明人民已有逃亡。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正说明井田已经不均,民已经憾。提出“相地而衰征”、“井田畴均”反映古老的井田制在齐国已经破坏了。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这是土地制度变化过程中的大事。

  对于《春秋》经文中所记“初税亩”的意义,三家都有解释。《左传》的解释是:“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的解释是“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谷梁传》的解释是:“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三家的共同处是:都攻击税亩,说税亩“非正”。此外《公羊》认为初税亩是“履亩而税”。《谷梁》又多了一层意思,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140】杨士勋引徐邈解释这句话为“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后世解释初税亩,大都根据《公羊》“履亩而税”的解释,认为“初税亩”是按亩征税的开始。

  从字面看来,解释“初税亩”为“履亩而税”,是讲得过的。近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中有:“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顷入刍三石、藁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197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第27—28贞)。从“顷入”刍、藁,可以理解它是由履亩而税沿袭下来的。但以履亩而税解释初税亩,这是表面的解释,它还未能显示初税亩的历史意义。初税亩的历史意义是:它是中国税制史上田租和田税分离的开始。初税亩是国君在贵族所有的田地上征税,即《谷梁传》所谓“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从此贵族所有的田地也要依顷亩向国君交税。贵族食租,国君食税。

  李剑农教授对初税亩的解释,我认为是可供参考的。他说:“既言税亩,则不问耕作此田者为何人,凡保有此田之收益权者皆税之;换言之,即直接负担此亩税者,为有地主资格之大小臣仆。前此之贡纳,生于臣仆之身分关系,今之亩税,则生于保有土地收益之关系,即为后世地主对于国家纳田赋之始。”(见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1957年三联书店版第97页)。李著所说“大小臣仆”,指的是周王和各国诸侯下面的大小贵族。撰写此书时,李氏认为西周春秋为封建社会,故用“臣仆”、“身分关系”等词。这且不论。李氏认为亩税乃“保有此田之收益权者”即大小贵族对周王、诸侯所纳的田税,是“后世地主对国家纳田赋之始”,是有见地的。这正是《谷梁传》和徐邈所说初税亩是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杨士勋也同意徐邈的意见,说“徐言是也”。

  《史记·赵奢列传》的一段话,加强了我们这样解释初税亩的信心。“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141】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奢。奢因说曰:君于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是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也?”据《史记》这段话,贵族土地对国家是有税的。战国时期这已是制度,是法的规定。遵从,就是奉公如法;不遵从,则法削。

  贵族土地要纳田税,田租与田税分离。这是先秦税制的一大改革,这改革可能就是以鲁国的初税亩开始的。初税商的解释似应如此,而不仅仅是履亩而税。那样解释,只是从表面上看的,还远没有揭露出“初税亩”的实质,应是从此国君不仅在公田上收税,还可以在贵族的土地上征税。

  租和税虽然分开,秦汉时期“租”、“税”两个字还是混用的。最鲜明的例子,是董仲舒的一段话,他说秦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这里田租是公家收的税;他接下去说,“或耕豪门之田,见税什五”。这里田税,又是指地主收的田租。

  “初税亩”,履亩而税也。履亩而税的结果,使贵族土地的私有权更加确立,更为鲜明。国君成为土地的领有人。同时,履亩而税既然使国君成为土地的领有人,它也就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份地上,其结果是氏族公有遗制对农民的束缚进一步松解,农民对于自耕的小土地的所有权也就逐渐成立。

  贵族阶级的分化,也扩大了小土地所有者的队伍。在贵族争权夺利的斗争中,一部分贵族在斗争中失败,下降为自耕农民。《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昭公十二年,“(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中行范氏不恤庶难而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冀缺、伍员、中行、范氏几家贵族【142】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到田里去耕地了。这些贵族中的一部分,会是今天失败了明天又爬起来,但大部分是爬不起来了。晋叔向曾对晏婴说:“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左传》昭公三年)。可见一部分是爬不起来的。除去政治斗争失败者外,贵族的余子也是小土地所有者队伍的一个补充来源。贵族爵邑是长子世袭继承,但余子也必会取得一部分财产,如邑或土地。一代一代的下去,成为士或国人一阶层。春秋时期的士,大部分是小土地所有者。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历史重大变化的时期,变化的主要特点是贵和贱的对立逐渐向富和贫的对立关系上移转;族和族的界限,通过融合同化而逐渐消失。这一切变化当然都和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

  经过春秋一时期慢慢发展变化,战国初期土地所有制的新面貌就比较明朗了。

  战国初年,魏是第一个强国,经济上也是第一个先进国家。魏文侯任用李悝尽地力之教,一方面发展农业生产,一方面改革土地制度。农民进一步摆脱了井田制的束缚。以家为单位,“一家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成为社会经济中的显著特征。

  春秋末年,士已可以依靠军功而不是依靠身分取得土地。《左传》哀公二年,晋国赵筒子伐鄦,在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但鲜明地标志着贵族土地所有制向军功贵族、商人、货币持有人土地所有制扩大的,是商鞅变法。

  向来都把废井田推在商鞅变法身上。如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上》)。班固也说:“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仟佰,急【143】耕战之赏。”(同上)

  井田的破坏,不是一时的,所由来渐矣。和商鞅同时的孟子,提倡井田最力,但他已看不见井田影子。儒家把破坏井田的罪名加到商鞅身上是不公正的。儒家作此谴责,是从善恶立场出发,而不是从历史求实立场出发。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商鞅也确实作了一些改革。《史记·商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鞅在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是:有军功才能占有土地,依军功的大小占有土地和臣妾。即使是国君的宗室,没有军功就不能作贵族,这就打击了氏族世袭贵族。军功贵族土地所有制代替了氏族世袭贵族土地所有制。

  土地买卖的出现,打破了世袭贵族土地所有制时期“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老例。农民解脱了氏族土地所有制的残存影响,成为独立的小土地所有者。他的土地所有权巩固了,也就为军功贵族、商人和货币持有者通过买卖取得土地扫清道路。有军功才能取得爵位,而土地、奴隶(臣妾)又必须依爵秩等级来占有,这就打击了依血缘身分取得地位的氏族贵族,为军功贵族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开路。

  春秋时期的各强国中,秦比东方各国,如三晋、齐、鲁都要落后。商鞅,卫人,先仕于魏。他在秦的变法,只不过是把东方各国中早已出现的问题,用政治力量在秦国进行改革。因为他是以变法的形式出现的,是集中的,比较彻底的,所以面貌是最鲜明的。它成为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扩大,由贵族依世袭身分而占有土地的所有制转变为通过买卖占有土地的军功贵族、商人、货币持有人的土地所有制的标志。因此,说商鞅变法是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也是合乎历史意义的。

  战国时期,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是盛行的,成为社会经济中的【144】显著现象。但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赋役负担繁重,军功贵族、商人的兼并下,它的地位是不稳定的。农民贫困、失掉土地的现象,也就跟着出现了。《管子·问》中有这样一些问:“问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理园圃而食者几何家?人之开因而耕者几何家?士之身耕者几何家?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几何人?吏恶何事?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何事?”《问》所反映的问题,大约是春秋后期或战国前期齐国的情况。这是一幅一部分农民小土地所有者贫困破产的图景。他们之中,有的没有土地,有的举债度日,有的被别人收养,有的有田而不得耕。

  战国初年,李悝尽地力之教时,三晋地区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的小自耕农是比较普遍的。但商鞅变法时,三晋农民已是“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了(《商君书·徕民篇》)。

  孟子是邹人,他到过齐、魏等地。《孟子》书中所反映的社会情况,主要的也不出这个地区。孟子所最理想的社会,就是百亩之田数口之家的小农社会。“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是孟子时时挂在口上的话。这说明孟子时候,东方魏、齐一带的小农经济已经出了问题。农民小土地所有的威胁来自两方面,来自暴君污吏,来自商人。商人是主要的。因为有了交换经济的发展,才出现暴君污吏。暴君污吏是新社会的产物。孟子对这两种人都反对。他特别讨厌商人,称之为贱丈夫,主张从而征之。

  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活跃主要在商业、高利贷、手工业等方面。他们所追求的是积累货币财富。商人把资金投到土地上直接购买土地的例子,还不多见。原因大概是:这时期商品货币关系正在兴起,商业、手工业、高利贷业等方面正有广阔的天地供他【145】们去活动,还没有必要作土地投资。在土地投资方面活跃的是持有货币的贵族和官吏。最常引证的例子是赵国赵括的买田宅。《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载:“(赵)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

  春秋战国时期,是军功贵族、商人、货币持有人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的土地所有制代替氏族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时期,这时期农民丧失土地贫困流亡的现象虽已出现,但一般说来战国到西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比较繁荣的时期,小农和小农经济正在兴起,农民丧失土地而流亡的现象虽然已经出现,它并不说明小农经济要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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