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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食货六

  △常课 额外课 和籴 和买 斡脱官钱

  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

  太宗二年,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所办课程,每月赴课税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贪婪者,罪亦如之。定诸路课税杂税,三十分取一。

  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等言,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者,并赴务纳税,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颁李报课程比附增亏事例。是年,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由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减上都课税,一百两之内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桑哥言,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定,江南二十五万定。二十九年,定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

  元贞元年,复增上都税课。天历二年商税总入之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十万三千六定十一两。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两。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两。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两,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两。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两。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两。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两。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定八两。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两。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两。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定四两。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两。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钱。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两。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两。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两。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冀宁路,一万七百十四定三十四两。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两。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两。

  辽阳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两。

  河东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两。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两。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两。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定三十两。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十二定七两。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两。

  额外课,凡三十有二。其岁入之数,惟天历二年可考。

  一曰历日,总三百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两五钱。大历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钞一两。小历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钞一钱。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钞一两。

  二曰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所立文契,赴务设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皇庆元年,契本旧制收中统钞三钱,改收至元钞三钱。至天历二年,收一两五钱。

  三曰河泊,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两四钱。

  四曰山场,总计钞七百十九定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罢山场、河泊课程,听民采取。

  五曰窑冶,总计钞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两九钱。瓷窑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国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两四钱。延祐二年,户部议:军户诸色人等凡典卖田宅,皆从尊长画字取问,有服房亲次及邻人典主不愿者,限十日批退,违限决十七;愿者限十五日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违限决二十七。其亲邻典主取东画字财物,决二十七,业主虚抬高价,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听亲邻典之百日收赎,业主不交业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质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议:典卖田宅不赴官告给公据,私行交易者,痛行断罪,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七曰门摊,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言:“民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一年滚纳门抹地亩一两二钱,验地亩多寡科征,亦有应纳二十余定之家,周岁计钞二万余定,比之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可送纳,以致逃亡,啸聚为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见存民户分纳。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较钱粮官、户部张侍郎议:“门摊课程仍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十里之内依旧例税米外,十里之外验有地亩均科,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其无地下户并行除免。”

  八曰池塘,总计钞一千九定二十六两。

  九曰蒲苇,总计钞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两四钱。

  十曰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两七钱。

  十一曰获苇,总计钞七百二十四定六两九钱。

  十二曰媒炭,总计钞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总计钞百八十六定三十七两五钱。

  十四曰山查,总计钞七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五曰曲,江浙省钞五十五定三十七两四钱。

  十六曰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定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备工本办课,认一百定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打算鱼数,十分为率,鱼户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课,总计一百十二定二十六两。

  十八曰酵课,总计钞二十九定三十七两八钱。

  十九曰山泽,总计钞二十四定二十一两一钱。

  二十曰荡课,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钱。

  二十一曰柳课,河间路四百二定四两八钱。

  二十二曰牙例,河间路二百八定三十三两八钱。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两。

  二十四曰抽分,黄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两五钱。

  二十五曰蒲课,晋宁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鱼苗,龙兴路六十五定八两五钱。

  二十七曰柴课,安丰路三十五定十一两七钱。至元二十四年,罢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鱼、牙诸课。

  二十八曰羊皮,襄阳路十四定四十八两八钱。

  二十九曰瓷课,冀宁路五十八定三两六钱。

  三十一曰姜课,兴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两九钱。

  三十二曰白药,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两。

  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

  市籴粮,始于中统二年,以钞一千二百定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市陕西军储,又命札马刺丁籴粮,仍敕军民官勿阻。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朵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阳州等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价,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两淮盐五道引,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定,市籴于隆兴、德兴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钞五千定市籴于北京,六万定市籴于上都,二千定市籴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又以钞四千定,于应昌市籴。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定。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定,令木八刺沙和籴于上都。诏江南秋收。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二十三年,发钞五千定市籴沙、静、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京粮,其价每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始于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袜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斤。

  和买之法,其载于《至元新格》者,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顿去处,分?均买,其官吏不得先以贱拘收,秋勒人户。违者痛行断罪,计其余价。依数追还。诸和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及价钞。物既到,官钞即给示。仍须正官监之,置簿以备检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总管府和顾和买,权豪与平民均输。十八年,敕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顾和买,与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脱脱等言:“古人任土作贡,必因其土地所生,风气所宜,以为之制。今日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和买请物,分文价钞并不支给,百娃典象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而出产之处,知其物他处所无,此处所有,于是高抬价钞。民户应当官司,不能与较,惟命是听。如此受苦不可胜言。乞明降指挥,今后应有和买,止于出产去处随时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户部依所议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买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从宣慰司差官检覆,如有不实,廉访司官依例体察纠治。

  至大三年,户部议准:“州县官司风闻和买诸物,暗令所占佃户,或缎匹,或绢布,督逼各户织造。将百姓所纳之物,百般疏驳,以己物添价送纳,并其余和买诸物,亦皆倚赖官势,贱买贵卖,损民取利,或克除价直,或移换昏钞,不得实价到民。所有今岁和买计置物色,拟令路府州县长官色目、汉人各一员,与物主交易两平收买,随即交直。所用价钞,于本处系官钱内放支。”

  至攒运官物,又有和顾之法。《至元新格》:诸和顾脚力皆尽行车之户,少则于近上有车户内和顾。仍籍其输转,勿使官吏挪攒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议:递运脚力两平和顾,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脚价外,其余路分比附各处所拟千斤百里以中统钞为则。旱脚山路十五两,平川十二两。江南、腹里河道水脚。上水八钱,下水七钱。江淮黄河,上水一两,下水七钱。验实有斤重,于系官钱内放支。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斡脱官钱者,诸王妃主以钱借人,如期并其子母征之。元初,谓之羊羔儿息。时官吏多借西域贾人银,以偿所负,息累数倍,至没其妻子犹不足偿。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为定例。

  中统三年,定诸王投下取索债负人员,须至宣抚司,彼此对证,委无异词,依一本一利还之。毋得将欠债官民人等强行拖拽,人口、头匹准折财产,搅扰不安。违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脱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脱所负官钱。是年,诏,“未收之斡脱钱,悉免之。”二十九年,复诏:“穷民无力者,本利免其追征,中户则征其本而免其利。”

  元贞元年,诏:“贷斡脱钱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权轰斡脱,大德二年,诸王阿只吉索斡脱钱,命江西行省籍负债者之子妇。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后,以人为货,久行禁止。移中书省,罢其事。五年,禁斡脱钱夹带他人营运,违者罪之。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征斡脱钱物,不由中书省,亦无元借斡脱钱数目,止云借斡脱钱人不鲁罕丁等三人,展转相攀,牵累一百四十余户。中书省议准:凡征斡脱官钱者,开坐债负户计人名、数目,呈中书省,转咨行省官同为征理。照验元坐取斡脱钱人姓名,依理追征,毋致勾扰违错,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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