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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定律

五刑定律

笞刑有五

笞刑有五:苔者谓人有口罪用小刑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为一等加减。笞一十赎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三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笞二十赎米一石,有力纳工价银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笞三十赎米一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笞四十赎米二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笞五十赎米二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杖刑有五

杖刑有五:杖者谓人有罪用大刑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分每一十为一等加减。杖六十赎米六石,有力纳工价银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杖七十赎米七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杖八十赎米八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杖九十赎米九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杖一百赎米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八钱。

徒刑有五

徒刑有五:徒者谓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监遣,力役运炭、搬砖、煎盐、炒铁,一专心苦之事,以赎其罪,待限满放还。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徒一年杖六十赎米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徒一年半杖七十赎米二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徒二年杖八十赎米二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二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三钱。徒二年半杖九十赎米三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徒三年杖一百赎米三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杂犯

徒四年赎米四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四钱。徒五年赎米五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流刑有三

流刑有三: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减。凡例犯赃一百贯流一千里,每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流三千里,若再多则问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有二

绞:绞者身首俱全,虽入于极刑而法比斩者为稍轻也。斩:斩者身首异处,盖入于极刑,法比绞为尤重。若弑逆大罪,凌迟处死。剐碎其尸尤重于斩,其刑之极,无以复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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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纳纸则例
后一:拟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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