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诏令奏议 > 大义觉迷录 >

雍正上谕仁君何以要对弥天重犯网开一面

雍正上谕仁君何以要对弥天重犯网开一面

  编者按:曾静案已基本审清,其所以攻击雍正,思想基础有二,一是受吕留良学说影响,二是听信谣言,而后者更为重要。由于曾静已表示伏罪,转而吹捧雍正。所以雍正认为让其现身说法,平息谣言,不失为一个可利用的工具,并可借以显示自己的“仁君”形象,因而才对曾静等宽大处理,以资利用。

  【原文】

  雍正七年十月初六日,怡亲王、大学士、九卿、翰詹科道等,遵旨讯问曾静,合词公奏,将曾静、张熙照大逆不道律,即行正法。上谕乾清宫,召入诸臣等,并令李绂随入。谕曰:“今日诸臣合词请诛曾静、张熙。伊等大逆不道,实从古史册所未有,以情罪论之,万无可赦。但朕之不行诛戮者,实有隐衷,上年曾静之徒张熙,诡名投书与岳钟琪。岳钟琪仓猝之间,忿怒惊惶,不及筹算,即邀巡抚西琳、臬司硕色,坐于密室,将张熙严加根究,问其指使之人,张熙不肯供出真实姓名,旋即加以刑讯,而张熙甘死不吐,岳钟琪无可如何,越二三日,百计曲诱,许以同谋,迎聘伊师,与之盟神设誓,张熙始将姓名一一供出。彼时岳钟琪具奏前来,朕披览之下,为之动容。岳钟琪诚心为国家发奸摘伏。假若朕身曾与人盟神设誓,则今日亦不得不委曲,以期无负前言。朕洞鉴岳钟琪之心,若不视为一体,实所不忍。况曾静等僻处乡村,为流言所惑,其捏造谤言之人,实系阿其那、塞思黑门下之凶徒、太监等。因犯罪发遣广西,心怀怨忿,造作恶语,一路流传,今已得其实据。若非因曾静之事,则谣言流布,朕何由闻之,为之明白剖晰,俾家喻而户晓耶?且从来国家之法,原以惩一儆百,如曾静等之悖逆,谅宇宙内断无第二人,即后世亦可断其必无有与之比者。何必存惩一儆百之见,可以宽宥其罪,并非博宽大之名而废法也。一切朕另有谕旨。

  【译文】

  雍正七年十月初六日,怡亲王、大学士、九卿、翰詹科道等职官,遵照圣旨审讯曾静,大家一致请求,曾静、张熙应按大逆不道的律条,立即正法。皇上下了谕旨,在乾清官召见了诸大臣等,并让李绂跟随进去。皇上说:今天诸臣联名请求处死曾静、张熙。他们大逆不道,确实是从古以来,史册上没有记载过的。以犯罪情节而论,万万不能赦免。但是朕所以不杀他们,实是内心有自己的想法。去年曾静的门徒张熙,化名投书给岳钟琪。岳钟琪突然遇到这事,又忿怒又惊慌,来不及谋划,便邀请巡抚西琳、臬司硕色,坐到密室里面,把张熙严加审讯追根,问他是受谁的指使。张熙不肯供出真实姓名,随即又用刑拷问,而张熙宁死不肯吐供。岳钟琪没有办法,过了二三天,费了许多心计,曲折引诱。答应与他一齐谋事,招请他的老师,并与他在神前结盟设誓,张熙才开始把姓名一一供了出来。

  那时岳钟琪把这些情况奏报上来,朕翻着奏折之后,为之感动。岳钟琪忠心为国,揭发出了隐匿的奸恶的人和事。假如朕曾经和别人在一起盟神设誓,那么今天亦不得不委曲求全,以期能不辜负以前的誓言。朕洞察岳钟琪的用心,如果不把岳钟琪当成一体股肱来对待,心中实在于心不忍。再说曾静等人都生活在偏僻乡村,受流言的蛊惑,其捏造谣言的人,实是阿其那、塞思黑手下的凶徒、太监等人。因为犯罪而流放广西,心中怀恨,才制造流言,一路上到处传布。现在已经得到确实的证据。如果不是因为曾静的事发。那么这些谣言的流传,朕又怎么能知道?又怎能明白地加以剖析,而使得家喻户晓呢?而且国家的法律,从来就是以惩一儆百为目的。像曾静那样的叛逆,恐怕宇宙之内,决不会再有第二个人了。即使是后世,也可以断定,必然不会再出现和他一样的人了。所以又何必存在着惩一儆百的见解?可以宽免他的罪行,这并不是想博得一个宽大的名声而取消法律。一切朕当另有旨意颁布。

查看目录 >> 《大义觉迷录》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