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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為履而飾以金玉晏子諫第十三〔一〕

*景公為履而飾以金玉晏子諫第十三〔一〕

  景公為履〔二〕,黃金之綦〔三〕,飾以銀〔四〕,連以珠,良玉之絇〔五〕,其長尺〔六〕,冰月服之以聽朝。晏子朝,公迎之,履重,僅能舉足〔七〕,問曰:「天寒乎?」晏子曰:「君奚問天之寒也〔八〕?古聖人製衣服也〔九〕,冬輕而暖〔一十〕,夏輕而凊〔一一〕,今君之履〔一二〕,冰月服之,是重寒也〔一三〕,履重不節〔一四〕,是過任也,失生之情矣。故魯工不知寒溫之節〔一五〕,輕重之量,以害正生〔一六〕,其罪一也;作服不常,以笑諸侯〔一七〕,其罪二也;用財無功〔一八〕,以怨百姓,其罪三也。請拘而使吏度之〔一九〕。」公苦〔二十〕,請釋之。晏子曰:「不可。嬰聞之,苦身為善者,其賞厚;苦身為非者,其罪重。」公不對。晏子出,令吏拘魯工,令人送之境〔二一〕,使不得入〔二二〕。公撤履〔二三〕,不復服也。

  〔一〕 則虞案:金綦玉絇,其制未聞。春申君食客珠履三千,蓋亦戰國時制,至漢猶存。「飾」上目錄有「而」字,各本皆挩,茲據補。

  〔二〕 孫詒讓云:「據下文云『故魯工不知寒溫之節,輕重之量,以害正生』(『生』、『性』字同),又云『令吏拘魯工』,則此當云『使魯工為履』,今本蓋有挩文。」◎則虞案: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藝文類聚八十三、八十四、六百九十七、八百三、八百一十引並無「使魯工」諸字,古人文省,不如是之瑣,孫說非是。

  〔三〕 孫星衍云:「禮記內則『屨著綦』,鄭氏注:『綦,履繫也。』」◎則虞案:儀禮士喪禮「組綦繫于踵」,注:「履係也,所以拘止履也。」其本字當作「() 」,說文:「帛蒼艾色。」是綦本以帛,而景公易以黃金。

  〔四〕 孫星衍云:「『銀』,藝文類聚、文選注作『組』。」◎蘇輿云:「文選注見弔魏武帝文,作『組』于義較長。」◎則虞案:蘇說未審。藝文類聚八十三、八十四引皆無此句,北堂書鈔一百三十六、御覽六百九十七、八百三引皆作「銀」。下云「履重僅能舉之」,履之所以重者,金銀珠玉使為之也。且「飾」之云者,言飾於綦之上,組綦本一物,見儀禮士喪禮,組非飾物也。

  〔五〕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句』,通。禮記玉藻『童子不履絇』,鄭氏注:『絇,履頭飾也。』說文:『絇,纑繩約也,讀若鳩。』◎則虞案:穀梁襄二十四年傳「衛侯之弟專出奔晉,織絇邯鄲」,楊士勛疏引麋信云:「絇著履舄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是絇為染絲編織而成,景公易以良玉耳。「絇」元本、活字本、嘉靖本皆誤作「朐」,御覽六百九十七誤作「鉤」。

  〔六〕 則虞案:北堂書鈔百三十六「尺」下有「許」字。

  〔七〕 則虞案:御覽六百九十七引作「履重,僕不能舉之」,又八百一十引作「僅能舉之」,類聚八十四引作「舉足」,「足」「之」草書形近致訛。

  〔八〕 則虞案:類聚八十四、御覽六百九十七引皆無「君奚問」句。

  〔九〕 則虞案:類聚、御覽四百九十三皆作「古者聖人制衣服」,御覽六百九十七作「古之制衣服」。

  〔一十〕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煖』。」

  〔一一〕孫星衍云:「『凊』今本作『清』,非。說文:『凊,寒也。』玉篇:『七性切。』」◎黃以周云:「元刻作『清』,盧校本同。」◎劉師培校補云:「御覽六百九十七引『暖』作『煖』,類聚八十四、御覽四百九十三、六百九十七並引作『夏輕而清』,孫刊本改『清』為『凊』,非。」◎則虞案:御覽六百九十七「履輕」誤作「履重」,明刻各本皆作「清」。

  〔一二〕王念孫云:「案『今君之履』,本作『今金玉之履』。上文曰『景公為履,黃金之綦,飾以銀,連以珠,良玉之朐,其長尺,冰月服之聽朝』,故曰:『今金玉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今本作『今君之履』而無『金玉』二字,則與『重寒』之義了不相涉矣。藝文類聚寶部下、御覽人事部三十四、服章十四,引此並作『今金玉之履』。」◎于省吾云:「按王說非是『今君之履』,即指上文『景公為履』之『履』言,景公以金銀珠玉飾履,晏子稱『今君之履』,『今』字義至明顯,非別有所指也。」◎則虞案:指海本已改作「今金玉之履」。

  〔一三〕則虞案:御覽六百九十七「寒」上有「而」字。

  〔一四〕于省吾云:「按『節』猶『適』也。呂氏春秋重己『故聖人必先適欲』,注:『適猶節也,』下第二十四『二子同桃而節,冶專其桃而宜』,『節』亦『適』也。」◎則虞案:御覽百九十三「重」下有「可」字,「可」字不當有。「節」,楊本凌本誤作「飾」。

  〔一五〕則虞案:「故」字疑衍。

  〔一六〕蘇輿云:「生,性也。『正生』,猶言『常性』。」

  〔一七〕蘇輿云:「言作不常之服,以為笑于諸侯。」

  〔一八〕蘇輿云:「言無功于國。」◎則虞案:吳懷保本作「工」。

  〔一九〕蘇輿云:「言審度其罪之輕重而置之罰。」

  〔二十〕王念孫云:「案『公』下脫『曰』字,『苦』上亦有脫文,蓋謂魯工之為此履甚苦也(『請釋之』別為一句)。下文晏子曰『苦身為善者其賞厚,苦身為非者其罪重』,二『苦』字正與此相應。今本『公苦』二字之間,脫去數字,則文不成義。」◎文廷式云「『苦』當作『曰』,涉下文而誤。」◎于省吾云:「按此句無脫文,王說非是。『苦』本應作『固』,『苦』『固』音近,又涉下文兩『苦』字而訛,『固』,猶『必』也,詳經傳釋詞,『公固請釋之』,即『公必請釋之』也。」

  〔二一〕孫星衍云:「『境』,當為『竟』。」

  〔二二〕孫星衍云:「今本『使』作『吏』,非,以意改之。」

  〔二三〕孫星衍云:「『撤』當為『徹』。」◎則虞案:孫說是也。御覽六百九十七引作「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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