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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燕賞無功而罪有司晏子諫第七

*景公燕賞無功而罪有司晏子諫第七

  景公燕賞于國內,萬鍾者三,千鍾者五,令三出〔一〕,而職計莫之從〔二〕。公怒,令免職計〔三〕,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四〕。公不說。晏子見,公謂晏子曰:「寡人聞君國者,愛人則能利之,惡人則能疏之。今寡人愛人不能利,惡人不能疏,失君道矣。」晏子曰:「嬰聞之,君正臣從謂之順,君僻臣從謂之逆。今君賞讒諛之民〔五〕,而令吏必從,則是使君失其道,臣失其守也。先王之立愛,以勸善也〔六〕,其立惡〔七〕,以禁暴也。昔者三代之興也,利于國者愛之,害于國者惡之,故明所愛而賢良眾,明所惡而邪僻滅,是以天下治平〔八〕,百姓和集。及其衰也,行安簡易,身安逸樂,順于己者愛之,逆于己者惡之,故明所愛而邪僻繁,明所惡而賢良滅,離散百姓,危覆社稷。君上不度聖王之興〔九〕,而下不觀惰君之衰,臣懼君之逆政之行〔一十〕,有司不敢爭,以覆社稷,危宗廟。〔一一〕」公曰:「寡人不知也,請從士師之策。」國內之祿,所收者三也〔一二〕。

  〔一〕 則虞案:治要「令」作「命」,下「令三出」同。

  〔二〕 孫星衍云:「沈啟南本注云:『一作「職計算之」,』並下『士師』亦同。」◎黃以周云:「『職計莫之從』,元刻本同。校語云:『一本作「職計算之」,』下『士師』同。」

  〔三〕 則虞案:治要「令」下衍「之」字。

  〔四〕 王念孫云:「治要作『職計筴之,士師筴之』。治要是也。『筴』,隸書『策』字也。據下文云『請從士師之策』,則本作『策之』明矣。(策之,蓋謂以策書諫也,故曰『請從士師之策。』)一本作『筭之』者,俗書『筭』字或作『算』,與『筴』字相似也,故『筴之』誤為『算之』。今本作『莫之從』者,『筭』字或作『算』,而隸書從『竹』從『草』之字多相亂,故『算』字或書作『莫』,形與『莫』相似,故『算之』又誤為『莫之』。後人不解『莫之』二字之義,又見下文有『令吏必從』之語,因加『從』字,以曲為附會耳。」◎孫詒讓札迻云:「治要引是也。『筴』與『策』同,下文云『請從士師之策』可證。」◎俞樾云:「按王說非也。『職計莫之從』『士師莫之從』,文義甚明;若作『筴之』,則義轉晦矣。王氏謂『以策書諫』,無論以策書諫不可僅謂之『策』,且亦豈待令三出而始諫乎?令三出而莫之從,正見其持之堅;若令三出而始諫,轉病其諫之晚矣。蓋晏子原文正作『莫之從』,傳寫奪『從』字,則『莫之』二字于義未足,後人因下文有『請從士師之策』句,以意妄改之,或為『筴』,或為『算』。禮記仲尼燕居篇注曰:『策,謀也。』文選運命論注引倉頡曰:『算,計也。』是『策』『算』義相近;疑下文『請從士師之策』或作『請從士師之算』,後人各據所見本改之耳。不作『策』而作『筴』者,因『策』字之形與『莫』字不類也。即此可知原文之作『莫』矣。晏子曰:『今君賞讒諛之民,而令吏必從,』正指兩『莫之從』者而言。凡古書之義,必求其安,未可喜新而厭故也。」◎蘇輿云:「下文『君正臣從』『君僻臣從』之『從』,亦是承『莫之從』說,觀於文曰『公怒』,曰『公不說』,令莫之從,斯怒而不說耳,俞說是也。」

  〔五〕 王念孫云:「按『民』本作『臣』,凡以讒諛事君者,皆臣也,非民也。下篇云:『景公信用讒佞,賞無功,罰不辜,』則此篇之萬鍾、千鍾,皆是賞讒諛之臣,而非賞民也。治要正作『賞讒諛之臣』。」◎蘇輿云:「晏子文本作『民』,不必從治要作『臣』,此與尚書盤庚『斅于民』之『民』同訓,蓋兼臣民言之。民可統臣,臣不可統民,景公所賞,祗是國中倖嬖之人,如酒徒(前云『酒徒減賜』,可見平日原有重賜)御夫(後云『欲祿御夫以萬鍾』可證)之類,非必有爵位之貴,故以『民』統之。」◎則虞案:蘇說是也。治要作「臣」者,避太宗諱。

  〔六〕 則虞案:治要「勸」作「親」。

  〔七〕 王念孫云:「按『立惡』本作『去惡』,去惡斯可以禁暴,今作『立惡』,則文義相反矣。『去』本作『{大公}』,『立』本作『{大一}』,二形相似,又涉上句『立愛』而誤也。治要正作『去惡』。」◎俞樾云:「按王說非也。此『惡』字乃愛惡之惡,非善惡之惡,若改『立惡』為『去惡』,則上句『立愛』之文又不可通,必改為『立善』始得矣。禮記祭義篇:『立愛自親始,教民睦也;立敬自長始,教民順也。』此云『立愛』『立惡』,義與彼同,不當改『立』為『去』。治要作『去惡』,乃後人不知『立』字之義而妄改之耳。」◎陶鴻慶云:「俞說是也。『立愛』『立惡』,猶言『立賞』『立罰』,下文『明所愛而賢良眾,明所惡而邪僻滅』,正申言此義。

  〔八〕 則虞案:治要作「平治」。

  〔九〕 則虞案:「君上」之上疑有「今」字。

  〔一十〕則虞案:治要無「臣懼君之」四字。

  〔一一〕則虞案:治要有「矣」字。

  〔一二〕則虞案:治要無「國內之祿」等九字,此句似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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