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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曲禁第二十三

论曲禁第二十三

  曲律,以律曲也。律则有禁,具列以当约法:

  重韵。(一字二三押。长套及戏曲不拘。)

  借韵。(杂押傍韵,如支思,又押齐微韵。)

  犯韵。(有正犯--句中字不得与押韵同音,如冬犯东类。有傍犯--句中即上去声不得与平声相犯,如董东犯东类。)

  犯声。(即非韵脚。凡句中字同声,俱不得犯,如上例。)

  平头。(第二句第一字,不得与第一句第一字同音。)

  合脚。(第二句末一字,不得与第一句末一字同音。)

  上上叠用。(上去字须间用,不得用两上、两去。)

  上去、去上倒用。(宜上去,不得用去上;宜去上,不得用上去。活法,见前论平仄条中。)

  入声三用。(叠用三入声。)

  一声四用。(不论平上去入,不得叠用四字。)

  阴阳错用。(宜阴用阳字;宜阳用阴字。)

  闭口叠用。(凡闭口字,只许单用。如用侵,不得又用寻,或又用监咸、廉纤等字。双字如深深、秾秾、恹恹类,不禁。)

  韵脚多以入代平。(此类不免,但不许多用。如纯用入声韵,及用在句中者,俱不禁。)

  叠用双声。(字母相同,如玲珑、皎洁类,止许用二字,不许连用至四字。)

  叠用叠韵。(二字同类,如逍遥、灿烂,亦止许用二字,不许连用至四字。)

  开闭口韵同押。(凡闭口,如侵寻等韵,不许与开口同押。)

  陈腐。(不新采。)

  生造。(不现成。)

  俚俗。(不文雅。)

  蹇涩。(不顺溜。)

  粗鄙。(不细腻。)

  蹈袭。(忌用旧曲语意。若成语,不妨。)

  沾唇。(不脱口。)

  拗嗓。(平仄不顺。)

  方言。(他方人不晓。)

  语病。(声不雅,如《中原音韵》所谓“达不着主母机”,或曰“烧公鸦亦可”之类。)

  请客。(如咏春而及夏,题柳而及花类。)

  太文语。(不当行。)

  太晦语。(费解说。)

  经史语。(如《西厢》“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类。)

  学究语。(头巾气。)

  书生语。(时文气。)

  重字多。(不论全套单只,凡重字俱用检去。)

  衬字多。(衬至五六字。)

  堆积学问。

  错用故事。

  宫调乱用。

  紧慢失次。

  对偶不整。

  右诸禁,凡四十条。在知音高手,自然不犯。如不能尽免,须检点,去其甚者,令不碍眼;不尔,终难为识者,非法家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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